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双重征税,福建“探路”为台商减负


   “在祖国大陆这边要缴个税,回台湾还要缴个税。”年薪数百万元的曾先生有些闷闷不乐。作为福州某台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彰化人曾先生每年都要在福州呆半年以上。按规定,他的300万元年薪中来自祖国大陆部分的122.4万元(月薪10.2万元),需要向祖国大陆当地税务机关扣缴个税18.45万元;回到台湾后又要按年所得300万元缴纳综合所得税约108.98万元。如果台湾税务机关仅对其在台湾地区的收入177.6万元扣缴税款的话,他则只需缴纳税款60.02万元。显然,来自祖国大陆的122.4万元收入被双重征税了。“百万年薪不过是账面数目。”曾先生告诉记者。
  事实上,像曾先生这样在祖国大陆工作、在两岸重复缴税的台胞为数众多。
  如今,他们有关双重征税的烦恼有望消除。
  7月29日,福建省审议通过了《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将率先探索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建立两岸税务纠纷处理机制,为两岸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合作机制积累经验。

两岸重复征税,台商叫苦不迭
  近些年来,海峡两岸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台湾已经成为福建最大的进口来源地,同时也是福建重要的出口市场。2008年福建省对台贸易额为72.56亿美元,比增5.15%,其中出口13.26亿美元,比增22.91%。随着两岸直接三通的实现和“海峡西岸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两岸运输成本大为降低,两岸经贸合作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不过,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双重征税问题日益凸显。受历史原因、政治文化和制度环境不同的影响,两岸税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现象,主要集中在两岸投资所得和个人所得方面。
  福州市一家以出口为主的台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台商作为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本岛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其在祖国大陆地区的投资所得和个人所得部分,目前台湾地区最高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的40%。另一方面,根据祖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规定,台商如果在祖国大陆地区累计超过90天,将按照“非居民”身份就来源于祖国大陆地区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祖国大陆地区的最高税率是45%。台商的收入普遍较高,通常两岸都按最高额度来征税,因此,台商的同一笔收入可能会被重复征税。
  “另外,台商如果在祖国大陆连续工作满5年,那么除了其在祖国大陆地区所得,其余所得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福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记者了解到,两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亦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10%的预期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设在祖国大陆地区的台资企业如果向台湾地区相关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须向祖国大陆地区税务机关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同时,台湾企业收到相关所得后,也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营业事业所得税。”福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有关人士表示,这就存在同一笔所得在两岸重复征税的问题。
  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台湾地区的某企业A,在祖国大陆投资设立了台资企业B,B公司因使用A公司品牌,每年需支付给A公司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人民币,则B公司应就特许权使用费向祖国大陆地区税务机构缴纳10万元所得税;同时,收到特许权使用费的A公司,也必须就这笔费用向台湾当局税务部门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在台湾本岛所得额为900万元人民币,那么,A公司为这笔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税款:(1000*25%-10)-(900*25%-10)=25万元(人民币)。显然,就上述这笔特许权使用费而言,两岸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为避免双重征税,台资企业兵行险着
  为了避免双重缴税,许多台商进行了税务筹划,有的甚至不惜“兵行险着”。
  据了解,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台商通过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可能存在的两岸重复征税。“隐名投资俗称‘入暗股’,即实际出资认购的投资方(隐名投资人),在工商登记材料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填写他人(显名投资人)姓名。”福州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说道,但这一投资方式容易引发纠纷。譬如,委托的显名股东行使实质的股东权利,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忽略实际投资人的权益等。
  福州市地税局外税局一位税务干部给记者讲述了其管征片区发生的一个案例。2007年6月,台北市的张某与福州市的周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拟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与福建的陈某成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C,委托周某以周某的名义在C公司中出资,并代为行使其在C公司中的股东权利,但涉及到股东权的实质内容如股利分配、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问题,周某应当取得张某的同意。对此,陈某知情。按照协议的约定,2007年8月,张某以周某的名义出资100万元人民币,陈某出资80万元人民币,成立了C公司。出资各方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登记显示周某和陈某系C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良好。2008年10月,周某与陈某召开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吸收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某50万元,周某50万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而张某在公司增资扩股登记前毫不知晓。今年3月,张某得知公司变动后,向周某发出解除双方委托协议的函件,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为C公司的实际股东资格,同时周某和陈某作出的C公司增资扩股决议无效。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祖国大陆地区法律对于隐名投资没有作出规定,台商隐名投资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福建省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因台商隐名投资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已成为涉台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还有一些台资企业绕道美国等与祖国大陆地区签订相关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国家(地区),在这些地方注册,再以该注册地公司的名义投资祖国大陆。”福州市国际税收学会上述人士说,这样,有了其他外资背景的台资企业在祖国大陆地区的税负相对较低。
  一家绕道香港进入福建的台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是香港公司,向控股股东公司支付的股息按5%的税率预提所得税。如果控股股东是台湾公司,则预提所得税率为10%,两者相差了5个百分点。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绕道第三地设立机构,虽然能降低企业税负,但资金等投资要素的流动也必须通过第三地来实现,不仅费力费时,还会给企业造成超额费用的支出。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一些台商采用祖国大陆地区只发放部分工资,剩余工资则选择在中国境外或台湾地区发放,借此减轻重复征税。”福州市国际税收学会上述人士告诉记者,随着两岸实现三通,资讯日渐透明,这种操作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为规避可能出现的两岸双重征税问题,在两岸直接“三通”后不久,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祖国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应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以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3%的营业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也就是说,如果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祖国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是100万元,就可免征4.25万元税款。

先行先试,福建率先探讨构建两岸税收协调制度
  显然,海峡两岸尽快谈判签订类似于税收协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7月29日,福建省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率先明确将探索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建立两岸税务纠纷处理机制,为两岸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合作机制积累经验。
  7月30日,在福建省设区市地税局长暨党组中心组学习会上,福建省地税局局长李国瑛亦表示,各级地税部门要勇于探索创新,针对国务院赋予的对台先行先试政策,着眼于两岸三通、和平发展,积极争取在福建省施行对台先行先试税收政策,包括避免两岸双重征税的税收制度安排,参照台湾税负水平在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上在福建省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更好地吸引台湾企业来福建投资。
  福州市国际税收学会上述人士建议,海峡两岸政治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税务理论实践不断发展,目前解决海峡两岸重复征税问题的时机已然成熟,具体可以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
  据了解,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该安排对两地如何避免双重征税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譬如,对一方投资者取得的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对方企业的股息减按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一方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对方的利息和特许权费减按7%的优惠税率征收预提税。
  福建省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认为,闽台两地可以尝试建立税务纠纷处理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两地防范避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问题,并成立闽台税务协调机构机构,为闽台税收协调机制提供组织保障。此外,闽台两地还可开拓两岸税收协调,加强税务部门间的税收信息交流和相关经济信息的收集交换。
  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税务机关还应成立小组专门对台资企业提供纳税申报方面的服务,并定期提供最新税务法规的资料及解释,协助企业充分了解税法。此外,台资企业也应该提升税收业务知识,多与熟悉祖国大陆税收规范及两岸财务、税务的中介机构保持联系和互动,在享受两岸税收优惠的同时,尽量排除潜在风险。
  福州市地税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今后一方面将加强调研,针对台资企业密集的特点,探讨两岸经济交往中避税和双重征税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另一方面将加强对台资企业的税收宣传,加强两岸税务信息交流和税务培训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宣传,积极引导台资企业诚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