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式“只能用于自住”的“维护公平”


 文/司振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6日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4月27日《京华时报》)。

“对违规”的上文有了,而“不违规”者怎的规定情况呢?反其文为之,显然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以通知的原文讲,即“只能用于自住”。

据称,中国房地产联盟秘书长陈云峰就此给出的解读为: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低收入百姓做的好事,但百姓并不满意,主要原因是公平上做得不到位;这个政策和商品房市场打击投资投机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要维护保障性住房的公平,让低收入家庭得到保障。换言之,在其看来,通知规定“只能用于自住”是一件事关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之“维护公平”的事情。

这样认为,显然没有错。依据常识经验,我们显然有理由认为真正需要经济适用住房者其基本心愿当是解决“自住”问题,而非转手用于一己牟利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等。相应地,约束在“只能用于自住”的点上,则一定程度地会限制“伪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者”的行为及其牟利心思。不过,一个十分可疑的问题在于:假使认为有了“只能用于自住”即意味着有了相等价的“维护公平”,却显然就有些天真得过头了。

于其中,最明显的荒谬,无疑过高地估计了“伪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者”的“借房套现”冲动,以至于否认“只能用于自住”本身即是牟利行为,使得表象的“自住与否”成为了“公平”的标签。而事实上,倘若真正是为着“维护公平”起见的话,“只能用于自住”不是说不可以有,但首先应该直面的是“欠公平”的东西在哪里。

媒体报道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都会怒声呵斥的“绝不容忍开着奔驰车领经济适用房”公平吗?当然不公平;媒体报道某地“经适房停豪车业主多是公务员”,某地公布的申请者名单中公务员与企业主济济在列公平吗?当然也不公平。去年4月份,一度比较热闹的媒体报道是“经济适用房被指有制度缺陷,专家建议废除”,突出言及的也是欠公平。更确切地说,是在权力寻租丛生的前提下我们何以达致可能的公平。于此,归根结底是一个清理公共权力的问题。不排除会有“作奸犯科”的个人想钻公共利益的空子,但与之相比,众所周知在挖“社会公平”墙角的却非权力机构和人员莫属。然则,这厢明摆着与“公平”绝缘,几乎构成所有不公平“真身”的东西,难道不更应该予以制度的“维护”,至少政策的直面吗?只可惜,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答。

而若夫“维护公平”,聊胜于无,多了一式“只能用于自住”的,乐观地看叫人难说不好,冷静地想也难说究竟能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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