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所有制的经济属性来划分社会制度是不科学的,说以公有制为主就是社会主义,以私有制为主就是资本主义。那么请问为主是以多少为指标?占50%以上,还是60%以上,能否根据经济形势调整,如果经济发展需要加大私有制或公有制比重,是否这个社会就变质了?我们在《什么是社会主义》一文稿中,已经批驳了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概念。
这里我们只是看一下,在现有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有制是否就被削弱了,他们就不是社会主义而是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了?事实的结论也是否定的。
1、提高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
首先我们怎么样正确看待瑞典等社会主义国家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比重。从社会主义新的的概念出发,我们知道民主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而是货真价实的社会主义。有的网友仍然囿困于旧的定义,从私有制企业所占比例来论证民主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我们说这种认识是滞后的错误的,而且举证也不全面。例如有人说,瑞典国家94%的生产资料还集中在一百家大资本家手中,17个大财团还支配着瑞典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股票的三分之二由占瑞典人口2%的富豪控制,而98%的平民百姓则只占有股票的三分之一,可见瑞典还是私人资本占有统治地位,因此很难说瑞典是个社会主义国家,其实还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
这就犯了一个认识分析上的错误,重视了不同性质企业的数量,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些企业的质量。例如,我市有一个乡镇,其私有民营企业和小公司多达20多家,国营企业只有一两家,其中一家是部属企业,一年上百亿产值,20多家民营企业的产值只是她的一点零头,请问这个乡镇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呢?在社会主义国家,直接公有制企业,是指国家资本基本上全部控制了这些企业,简而言之即这些企业纯粹是国家投资的。例如邮政、电讯、铁路、电力工业和公路建筑等。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有企业强调实行民主化管理,国有化企业的董事会由国家代表(议员或政府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经济界代表等三方面代表组成,共同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企业管理层。从数量上来看,由于私营无关紧要的小企业多,所以这批直接公有制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只有10%左右。而法国国有工业经济大约占全部经济的25%,国有工业经济占工业投资的50%,一些企业包括银行的国有化是100%国有。但从质量上看,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这些部门和直接公有制企业都是事关国民生计的要害部门和企业,对社会运行和人民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特别重要的意义,加之这些国有化部门收费低廉,对经济调节具有奠基性作用和主导支配作用。
这就犯了一个认识分析上的错误,重视了不同性质企业的数量,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些企业的质量。例如,我市有一个乡镇,其私有民营企业和小公司多达20多家,国营企业只有一两家,其中一家是部属企业,一年上百亿产值,20多家民营企业的产值只是她的一点零头,请问这个乡镇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呢?在社会主义国家,直接公有制企业,是指国家资本基本上全部控制了这些企业,简而言之即这些企业纯粹是国家投资的。例如邮政、电讯、铁路、电力工业和公路建筑等。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有企业强调实行民主化管理,国有化企业的董事会由国家代表(议员或政府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经济界代表等三方面代表组成,共同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企业管理层。从数量上来看,由于私营无关紧要的小企业多,所以这批直接公有制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只有10%左右。而法国国有工业经济大约占全部经济的25%,国有工业经济占工业投资的50%,一些企业包括银行的国有化是100%国有。但从质量上看,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这些部门和直接公有制企业都是事关国民生计的要害部门和企业,对社会运行和人民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特别重要的意义,加之这些国有化部门收费低廉,对经济调节具有奠基性作用和主导支配作用。
其次是,高老师忽略了社会主义国家另一类公有企业,那就是间接公有制企业,即政府通过大量投资、拨款和财政津贴广泛建立起来的国家控股公司系统,也称为国家参与制企业,这些企业显然是公有企业。国家利用这一系统,以较少的国有垄断资本有效地控制和掌握着为数众多的企业。这些企业由政府的国家参与部统辖,其下属企业遍布各个经济部门。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全国各类大企业中的比重,1965年为31%,1973年为39%。国家参与制企业的销售额在全国各类大企业中的比重,1965年为20%,1973年为30%。[9]
再次,刘志达引用高老师的文章,也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只看企业数,而忽略了所占份额,即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量。西方社会主义经济是混合经济结构,从所有制上讲既有私营企业,也有公有制企业;从经济运行上讲,既有市场经济,也有计划经济。从调控手段上讲,发挥市场政府两只手的作用,既有自由主义市场调控,也有凯恩斯主义的政府有限干涉。已经不是资本主义的单一私营经济、生产资料私有化、市场经济和雇佣劳动。不错瑞典的国有化程度并不高(将近10%),,但它有一庞大的公共部门,比如说教育、保健以及其它社会领域都是掌握在国家的手里。所谓公共部门是包括全部的公用事业,公共运输,大部分采矿,炼钢,造船业,一个最大的银行,以及一个由每个部门行业参加的全国企业委员会。从能源供应、电信联络到幼儿教育、医疗护理等方面都是公共部门,职工达140万。每届瑞典政府都进一步扩大公共部门的范围,现在它已成为西方世界各国中最大的公共部门,占瑞典国民收入的65.4%(注意英国占47%,美国35%的比重也不小)。长期以来社会民主党在教育、卫生、环保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不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管理,而是由公共部门来管理。它的教育制度全部是综合性的,男女合校,没有私有的,卫生事业也没有私有部门。[3]荷兰政府控制了60%以上的国民收入,也就能够运用财政的力量影响经济的发展。[7]所以,即使从经济所有制角度来看,说西方社会主义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成立。
2、坚持编制发展计划,指导经济的发展
我们已经在《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必要特证》一文中指出,任何社会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其实一个社会也不能仅仅是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说明,单一的市场经济造成市场物资或过剩或贫乏的无政府无计划无节制现象,导致一些地区或人群由于人的因素、经济实力或决策操作困难种种原因处于弱势或不公待遇,市场经济并不因为一个人的努力就一切工作定会成功。对于预想不到的突发因素和灾难,都需要社会帮助,需要政府加以调控,使社会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下良性动作。
另一方面,苏式体制100多年的失败实践也说明,单一的计划也是无效的。首先是任何人和组织不可能去计划规定社会每个人、每个社会团体的思想、言论和行为。为了尽量地适应社会的运转,苏式国家不得不一是设立了庞大的行政管理机构,仍然是顾此失彼其功效也是微乎其微,。二是必然使社会成员单一化,遏制了人和群体的多样性和个性。三是必然要强化奴役,取消人的思想言论自由,打击了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创新性。使社会处于一种呆板没有生气的思想和经济都贫困超平衡态的死寂状态。因此,除了远离生活和社会运行的政治干部、宣传干部和马列教授们,任何一个接触现实生产生活的人,都必然迫切希望放弃书本上条条,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地调整思想理论方针路线,将经济运行的市场和政府两只手都运动起来。
所以现今社会主义国家,(其实)几乎是现今所有国家都是混合经济的国家,整个经济运行既有计划经济部份,也有市场经济。荷兰从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过程来看,生产和流通领域基本上是市场经济。分配和消费绝大部分是计划经济。从国民收入的总量来看,其中60-63%通过政府分配和再分配,这部分也是计划经济,其余40%左右是市场经济。从社会经济部门的构成来看,除了铁路、公共交通等部门外,其余经济部门是市场经济,而教育、医疗、福利、保险、运输等部门则是计划经济。荷兰政府的预算和计划政策就是通过政府每年公布的计划来调节和指导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同时利用政府手中掌握的财力来影响和保证计划的实现。[7]瑞典的经济计划始于1943年,到1947年正式广泛使用。1962年成立了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参加、国家和社会经济研究所、劳资双方派代表组成的瑞典经济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分为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期计划(10-20年)。计划一经议会通过,就公开发行颁布,各级政府、团体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特别实施 是预算不得违背。对于年度计划,对政府各部门、公共部门和国有化企业具有约束力,国家计划为教育、卫生、防务、社会保障和国有化企业规定目标,为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规定不同的产量指标,但一般不为私营企业规定具体的目标,企业有制定投资、生产、价格和销售计划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在国家年度或五年计划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凡是私营企业努力实现国家计划目标就能得到财政上的便利和援助,相反就得不到支持,甚至课以高税或限制。[8]事实证明,实行国家计划指导的瑞典、法国、荷兰、挪威等社会主义国家(甚至日本),比起无国家计划的加拿大、美国、意大利等国家(也包括英国、和前联邦德国),在按人口平均的经济增长率要高一些,出口额增长也要快些,失业率也要低一些。有人说,瑞典是个小国、在两个阵营之间,一直未发生过战争才能发展起来的。其实瑞典能在多次石油危机中渡过难关,能在战后几十多年内一直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从而进入最发达国家行列,是与瑞典坚持编制国家计划,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是密切相关的,是其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必须纠正那种未学习先批判的“光荣”传统,只看自己的优点即使是疮痍满目艳若桃花孤芳自赏,而对别人好的成绩,说句要借鉴学习但不能照搬后仍然是固步自封我行我素一切照旧。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有计划调节一只手,再用市场调节一只手,就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就不可能有完备的计划经济,再推断就不可能有计划经济,又推断就不是计划经济。这种推断纯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书呆子的推理游戏,并将政府不调节(无政府状态)与政府有限控制完全等同起来。
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管理有些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学习:1)、计划的制定机构有一定的独立性,最终向议会负责,而不受政党影响。中央计划局、计划委员会和政府、各个主要政党都有联系,向政府和各政党提供经济计划执行的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提供种种不同选择方案供政府和政党参考。最后由政府、议会来决择。2)、计划的制定、审核和批准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计划一经议会批准通过后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党不能随便更改。避免了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干扰和政出多门的现象。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政策,使计划成为指导经济发展调节经济活动调节个人收益分配的重要杠杆,甚至于是决定的力量。3)、由于每年4月都要公开出版当年的中央经济计划,经济预测的准确性很快能够公之于众,这就迫使计划制定部门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占有充分的数据,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计划。[7][8]
3、努力提高生产资料社会化程度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资本关系日益社会化发展。最突出的生产资料社会化的方式是股份制企业的出现。股份制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一种资本组织方式,是由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包括资金、设备、房产、技术、商标、信誉等)集中起来,联合组成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红分红、风险共担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的的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所有制而发展扩大不断社会化。当股份制企业出现后,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那里,个人资本直接联合起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个人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修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修建铁路转瞬之间就把一件事完成了。”[10] 股份制使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了分离,摆脱了资本主义独资和合伙等形式的企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管理,形成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公司管理体制,具有社会主义资本社会化的特征。特别是由国家控股的社会资金联合起来的股份公司,应当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11]
4、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存在企业,存在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然而在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私有还是全民企业都实现了经济民主,工人阶层当家做主,不再是雇用性质,资本家与工人阶层的关系不再具有对抗性,他们的关系已经演变为合作投资者与合作劳动者的关系,甚至既是投资又是劳动者的关系。因此民主社会主义已决不是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国家将公有与私有、集权与分权、计划与市场恰当地结合起来,充分吸收原自由主义(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管理方法的优点和长处,结合长期自身社会主义建设中经验,认真总结及时调整,形成一条新的社会民主主义和混合经济的道路,即在保留私有制的同时实现部份国有化,在国家计划中引起市场经济,在国家集权中又有分权,在不丧失个人选择生活方式、职业和文化目标的自由前提下,得到集体和社会效益,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经济计划推行混合经济,使生产社会化的同时,也使生产资料社会化国有化,显然与资本主义经济相悖,其社会主义经济属性明白无疑不容诋毁。
5、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税收政策体现社会主义平等
我们说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不仅指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更重要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了社会主义的最基本的属性即平等原则。那么,社会主义国家是怎么样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的?他们不仅实现了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在经济上特别是在机会和分配上也实现了平等。他们通过制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使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在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制度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初次分配注重效益,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为缩小收入差距,社会主义国家采取很多措施,除了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补贴等措施进行收入再分配外,主要是建立旨在缩小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种税制在收入再分配方面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在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按照累进税率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体制的原则是以富帮穷,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低收入者免交税。
如德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起始税率为16%,最高税率为45%,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甚至超过54%。二次分配制度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确保多数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前联邦德国,国家财政开支的主要经济来源于下列税种,所得税(包括利润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法人税)、消费税、无形贸易税(旅游等)、遗产税、企业财产税(不包括利润税)、销售税(增值税、间接税),特别消费税等。公司税和所得税分三大类,按净收入多少征税:第一类低收入者免收所得税,已婚者每人每年8000马克,未婚者4000马克;第二类中等收入征22%所得税,已婚者每人每年36000马克,未婚者18000马克;第三类高收入征收56%所得税,已婚者每年260000马克,未婚者130000马克。税收的分配还用于救济贫困居民、补贴低收入住高价房户、低收入的多子女上学补助金、贫困地区财政资助等。[6]
瑞典社会保障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税收和雇主交纳的费用。1987年,瑞典社会保障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比重分别为:中央20.3%,地方政府34.6%,雇主43.6%,个人保险金1.5%。雇主除支付工资外,还要支付相当大的社会保障费用,1990年,雇主支付相当于税收工资42.9%的社会保障费用(为领薪职员支付的比例是47.1%)。[4] 联邦德国时,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政府(没有我们的地级和乡级政府)都征税,所得税金占总额的百分比大约是:联邦政府50%、州35%、基层政府14%,欧洲共同体1%。州政府负责地方的水电、能源供应、排污系统、公路保养、文化教育、社会救济、医院、州机构的财政开支。联邦政府拨所得税、公司税的50%及一部分车辆税分给州政府。基层政府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拨款,也可征得工商税、房地产税和所得税。[6]
目前,在西欧社会中巨富者和赤贫者都是少数,绝大多数居民属于中间收入阶层,60-70%的人认为自己属于中间收入阶层。这种“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即一个庞大的中间收入阶层的存在是西欧社会战后几十年社会保持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收入分配上均等化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加之实现完善的福利制度和社会服务事业,基本上达到幼有所养,老有所终,病可以免费治疗,失业有保险,使全体公民的生老病死都有了社会保障;通过高额累进税制,收入分配合理化,民主制度对特权的限制,基本上消除了官僚特权阶级与平民阶级,以及平民阶级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差别和对立。在这些国家,雇主与工人的个人现金收入相差不多,甚至比我们国家实行的等级工资制的差距还要小,不过相差几级工资而已。
6、不断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使劳资关系趋向缓和,实现资本平等和劳资关系平等。
二战前,工业国家工人地位低下,劳资矛盾尖锐,导致政治、社会的严重不稳定状态。二战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并逐步完善,西欧社会的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劳资关系协调体制从法律规范到制度机制都日趋健全和完善,劳资关系的调整和处理基本上被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主义国家在调节劳资关系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的劳动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就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这些立法为劳资关系的建立及调整确立了法律依据。
2)、建立行之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谈判,以劳资关系双方共同协商的形式来确定集体合同,沟通意见,解决纠纷。由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3方协调机制是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运行机制。国家拿多少、企业留成多少作为发展发展资金、劳资各分配多少都要协商解决,不是由一方说了算。这样资方的收入也更加合理。国家和企业提取的剩余价值的剥削虽然还存在,但是理由是合理的,用于国家建设和企业再生产,数额也是合理的,三方协商同意的。不象苏式体制国家,工人的工资收入由厂方说了算。官僚特权榨取工人的血汗仅仅是为他们的奢侈享受。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直接参与劳资关系,也不直接参与劳资关系的处理,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西方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和工会要求资方引进新技术必须保障就业,他们提出,缩短每周工作时间而不减少工资,延长每年付薪休假期,提早退休年限,有的还提出工作数年休息一年工资照付的安息年。此外,他们还要求因引进新技术而调换工作或遭解雇的工人实施再训练计划。要求消除新技术的应用给工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有害影响。前联邦德国劳动局负责就业管理工作。具体任务其一是对失业工人发放救济金,来源由劳资双方各交50%,如支出大于收入,赤字由国家补贴。其二是对失业工人进行就业培训、改业培训,另外对失业工人迁地职业实行搬迁资助,调节地区就业。[6]
3)、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决定的制度。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这改变了单个职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工会参与涉及国家劳动立法和有关社会政策的制定,为争取职工利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为职工获得参与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即无需消灭资本,也根本上就不用暴力推翻旧的政权,就增强了工人的实力和地位,实现工人对资本家之间资本关系的平等性。法律规定工人和工会有权对引进新技术实行社会监督,他们要求,资方在决定采用新技术之前,应与工会协商。工会应该有权从一开始就参加引进新技术的规划工作和决策以避免技术变革给工人带来消极后果,并使工人得以分享技术进步的好处。联邦德国工会联合会提出,要求对技术进步实行社会监督。美国机械工人联合会制定了一项《技术权利法案》,法案指出该会决心阻止滥用技术,反对利用技术侵犯工人和工会权利。日本工会总评议会认为,工会今后必须在投资的决定的科技的选择上享有强有力的发言权与干预权。日本电机劳联对微电子技术制定的原则之一是,在引进该技术和有关设备时,事先劳资之间应进行充分协商,否则不予认可。
4)、建立相对公平的利益平衡体系。近年来,社会主义国家企业雇员购买股票的现象开始增加,雇员持股,尤其是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通过雇员持股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形成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共同体,促使雇员从关心自己作为“股东”的利益出发,关心企业的发展。其次,缓解劳资对立与冲突。雇员持股的实施,能够使雇员在企业面临工资待遇与企业利润相矛盾时,从股份的分红角度考虑企业利润的实现,缓解与资方的矛盾。再次,雇员持股,在资本家获得更大利润的同时,也能够使雇员得到工资之外的收入,提高雇员的收入水平。前联邦德国由工会联合会下属的各行业工会代表劳方和由同待业的雇主协会代表资方规定工资标准、劳动条件等等。作为局外人的执政党或政府因为没有切身利益或亲身感受,他们不能代表任何人参加工资政策的制定。
通过上述措施,社会主义国家劳资之间大规模的激烈对抗明显减少。一般说,通货膨胀率若是2%,工资实际增长率不低于2%。如果工资增长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就会使单位产品成本提高,产品价格提高,必然造成整个社会通货膨胀,势必采取减少工人的做法。所以,谈判中劳方也不一味追求工资的高增长率。
7、完善的福利制度和高效的社会服务体系
社会福利保险制度包括范围很广,退休金、失业保险、工伤补助、健康保险、物价补助、家庭补助和公共福利补助等多方面。一个人从出生到上学、大学、甚至工作以后都可享受国家各种补助。再拿荷兰来说,一个家庭如果有一个孩子一年可以领到800荷兰盾抚养费,二个孩子3000盾,三个孩子5000盾。技校和大学生每年可领12000盾。对失业工人保持原工资(原收入)的70%,过一定时期才拿最低失业救济金(每人每月收入不低于1500盾)。对残疾人可以一直拿原工资的70%,如果从来就没有工作的残疾人拿最低救济金。政府给养老金最低标准的为,独身生活每人每月为1000盾(相当于人民币1510元),如果年轻时交过养老金,还可以从雇主那里拿到一笔退休金,其金额加上政府给的养老金相当于原工资的70%。此外,还有住房补贴,按月收入的多寡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总的原则是多补穷人,少补或不补富人。拿最低生活费和失业金的人,房租全部补贴;月收入2000荷兰盾的人,每人每月房租只交20%;月收入2500盾的人,每月交房租25%,其余的75%由政府补贴来交。居民用水用电,也根据收入的高低给予不同的补助。荷兰还有庞大的免费医疗系统,月收入低于3000盾的人,(包括只拿1500盾失业救济金的人),每月交5%的医疗费,然后看病的一切医疗费用就由国家全包了。目前参加上述医疗系统的人占荷兰总人口的80%,另外20%的人口,属于高收入阶层,看病时需要付一部分或较高的医疗费。[7] 《权力与特权》的作者格.伦斯基先生在该书83年版序言中特别提到,新版需要作出的唯一的具有理论重要性的修改是,在当时的美国,“按财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都在发挥着作用。譬如:“资本收益、股息、房地租、利润、和资本家的红利按财产的所有而分配;工资、年薪、佣金则作为对工作表现的报酬而分配;福利支出、食品券、住宅供热支出、医疗补助、以及收入中转化为社会保障和对老人的医疗照顾的部分、还有免费的公共教育、进入公园、博物馆和其它公共场所,这些都是按照需要而提供的。从最近的政府资料中判断,美国的国民收入中,近20%是作为对财产所有的报酬而分配的,70%作为工作报酬,有10%是按照需要而提供的。”(第5-6页)
正确处理公平与速度的关系,是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正视和讨论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不能不注意社会经济文化的效益,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生活幸福的环境。当然为了发展生产力,又不能搞过高的福利。也不能为了发展生产力一味抓速度抓政绩,而放慢福利事业、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建设,特别是象铁路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等方面都不得作为赢利部门。决不允许借口为了遥遥祝无期的长远利益,为了实现伟大事业目标,而牺牲人民的眼前的切身利益,更不能因此而中断当前一切社会系统的运行。瑞典经济增长率控制在3-5%之间,降低至少是不提高利润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8]荷兰学者认为需要在公平和速度之间找到个均衡点,荷兰1983年国民总产值为2.8%,1984年、1985年分别为4.2%,4.8%,增长速度不宜过快。他们设计公平与速度之间的比例为,经济增长3%,福利增长1%。[7]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福利投资比例,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在瑞典1980年为32% ,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为25-30% ,奥地利、西德、爱尔兰、卢森堡、挪威为20-25%,英国为18% ,加拿大为15% ,澳大利亚为12%(美国为13%),平均说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为15%-2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