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完全可以先于配套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完全可以先于配套制度

杨于泽

      中新网3月10日电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当天表示,正在研究官员财产申报是否上升为法律。同时他表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配套制度做支撑,包括纳税方面、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配套,以保证如不申报可以发现问题。
      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公开财产,全社会千呼万唤。现在研究立法,其实并非“无中生有”,不属“发明创造”,因为早有相关制度。正如李飞介绍,1995年全国人大就制定了《县处级以上干部财产申报规定》,2009年又规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其中也包括个人财产申报。就党内而言,亦有一套申报财产的制度。
      把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就是使它更严密、更规范,并且带有国家强制性。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以前执行不力,走过场的多,较真的少。而且是内部申报,内部掌握,公众不得与闻。近日有高官说,他已经申报财产,有兴趣者可以到中纪委核实。到中纪委去查,未免成本太高。立法的一个目的,就是公开,以方便公众和舆论监督。
      以法律形式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当然需要一定社会条件,需要制度配套。如果国家对个人收入监管到位,有关部门对官员年收入就可以心中有数,其财产申报才可能真实可信。如果个人信用制度完善,官员不实申报就是作茧自缚,他将在经济生活中寸步难行。否则,虽有申报财产之名,也无财产公开之实。
      但财产申报制度与纳税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决非机械的前果后因。要防止官员贪污受贿,我们就有必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也就有必要完善个税申报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但再严密的个税申报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总会存在漏洞,难免有人会钻空子,而在相关制度“彻底完善”之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是要先建立起来。各种制度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可以优先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还在于,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是否属实,存在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制度立在那里了,财产申报并公开了,老百姓才能够将申报结果与自己所知所见两相对照,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有了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官员想申报造假,就会有所忌惮。相比个税申报、个人信用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拥有群众监督的优势。
      领导干部有一句口头禅,说“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是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坐等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是一种懒汉思想。看不到有利条件,看不到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巨大力量,是为不智。
      事实上,已有不少地方在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且搞得有声有色,积累了很多经验。2009年初,新疆阿勒泰地区所有县处级干部申报财产,有关部门在网上公示了新提任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情况。一个月后,浙江慈溪市推行干部廉政情况公示制度,对正副局级官员家庭财产、亲属从业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领导干部的抵触情绪,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大,财产公示受到普遍肯定。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需要相关制度配套,但关键还是要下一个政治决心。我们经常说反腐需要防腐,要有预防腐败的制度保障。公开官员家庭及亲属财产情况,可以方便群众监督,是预防腐败的好制度。有这种现成的防腐之策而不用,我们还想另辟什么蹊径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