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不可偏废


    2007年,我们国家开始施行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国内几个省相继颁布了地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最近湖北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也通过了立法,但是,其中一些条文引起了很多议论,议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的隐私条款。该《办法》将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都视为个人隐私,被舆论简单称为——父母不得查看孩子的手机短信。
    拥护者认为,未成年人的权利更大了,被保护的范围更宽了,更合理了。反对者认为学西方学得太过了,孩子更难管了。我看了一下这个条文的具体内容,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条文上看,确实有问题,引起人们的争议也可以理解。
    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只有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后,才可以查阅。从法律角度说,父母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因此,这一条文事实上主要是针对孩子本人和父母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的。对于父母能否查看孩子的手机短信等内容,并没有说得很清楚。比方说,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同意自己亲自查看被监护人(孩子)的手机短信等隐私,被监护人(孩子)本人不同意,怎么办?再复杂一点,对于非单亲家庭,父母双方都算孩子的监护人,如果两个监护人,一个同意查看,另一个不同意查看,又怎么办?显然,湖北省的这一《实施办法》在这个问题上是模糊的。
    我不想多说这个《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文细节,只想从立法精神上简单说一点。法律在人类生活中很早就存在。古代社会,世界各地的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以义务为主体”,也就是强调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的义务。西方现代法律正好颠倒过来,是“以权利为主体”,也就是说强调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我曾经批判过卢梭的主张,卢梭认为,每一个人从起点上就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他的这一观点后来固定成“天赋人权”的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实际上就是贯彻这个“以权利为主体”的立法精神。
    我们知道,成年人拥有隐私权,那很正常。但是,困惑在于,成年人的这个权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法律规定18岁可以算成年人,那么,等于是说,从18岁生日那天起,突然便拥有了一些权利。这种状况对于接受卢梭思想、接受“天赋人权”思想的人来说,有点不对:为何法律实践中,人的权利不是从起点上就拥有,而是要从18岁开始?难道18岁以前不是人吗?因此,隐私权从成年人向未成年人那里延伸,其实就是贯彻“天赋人权”的精神。它的意思等于说,妇产医院产房里刚刚出生的婴儿,也就具有了像成年人一样的“隐私权”。虽然有点可笑,但是,基于“天赋人权”思想的立法精神,只有这样才能贯彻。
    为何说它可笑?比方说,成年人的裸体也属于隐私权,偷看成年人洗澡之类的事情是不允许的。隐私权向未成年人延伸,等于说看婴儿裸体也是不可以的。事实上,这种延伸毫无意义。回到手机短信问题上,孩子像成年人一样拥有保护自己手机短信的权利,但是,如果父母不给孩子买手机,孩子的这种权利如何实施?法律不能因为孩子同样拥有隐私权,便强迫规定父母必须给孩子买手机,必须让孩子上网。也就是说,在孩子隐私权的上面,父母是否给孩子买手机的权利更大。父母的这一权利将决定孩子的“天赋人权”是否能够存在。再说,湖北省的《实施办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我想问:如果父母未经孩子本人同意,就是看了孩子的手机短信,那又怎样?因此,基于“天赋人权”思想,把权力从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延伸的做法,实际上只是一个空架子,意义不大,而且还会带来不好的后果。
    做一个假设。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人,在他忍饥挨饿,遇到生命危险的时候,他的“人权”在哪里?“天”会给他这个权利吗?在这种情况下,遇到自然灾害,这一个人毫无任何权利。只有当这个世界上还有第二个人、第三个人,……的时候,他的“人权”才能体现,别人才有可能救他。于是我们看到,所谓“人权”绝不是“天”给的,而是其他人给予的,人权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此,我们也就能理解,自己拥有“人权”,其他人也同样拥有“人权”,自己的权利是其他人的义务,其他人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天赋人权”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思想,实际上只是一个单腿巨人。
    现代西方社会“以权利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他们的历史上,权利被严重忽视,义务被极端强调。启蒙运动之后,便发生了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彻底转变。这两个极端都是不好的。中国历史上虽然也强调义务,但是,并没有像西方历史那样,彻底忽视人们的权利,最多说是有所偏重。从主导思想上说,儒家思想一贯提倡“以民为本”,形成了以强调“为民”、“爱民”、“恤民”为主的“民本主义”和“人本主义”,就是强调民众的权利。从具体法律上说,当西方社会不承认普通人权利的时候,中国很早就在法律上认可每个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接受教育的权利、从平民获得高尚社会地位的权利等等,也是尊重个人权利的体现。因此,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我们的立法精神,不应该照搬西方纯粹“以权利为主体”的方式,而应该回到中国传统的方式,对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以强调。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我们不应该只强调其权利,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措施,同时应该强调未成年人的义务。一个婴儿的降生,确实可以说,他具有一些权利,比方说要吃要喝,要拉屎撒尿,父母必须照顾婴儿。但是,婴儿的这些权利不是社会权利。从婴儿到成人,一个人获得社会权利的过程,同时也应该是对社会尽义务的思想教育过程,我们应该从未成年人开始,就让每个人认识到:权利和义务一定是相伴的。没有不需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拥有权利的义务,两者偏废任何一个都是有问题的。对于当今未成年人来说,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在我看来,已经失去平衡了。造成这一失衡的原因,就是源自“天赋人权”思想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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