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87)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一)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

  9.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0.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二)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三)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