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天道与法治


 

  步履所及的熟人社会里,我们依赖亲朋,相恤相扶。在陌生人社会,又靠什么安身立命,行走在这广袤的大地?

 

  我们曾经试图,把血缘中的伦常层层外推,构筑一个差序而同质的安全网。寄望大大小小的家长,在各自的领域,以其爱心,行其贤能,始于修身,止于大同。然而治乱循环,百转难进,再三告诫:不可高估了“治人”(治理之人)。

 

  我们也曾发现“治人”之不足,遂有“法”滋生。是法也,为“刀制”(rulebylaw),非“水治”(ruleoflaw)。是“一家之法”,因人而异,非“天下之法”,自有恒定内核。

 

  治道何在?直到五千年文明史的末端,中国人才逐渐找到可靠的答案:法治。几经曲折,终已定方向。

 

  法本无情。无主仆之分,无亲疏之别,“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是谓平等,是谓公平。法又不外乎人情。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此理便是不成文之法。

 

  按部分先哲之意,“人情”亦是“天道”,上下贵贱皆应奉行。天之代表在民,“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天理即在人欲之中”,人权大若天。梁启超一言以蔽之,“天道者犹今世之宪法也。”可惜,“以天统君”、“民为贵”等良言苦心,长期寄望于“劝君奉行”,有感染之力,无保障之功,收效几何,史已昭昭。

 

  此间“天道”又近于西方“自然正义”,“自然权利”译为“天赋人权”,正是此理。西方治道,也曾经历“贤人之治”、“救世主之治”,至近代而扬弃。中西相通,法治之普适性由此可见。

 

  法治之法,即从天道人情中凝结的良法,类于先哲所称“治法”。或可谓,法治即公意之治,法治即扩大了的民主,且是可防“民主暴政”的民主。

 

  同样,无民主,也无以成“治法”,更无以行法治。法治之树,必生于民主的土壤,转而可保养此土。众民共栽此树,又共得其荫庇。

 

  正是基于民主政治的进展,中国法治方有今日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告成。也正是限于民主政治的阶段性,这一体系绝非告终,不可懈怠。而由人权内核驱动的法治方向,也不可再动摇,不可再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