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是杨文喜和丈夫、儿女,左边是杨兴祥,右边是杨文喜
今天上午,笔者接待了一位来自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的苗族妇女,她叙述了自己丈夫在回家途中惨遭车祸,不幸死亡,而处理此案的交警至今不透露肇事车主姓啥名谁,对肇事驾驶员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只是提前打印好一份协议,让签字画押,四万多元妄图打发了事,难道农民的命就这么贱吗?国家的法律岂能如此儿戏?遗下年迈的公婆和一双儿女今后如何生活下去?
思念儿女前去探望 回家途中招致横祸
我叫杨文喜、女、苗族、生于1976年7月26日,家住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我的丈夫叫杨兴祥,1996年结婚后,我们生下一双儿女乖巧懂事,女儿杨艳梅,现年13岁,儿子杨艳江,现年12岁。上有公婆,公公杨忠华,现年60岁,婆婆王庆英、现年60岁。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考虑到家庭条件差,决定在我娘家上学。
2008年,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我和丈夫商量后准备出外打工,连续两年打工生涯虽然艰苦,但是一家人还是苦中有乐,幸福美满。
2009年4月17日早晨,杨兴祥好久未见到孩子,想去岳父家看孩子一眼。吃过中午饭准备回家,途中经过水黄公路,由于身边没有钱,只能一路步行,走到101km+700 m处。约8点钟左右,一辆小轿车飞速而来,将杨兴祥撞倒在地,驾驶员驾车逃逸现场。
事故发生时,我正在温州打工,回来后了解到,六盘水交警支队高等级公路管理大队(以下简称高管大队)队长班绩勇首先到现场勘查检验,当天晚上把尸体送到水城殡仪馆冰冻。当天夜间听别人说才知道丈夫已死亡。
谁在导演私了闹剧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
4月20日左右,我和几个亲友来到高管大队询问案情,负责此案的交警班绩勇说:“等我们查清楚再说。”又过几天我们再次追问,班绩勇说:肇事车已经查到,车号是贵A85596号,这是个临时牌照。班说,此车是第二次辗压,第一次辗压的车还没有查到,二次辗压的车是过失伤害,具体由你们双方协商最好办。
我们也不清楚车主是谁,驾驶员是谁。班绩勇7月30日通知说,车主的驾驶员叫葛胡明,这个人来和我们协商解决,等我们到达高管大队办公室后,一个交警都不在,当时我想,处理一起人命关天的案件,交警怎么都不在场?此时,肇事驾驶员葛胡明把早已打印好的协议书拿出来,说他是二次辗压,我没有读过书,也不懂协议内容啥意思,只知道付给42000元,就在此协议上盖印。
8月15日,我和几个亲友再次到高管大队,班绩勇说:“贵A85596的这个车是二次辗庄,你们已经签完协议,此事与我们无关,如果你不服,你随便到哪个地方去告我,我奉陪到底”。
10月份,我们又一次来到班绩勇办公室,问杨兴祥的死因究竟查清没有,班说:“第一次肇事车我们还没有查到,等查清楚后我们会通知你的”。
2010年元月,我又去问杨兴祥的死因后事如何处理,死人的尸体如何安排?班绩勇说,你们不用逼问这个事情,到时间会去解决尸体问题,等我去给你求情,叫民政局给你解决点困难补助费,你把尸体领出去安葬。
2010年4月1日,我又到班绩勇办公室,问杨兴祥的死因,班说,对你这个事情我很操心,都没有讨个好字,反而你还找了我们的麻烦,万一你不相信我班绩勇就明讲,否则随你去到哪个部门告我,最多把我告翻,我不穿这件衣服、不干这门工作了。
肇事司机逍遥法外 交警为何隐瞒车主
4月2日,我到班绩勇办公室,班说,对你的事我十分重视,我去和殡仪管商量,万一不行,我们自愿出点钱,给你暂时把尸体先拿出去安葬,等以后我们查到第一次车祸,我再通知你来解决这个事情。
杨兴祥死后,尸体在水城殡仪馆冰冻至今。我们无数次到高管大队找班绩勇,班每次都说车子没有查到,等到车查到后,我们会通知你来解决。
据贵警院司鉴2009年5月11日中心作出的(痕检)鉴字[2009]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2009年5月6日六盘水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官大队送检的现场遗留黑色布规则塑料片为贵A85596临时牌照黑色轿车左前轮内侧黑色长条形塑料片的整体分离痕迹。
由此推断,交警提供的案发现场遗留物正是贵A85596,肇事车是哪一辆不言自明。
据2009年5月14日,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公(六)鉴(尸)字[2009]014号《鉴定文书》检验意见:杨兴祥系车祸致颅骨骨折、小脑广泛出血,因严重脑颅损伤死亡。
杨文喜说,我不明白办理此案的交警班绩勇在顾忌什么,为何不告知车主是谁?至今向死者家属保密的原因是什么?贵A85596明明是肇事车,为何成了二次碾压?对于这些问题,我跑高管大队20次有余,每次都没有得到一个认真明确的答复。
一纸协议妄想摆脱一切责任
2009年7月30日,肇事车驾驶员葛胡明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协议》哄骗死者妻子杨文喜签字,协议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就2009年4月17日发生在水黃公路101KM+700M处的交通事故致杨兴祥死亡二次辗压一事,(交警部门确定乙方不是第一肇事车,第一肇事车在逃)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对自己所负的部份责任一次性补偿甲方死者家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肆万贰仟元(42000.00元)。以后此事与乙方无关。二、甲方自愿放弃其他向乙方索赔的请求,并保证今后不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请求。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以及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生效,甲、乙双方以后不得反悔。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以及交警部门各持一份。
驾驶员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行为人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葛胡明在驾车撞人之后,自己离开现场,其主观上没有救助伤者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界定,因此葛胡明离开现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此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车主十分神秘,处理事故的交警也不愿意说,只是让肇事驾驶员出面,给了微不足道的赔偿,面对死者妻子泪眼涟涟的哭诉,我们不禁要问!谁来追究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既然构成犯罪,交警就无权让双方私了。
近日,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上强调指出,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一定要牢固树立这样的爱恨情仇观,既要有柔情似水、满腔热诚的情怀义胆,又要有威武不屈、无私无畏的铮铮铁骨,爱憎分明、刚正不阿,做到让仇者痛、让亲者快,让犯罪分子怕、让人民群众亲。始终把人民群众装在心里,以真诚、敬畏的心态对待我们的衣食父母,始终把服务人民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要带着深厚的感情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了解民生诉求,到群众最困难的地方去排忧解难,到矛盾最突出的地方去化解矛盾,真正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
孟建柱部长的讲话精神六盘水办案交警难道没有领会吗?
投诉人:杨文喜
电话:15597836220
2010年4月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
《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十分重要,是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责任的关键,不要为了推脱、逃避责任 (或者有侥幸心理)破坏现场,甚至逃逸,这样会导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甚至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