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产权房”辩护


      “小产权房”被建设部判处死刑,在网上看到这则消息时,我惊呆了,如此地枉法裁判,谈何依法行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并销售给城市居民。由于未先由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的流程,导致未被国家认可,也不能办理房产证,处于黑户身份。

       既然法律承认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组织可以对其土地行使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集体组织成员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出租给他人居住,而且在有两处以上房产的,还可以转让该房产。由此看来,集体组织可以通过村规划,将其成员的宅基地集中起来,开发房地产,并出租或转让。但从建设部与国土局的表态来看,则行不通,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单独使用,不可集中使用,即使经过组织成员授权也不行。这不是显然限制他人的权利吗?

       既然宪法承认权利平等保护,同为土地所有者,为何国家与集体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这是否涉嫌违宪,可想而知,既然国有的土地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集体的土地也当然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打着保护耕地的幌子来限制他人的权利,实则是维护国家在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地位,以此来谋取暴利。耕地理应得到保护,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并非全部是耕地呀,除了耕地外还有建设用地,集体组织在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房地产并不与保护耕地向冲突,而且从资源利用效率上看,还可以优化土地的利用状况,看看农村的大宅院,多浪费呀!

       目前对“小产权房”持反对声音的主要来自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究其根源还不是冲击其部分利益吗?要知道国有土地出让金是交给谁的?而且目前该土地出让金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导致该资金去向不明。房地产是暴利行业,但是开发商获得的利润也分三分之一给政府部门,而这部分资金成了维持政府庞大开支的来源,可以说目前与房地产有牵连的政府部门最有可能腐败,并且反腐实例也足以佐证。

       所以“小产权房”本不该死,其死刑的根源是触犯了政府的利益,国家拥有调控社会资源的权力,其在与民争利的博弈中,往往具有天然的、绝对的优势,其即是系争一方,又是裁判者,这样的架构所作出的判决其公平性可想而知。

      建设部与其打着“维护购房者权益”的招牌向购房者提醒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倒不如直白地发出警告,购买“小产权房”触犯我部门的利益,我部门将作出严厉处置,这不是让老百姓心理更清楚吗?这样忽悠老百姓,让他们以后还怎样相信政府部门,政府的执政基础何在,还好我们只有一个党领导,如果实行多党制,恐怕老百姓会用脚来表达民情,不投你这个党的票,看你怎么执政。

       济南已经对“小产权房”执行死刑,其他地方也加强备战,以确保该宗案件没有翻案的机会,其实政府部门的表态背后是代表一种利益团体,国家政策正是各种利益团体博弈的产物,而在利益博弈中,又有谁是老百姓的代言人呢?我想这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