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促使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欧美反倾销力度空前绝后,2009年涌现出给中国五金出口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和影响的十大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时至今日,金融危机的阴影渐渐退却,但欧美对中国五金业的反倾销力度并没减弱。2010年,仅美国挑起的对华五金贸易反倾销反补贴重大案件就有十几起之多。
2010年以来,我国五金行业遇到的主要反倾销事件如下:
2010年7月21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自7月16日起对我钢丝衣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262000.20和73239990.60。报告称生产相关产品的中国制造商利用两家越南公司向美国出口钢丝衣架,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2010年7月21日,南非修改对华钢铁制螺栓螺母的反倾销措施征税范围,将用于适用于贱金属膨胀套管的螺栓排除征税范围。
2010年7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申诉者撤诉请求,决定取消31家中国钢钉企业的反倾销行政复审。
2010年8月2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螺母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64%的反倾销税,该决定自8月3日起生效。
2010年9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熨衣架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佛山市顺德区永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FoshanShundeYongjianHousewares&HardwareCo.,Ltd)的倾销幅度为8.49%,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SinceHardware(Guangzhou)Co.,Ltd.)的倾销幅度为56.49%。
2010年9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2010年10月3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
2010年10月3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袖珍可充气打火机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0.05美元/件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
2010年11月5日,阿根廷工业及旅游部称,决定将原产于中国的电动离心泵的反倾销调查期延长4个月。
2010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衣架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结果见下表),并取消对VietAnhImport-ExportJointStockCompany、DongNamACo.,Ltd.、VietnamHangersJointStockCompany、RoyalMcGounChemicalsInc.和NVHangerCo.,Ltd.5家企业此次复审。
2010年11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普遍倾销幅度为234.51%。
2010年11月15日,新西兰经济发展部宣布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铁钉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0年11月2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床垫用弹簧组件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以重新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近年来美国对华出口频设反规避壁垒,中国外贸五金企业的正当贸易利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国际模具及五金塑胶供应商协会负责人罗百辉表示,中国五金企业应采取积极的对策,一方面遵守欧盟反规避的法律规定,审慎行事;另一方面也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学习合理的规避。
在近来的反倾销案中,关于五金产品的尤其引人关注。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美国陆续对中国多类五金产品展开了反倾销调查。曾轰动一时的紧固件反倾销案已成为后续钢铁类产品反倾销的“风向标”。
这次反规避措施对于那些在美国反倾销困扰下艰难寻求海外渠道的中国五金企业,无疑又是一次沉重打击,他们在承担因转移生产所付出的高额成本的同时,又再度面临美国反规避制裁。目前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愈演愈烈,许多被诉倾销的国内五金企业正在把目光投向国际产业转移机遇,以增加对外投资作为自己应对危机的新方略。但如果对美国反规避法不了解或准备不足,反规避利剑可能使他们永远无法在美国市场立足。因此,学习和研究美国反规避规则,是赴美投资的必修课。
美国的反规避立法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21条规定,反规避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
1、在美国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出口商为了不影响出口,将生产该产品的零配件或组装件出口到美国,然后在美国组装成产品后出售,美国商务部可以把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范围扩展至这些进口的零配件或组装件。
2、在第三国生产、组装的产品。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出口商为了规避反倾销税,把产品的加工或组装过程转移到第三国进行,即将组装件或原材料运到第三国加工或组装成产品,然后以第三国产品的名义向美国出口,美国商务部如果发现该第三国的产品是由来自被征反倾销税国家的组装件所组装或制成的,而且产品的增值较小,就可以把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范围扩展至这些来自第三国的制成品。
3、轻微改变产品。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出口商为了使今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脱离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范围,将产品进行轻微加工或作某些形式上或外观上的改变,然后出口到美国的,如果美国商务部认定,这种轻微改变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则可将该产品纳入反倾销税命令之中。美国法律特别将经过粗加工的农业产品包括在内。原来属于命令所针对的产品经过轻微改变后即使属于不同的海关分类,也不能成为将其排除在命令之外的原因。
4、后期发展产品。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又进行了改进,如果改进后的产品在一般物理性能、消费者的期待、最终用途、销售渠道、广告宣传和展示方式等方面与反倾销命令中所涉及的产品在本质上相同,则商务部可以将其纳入征税命令的产品范围。法律还特别禁止商务部仅仅由于后来改进的产品的海关分类与调查中认定的海关分类不同,或者由于其具有了新的功能而将该产品排除在外,除非这些新的功能构成了该产品的主要用途并且该功能的成本在该产品的生产总成本中占重大比例。
除了上述这几种主要的反规避措施外,实际上美国还把其它形式的具有反规避性质的措施,如监视下游产品、虚构的国外市场价值等也纳入国内立法。
美国的反规避立法,全面、周密,把现实中的各种规避形式都涵盖到了。而且,由于美国具有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使得它对WTO规则的制定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相信将来WTO的反规避条款的制定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美国反规避立法的影响。当然,我们在吸收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克服其存在的弊端,特别是在规避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大,缺乏公正合理的、具有透明度的客观标准的问题,这也是反规避措施在国际上引发争议的原因所在。
由于反规避是反倾销的延伸和发展,反规避立法体例的完善实质上是反倾销法体例的完善问题。鉴于反倾销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其立法宜采取由全国人大直接立法为主,国务院行政立法为辅的形式,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反倾销法,国务院制定配套的反倾销实施条例。
2010年五金行业反倾销事件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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