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郑梦九案:公司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之赔偿》


 

韩国郑梦九案:公司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之赔偿》
 
(案况)
新华社电讯,韩国首都首尔中心地区法院法院发言人20102月8日向媒体透露,该法院已裁定,现代起亚汽车集团(以下简称:现代集团)会长郑梦九因错误决策令公司蒙受损失,应向现代集团赔偿损失700亿韩元(约合5970万美元,或40596万人民币)。该法院同时裁定,零部件制造商现代MOBIS公司副总裁金东晋在案件中过失较小,应支付小部分赔偿金。法院在裁决中认为:“郑梦九为防止现代集团管理层权利受威胁,使之参与股票交易,尽管这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在该案中,原告部分胜诉。这是韩国中小股东对大/特大企业现任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中,获赔额最大的一次。
这项在韩国引起关注的诉讼,是由14名现代集团的中小股东和在首尔的非政府民间组织韩国“经济改革联盟”(Solidarity  for  Economic  Reform)于2008年4提起的。当时,韩国“经济改革联盟”要求现代集团起诉其公司总裁郑梦九等人,理由是郑梦九等人因挪用公款,给子公司带来损失,并被法院判其有罪,而且因非法支援现代MOBIS等子公司,被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下令缴纳451亿韩元罚金,这些行为之后果均给现代集团带来了巨额损失。但这一要求遭到现代集团董事会的拒绝,于是,韩国“经济改革联盟”与14名中小股东一同起诉了郑梦九、金东晋。在诉讼中,这些原告指控郑梦九、金东晋现代集团子公司有偿增资等经营活动中进行了非法行为,给现代集团造成巨额损失,要求其向现代集团支付总额为1400亿韩元(约合1.94亿美元或13.19亿人民币)赔偿金。
尽管法院作出了裁决,但在此次诉讼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原告之一“经济改革联盟”仍表示,他们将继续带领现代集团股东们为公司争取到更多补偿。还有媒体载称,该团体之前曾一度向法院要求判罚郑梦九金额高达5631亿韩元。
 
(评析)
现代集团中小股东诉郑梦九要求其向现代集团赔偿诉讼一案,实际上就是韩国版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例。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suit),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责任及实现权利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诉讼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最早的判例产生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最早的法律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衡平法院,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这种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德国、西班牙、菲律宾、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创设这种制度的目的是基于下列假设: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开始时,股东代表诉讼只是针对公司董事的侵权行为,后来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监事、高管人员、关联交易人、实际控制人及外部其他人或法人,有些国家甚至立法规定可以允许母公司的股东代表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
在《韩国商法》中,一般赋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的全权,此种制度对韩国经济发展中做出了贡献,但与之相时应,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相对弱化,控股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运用其支配力以支配公司。因此,为了控制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的意思决定及高管人员在履订职务时的不当行为,韩国商法》规定了一些弥补措施,这些手段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前者包括董事违法行为的留止请求权,违法、不公正新股份发行的留止请求权,后者包括股东代表诉讼,会计帐簿阅览、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1998年,修正的韩国商法》为了追究控制股东滥用自己的控制权,新设立了“追究向董事指示业务执行者的责任”制度,将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责任予以明晰化。
韩国商法》第324、403、405、406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规定。在实体法上认为,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替公司以行使公司的权利为目的提起的诉讼,其主要功能在于追究董事的责任而设定的起诉权。追究董事责任的起诉权,这原是公司的固有权限,但由于控股股东选任的董事会根本不对董事会同事的违法行为过问,且一旦诉讼时效终止则再难弥补,而董事本身有责任范围的限制,故设立股东代表诉讼。
在程序上,韩国商法》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原告)为追究董事、发起人、监事、清算人的责任,可以代表公司向上述人提起诉讼。该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请求追究董事的责任,这一请求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监事接到这一请求之日起30日之内未起诉时,该股东可以立即为公司起诉。如果对公司有可能不能恢复的损害时,无须事先通知公司而直接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其既判力及于公司,其他股东不能提出与此相反的主张。若原告股东胜诉,可以向公司请求与此诉讼案相关的费用,若原告股东败诉,除非该股东有恶意,一般不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郑梦九案的出现,是韩国中小股东运用韩国商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维护其投资者权益的结果。
 
(思考)
修订后的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与韩国商法》中的规定相近。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21、150、152条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涉及监事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比照上述。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目前正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可操作性细化的规定。细化的规定可以使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展开,以最终有助于上市公司的治理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具体至少涉及下述方面: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要否诉讼担保、诉讼费交纳标准、公司损失的认定标准,被告的范围,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法院对未涉诉股东的通知义务,原告撤诉与和解行为的限制,原告败诉时诉讼费用的负担与诉讼赔偿等。
2001年5月31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传林(公司股东)诉赵建平(公司董事长)股东代表诉讼案以来,我国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已累积了一定数量的案例,但涉及上市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仍很少。从已见报的材料看,有下列几起:(1)2003年3月,广东省高院受理的新都酒店(代码:000033)的第五大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新都酒店法定代表人黄振汉和第二大股东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案,尽管该案只涉及公司控制权之争,但却是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2)我国第一起中小股民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则是2004年7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区法院受理的莲花味精(代码:600186)的小股东李凯诉莲花味精控股股东占款侵权案。(3)2009年12月,山东省高院受理了78名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代码:600898)权益案的立案,该案是《公司法》修订后的首次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
《公司法》修订后的几年来,已知的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却仅有一案。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事件却频频发生,中国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则是数以百计,而股民举报与公开投诉的,新闻媒体公开揭露的,则更多。证券市场中,不缺少符合原告资质的股东,缺少的是适格股东起诉的意愿与牵头征集的股东。因此,除了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外,引导和鼓励中小投资者合理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主动介入,激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诉权,加强投资者教育,都甚为必要。
 
(资料链接)
1.郑梦九Chung  Mong-koo
1938319生于首尔,现任韩国现代起亚汽车集团会长。郑梦九1967年毕业于汉阳大学1999年,他接替郑周永开始担任现代集团会长职务。而其父郑周永(Chung Ju yung),系韩国著名企业家、韩国现代汽车集团的创始人,曾参选韩国总统1998年,他两次赶着几百头牛穿过“三八线”直接进入朝鲜,“牛群外交”成为南北朝鲜和谈的一个里程碑。
2001年,现代集团解体,郑梦九领导的现代汽车公司独立经营。随后,兼并起亚汽车公司成立现代起亚汽车集团,郑梦九任总裁。郑梦九上任仅5年,就把现代集团打造为极具代表性的世界级汽车制造商,现代汽车(Hyundai Motor)成为韩国汽车的门户品牌。 2004年,郑梦九被商业周刊评选为年度经理人。郑梦九是韩国屈指可数的大富豪,据估计,其个人资产达数十亿美元。
2006年,郑梦九被法院指控私设并侵吞1300多亿韩元的秘密资金,给现代起亚汽车集团及其子公司造成4000多亿韩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韩国《特种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犯有侵吞罪和渎职罪。2006年4月28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批准拘留郑梦九,拘留期间,为最大限度地减轻郑梦九被拘留给现代集团经营造成的影响,韩国大检察厅中央调查部破例允许他在一定程度内进行狱中办公6月28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批准郑梦九的保释申请,保释金为10亿韩元。2007年2月5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以参与非法筹集秘密资金、侵吞集团巨额资金等4项罪名判处郑梦九3年有期徒刑。2007年9月6日韩国高等法院就郑梦九的上诉作出宣判,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参加社会服务工作300小时,履行向公益事业捐款承诺其后,郑梦九被韩国缓刑与假释办事处安排到花乡福利院照顾新生儿,电视台也播出了相关画面而早在2006年,郑梦九曾表示愿意将其拥有的某公司市值约合10.6亿美元股份捐献给慈善机构。2008年8月15日郑梦九获得韩国总统李明博的特赦。
 
2.韩国现代起亚汽车集团Hyundai  Kia Automotive  Group)
韩国现代起亚汽车集团是由一系列公司以控股方式组成的的集团公司,集团的主要代表是现代汽车公司集团的前身是郑周永创立现代汽车集团。现代起亚汽车集团目前是世界产量第六大汽车生产商,也是韩国第二大财团2003,公司有员工51471人,年销售收入38.994亿美元,净利润1.486亿美元。已在北美印度中国土耳其设立工厂,在北美日本欧洲设立了研发中心。生产乘用车、SUV、商用车三大系列。日前,现代集团宣布2010年全球产销目标将提升至539万辆,在华销量目标将提升至100万辆。现代汽车股票在韩国首尔证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