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权力”在哪里?


 

“母权力”在哪里?

 

    两件与南京有关的事触动了我。

    昨天,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副教授,我的老乡程平源来看我,他说,他是来参加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个农民工座谈会的。说着,递给我一本刊物,《中国工人》,2010年第1期,打头的文章,就是他和清华沈原教授、香港理工大潘毅教授合写的调查报告:《谁的责任?——张家界籍建筑风钻工深圳集体罹患尘肺病调查》。

    “本来的标题是‘谁的国家’,”平源笑咪咪地对我说,“发表时被改成‘谁的责任’了。”

这老弟不知从哪里获得了一股静气,几年前可不是这样的,如今似乎没有什么东西能让他义愤填膺了。

    这是一件。另一件是,我刚刚上了袁剑的博客,他最新的博文是去年1218日的,标题像一具被痛殴过的躯体,卷曲在那儿,疼痛似乎还没有完全消失:“如果我们不能做点什么,那就忘记这些吧(二则新闻)”。

    他所说的第二则新闻我知道,上海海事大学特困女研究生杨元元自杀身亡;第一则是南京当地新闻,“气温骤降,外来民工冻死地铁桥洞”,冻死的原因,是找不到工作的民工,手中的钱只够吃饭,不够找地方睡觉。这是公元20091217日凌晨发生的事,地点,南京安德门地铁站。

写这篇报道的记者在文末写道:“希望南京市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谁的责任》那篇文章可就没有这么客气,在叙述完耒阳尘肺病工人到深圳政府部门求助有门,但对质无果后,写道:“工人的愤怒时明显的。这种形式化的对质只能说明相关部门不愿积极地为工人们收集证据,暴露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及偏袒资本的立场。”

    两文都不约而同地措了两个一样的辞:“相关部门”。不用解释,这个相关部门,就是对口管理相关事务的政府部门,也就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权力”部门。什么叫“公权力”?“公权力”是公共权力的简称。德国法哲学家们,特别是康德,继承罗马法传统,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中,引申出“私人权利(私法)”,和“公共权利(公法)”两个不同的领域。公共权利由国家来行使时,就变成“公共权力”,或称“公权力”,它包含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康德:《法的形而上学》)。“相关部门”,属于“执行权”,或“行政权”范畴。

    在康德的体系里,财产和家庭属于私人权利领域,由它们组合起来的社会属于公权力领域。但是,他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团体”。比如超出家庭,但没有达到社会层面的“爆破公司”、“罹患尘肺病的张家界籍建筑风钻工群体”、栖居在地铁桥洞里的民工,等等,这些群体,既不在康德的私权领域,也不在他的公权领域。

    黑格尔洞悉了这一点,在家庭和国家之间,他加入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里活动的,是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维护它们利益的,既不是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公权力”,也不是家庭里的私权利,而是“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在公共权力监督之下享有下列各种权利:照顾它内部的本身利益;接纳会员,但以他们的技能和正直等客观特质为根据,其人数则按社会的普遍结构来决定;关心所属成员,以防止特殊偶然性(比如罹患尘肺病等等——本文作者注),并负责给予教育培养,使获得必要的能力。”(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2节)。

    这种“同业公会”是什么权力?它既不像公权力那样普遍、冷漠和刚硬,也不像私权利那样个别、自恋和脆弱,我们干脆叫它“母权力”,这不仅是因为它也是公权力的来源之一,更因为它比公权力更关心更体贴更能温暖它的成员。母权力,其实就是它的成员的一件贴身内衣。“相关部门”不可能全力为一个特殊利益团体的成员服务,它的屁股不能坐在针尖上。能为它服务的,只能是他们自己的组织,也就是“同业公会”,比如工会,农会,妇女联合会(非官方的)、按摩女协会、职业尘肺病人互助会、无家可归者救助会,等等。

    指望“相关部门”,不如催生“母权力”。怎么催生?按照宪法规定,真正兑现结社自由。我这个观点,“父权力”能认同吗?即便是父亲,也不能站着茅坑,不那个,是吗?

 

                    20101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