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晖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交流和交易工具。按照工信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截止2009年12月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已达到7.47亿户,移动电话用户在电话用户总数中占比达到70.4%。另根据CNNIC最新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3.84亿,我国手机网民总规模已达2.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8%,这说明手机作为网民上网终端的使用率正在迅速攀升。
应当承认,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因其使用方便、服务快捷,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是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移动互联网发布大量的非法信息,特别是利用手机和移动互联网进行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不但让广大用户感到厌恶,而且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开始对现代移动通信带来的麻烦感到头痛,并对电信运营商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社会形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将推行和实施手机和网络实名制度,自手机和网络实名制的风声传出以来,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支持,也有人质疑。
关于“手机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目前的一致看法是:“手机实名制”,是根据国家的规定移动通信运营商要求对用户的有效身份进行登记,加强用户的实名制管理,实行手机号码的实名制登记制度。用户注册实名后,享受网络、短信查询推广服务,同时享有信息修改权、续费优先权、实名转让权,以及查询统计、留言管理等增值服务。“网络实名制”,是指网民们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网络服务如博客、BBS讨论、电子购物、网络游戏等时,要进行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登记与验证,以加强网络管理。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生活的范围很小,彼此间均很熟悉,人们的交易大都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双方的信息极为对称,因此很少出现交易欺诈。后来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逐个核对交易者身份则显得成本很高,这时就出现了匿名交易机制。但是由于匿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大量交易欺诈行为的出现,所以社会就逐渐发展出信用机制和法律制度来应对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的发展也是同样的道理,匿名制为网络扩展和交易创造了无尽的空间,然而躲在虚拟网络之后则是大量的欺诈和犯罪。为了遏制手机和网络犯罪,许多国家都实施了手机实名或网络实名制度,比如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在手机实名制方面,韩国采取了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外国人在韩国购买手机时,不仅要登记护照号码,还要登记外国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马来西亚在2005年8月逮捕了两名利用预付费手机短信制造炸弹袭击谣言的犯罪分子后,遂宣布将强制执行手机实名制。日本NTT DoCoMo于2004年开始要求预付费用户提交真实姓名以及公司名称进行身份认定,尽管没有根除预付费手机犯罪的问题,但犯罪率却大大减低。澳大利亚的手机付费制度与我国一样,两种制度并存。对于后付费用户,已经实施实名制,对于预付费用户,从2004年起,等同实名制一样管理。泰国也是强制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典型国家,从2005年起,泰国政府推出一项针对手机预付卡的管理措施,要求预付费用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或护照。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通过手机诈骗的典型案件,就此专门对手机诈骗的方式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我国目前大多数的手机犯罪几乎使用的都是非实名的预付费手机。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建立手机和网络实名的法律制度,这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手机或网络的违法、诈骗、色情等有害信息的传播,防止恶意欠费,减少通过手机或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而且也将为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治安案件、甚至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可见,推行手机和网络实名制对国家、运营商和用户的安全都是多赢的举措。
目前,推行手机和网路实名制,特别是推行手机的实名制,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大多数用户担心,一旦实行了实名制,就得将自己的名字、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都交付给电信运营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当今如此发达的信息社会中,这条法律已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很多公司或个人将其拥有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牟利,甚至个别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借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谋利。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事实上,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是民众遭受违法信息侵扰及手机或网络诈骗之源!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了民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需求,对效遏制现实中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也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这样做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因此,建议国家在制定手机和网路实名制度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否则在实名制的条件下个人信息将处于一个难以掌控的环境之下。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国家加快个人信息保障方面的立法,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再推行手机和网络实名制,避免因实名制导致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还应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手机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上尚缺乏法律依据,且在一定程度的存在法律障碍。比如手机实名制是移动通信运营商要求对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的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才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按照以上的规定,居民除了在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外,是没有义务出示身份证的。因此,建议国家通过立法来推行手机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笔者建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联合公安部和其他部委参照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通过规章的形式制定一部《手机和互联网实名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