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诉物业公司赔偿案引发“人情门”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诉物业公司赔偿案引发“人情门”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我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感觉到法院判决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一案有些疑问,故在提出质疑,在网上发表《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一文有悖常理。网友质疑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与司法系统的人缘好。

礼泽洲与邹丽惠:你不会是说,他们自己偷的吧?要不,他们怎么知道你房内丢了数量为两台的电脑?怎么不会是一台?怎么不会是一屋子笔记本电脑?如果你(或者你们的人员)给别人提供信息,物业的人员或者公安怎么知晓?不会是盗贼通风报信的吧?你逻辑思维很有意思。呵呵~

阳春白雪a65:我想知道的是:物业公司怎么会知道被盗的是电脑?
难道物业公司就是盗贼,就是失主?只能说审判法官愚昧!

秦桑与邹丽惠:1、物业公司不是财物寄存处,(物主当面清点登记物主财物)物业公司不知物主有多少财物,当然也不会知道物主遭失窃多少财物;2、遭窃以后,谁在第一时间发现,暂且不论;即使是物业第一发现,公安报案,物业是无法说出被窃多少财物,更说不出具体失窃财物名称与数量;3、你在武夷山办案,那么办案时间你将这些财物交给谁看管,看管人实际就是物主代理;4、你或你委托的看管人不说失窃两台电脑,物业保安如何会得知?(有全过程视频录像跟踪?)你委托的看管人说不代表你说?5、即使报警单上没有记录“根据失主说”,在法庭原被告论述上是可以提出的;司法是以真实为根本的;我没有说其他,仅表示了一下,你的胜诉在于物业实在太熊;如果物业不熊,也许是另类判决;不过有一点能证明;你比物业参与诉讼的人高明,或者在司法系统的人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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