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军人上访者的遭遇——谭林书反剽窃遭13年打击迫害


[摘要和阅读导引]军人、高级工程师谭林书对一个完全由剽窃而来的技术内容构成的科研项目获得了全军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信访的形式提出了异议。对此项目授奖的是海军和全军的2级“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它们的执行日常业务的办公机关分别为海军装备(技术)部办公室科技处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13年中,谭林书的以信访提出的异议分别为这2个办公机关所受理,但这2个机关一直用推诿的手段没有向谭林书给出对他的异议的实体内容的处理结果;其中的总装备部技术基础局还沦落到捏造事实说对于谭林书的异议,“海军各级有关部门均严肃认真地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已经通知”谭林书“本人”。保护剽窃获奖的不只有上述2个授予奖励部门的执行机关,还有海军、海军试验基地和该基地第四试验区3级组织的党委和纪委;他们不仅保护了剽窃获奖,还以评核谭林书为“不称职高级工程师”和切断谭林书正常从事军队科研工作之路的方式,使谭林书于19999月起不得不走上赴京上访的道路。在谭林书赴京上访后,剽窃获奖于20001~2月受到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的保护,谭林书在20001~2月、20043~5月和20077~200810 3次受到由该班子领头进行的绑架和非法关押,其中最后1次绑架之后的非法关押历时13个月10天。在这3次关押中,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为达到使谭林书不再上访的目的,以及为达到长期非法关押了谭林书却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目的,每一次都陷害谭林书为精神病人。他们这样做的逻辑是:你谭林书上访我们才关你,关你是控制你不让你上访;你上访就是有精神病,我们放你是并不是因为你上访没有刑事责任,而是因为你有精神病不追究你上访的刑事责任。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对谭林书的关有2种方式,一种是在部队设看管场所关起来,一种是送治疗精神病人的医院关起来。第3次关押,谭林书就在解放军191医院这所精神病专门医院被关押了13个月之久。谭林书认为,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人员如此对待自己,是在恣意违法和犯罪。他于是于20011月起开始了对海军最高层领导班子和他们在海军内的下级班子的人员,以及对他们纠集来对谭林书进行精神病陷害和精神病医疗迫害的医院和医生的司法告诉。谭林书提起的重要的司法告诉案既有刑事案,也有民事案。刑事案中被他控告犯了罪的人员既有海军最高层次的官员4人——海军司令员石云生上将、海军政委杨怀庆上将、海军政治部主任胡彦林中将、海军副司令员贺鹏飞,也有海军中职位较低但也属重要职位上的官员2人——海军直属军事法院院长杨文斌和海军直属军事检察院检察员王茂刚;民事案中被他起诉的侵犯他的权利的单位被告有海军、海军试验基地、该基地四区和3家军内外医院,被他起诉的侵权的个人被告有从海军政委胡彦林大将到解放军422医院的精神病医生何荣昌在内的13人。在各案中,受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无一例外地枉法保护涉嫌犯罪者和涉嫌侵权者,谭林书再对这些的枉法的检察官与法官进行控告或提起刑事自诉,受案的检察官和法官再对已经枉法的检察官和法官予以保护。除了谭林书在司法上主动告诉之外,在2004~2005年期间谭林书也受到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海军军事检察院这3级检察院的枉法追诉。这3级检察院枉法追诉谭林书由海军检察院的检察员王京立出面进行。这3级检察院尽管除可以利用司法资源之外,还可以利用海军试验基地和四区2级组织的军事行政资源,但他们对谭林书的司法追诉是没有司法依据的,从而在遭受谭林书的依法反击之后,遭到了可耻的失败。王京立对谭林书的枉法追诉虽然失败了,但谭林书认为王京立依靠军事行政组织欺负谭林书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司法和行政两个阵线上的权势者联手欺凌上访公民的一个极其恶劣的时间,值得一切关注公民宪法权利的人们警惕和重视。

从本文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严酷的社会现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便关上访者,关押期从数天、数月到超过1年,关了之后发现不能追究上访者的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又不得不放了上访者,却用不着因为错误关押了上访者负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用不着因为陷害上访者为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严酷的社会现实是我国目前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

 

一个军人上访者的遭遇——谭林书反剽窃遭13年打击迫害

作者:邓淑珍

 

 

 

 

2009年7月2日晚上凤凰卫视节目《锵锵三人行》中窦文涛在说到29岁的年轻市长周森锋被网友人肉搜索到有学术造假,抄袭论文的问题时,说在当今世界上,抄袭论文不是中国的特色,而抄袭论文者不需为自己的抄袭付出代价才是中国的特色。本文下面披露的事实不但支持窦文涛关于有抄袭论文这一类的剽窃行为的人不需为剽窃丑行付出应该付出的代价的说法,还揭露出这个说法没有直接涉及的另一面:反剽窃者一不小心便要遭维护有剽窃劣行的权势者利益的当权者的打击迫害。

上篇  海军领导和精神病专业人员联手陷害和迫害反剽窃的上访者谭林书

引子:剽窃项目获奖得到海军和总装备部科技成果奖励管理部门的保护

    谭林书是海军试验基地第四试验区(四区)1996年应聘的高级工程师;此前,他于1994年被授予专业技术上校军衔。在他工作的四区有个名叫“×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的试验装备研制项目获得了1996年度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该项目的9名获奖人按在颁布奖励时的顺序列名先后依次是:刘玉歆(1995~1996年任四区总工程师,大校)、曹全林(1996~1999年任四区总工程师,大校)、赵世英(1995~2001年任试验基地总工程师,少将)、岳剑平(四区某专业所副所长,中校)、邵则俊(四区某专业所所长,上校)、李士腾(海军装备技术部办公室助理员,大校)、江铁彪(四区某专业所某专业室副主任,少校)、阮飞(四区技术部测靶科参谋,中校)、祝溯游(四区技术部科技科科长,上校)。该项目从全体上剽窃了哈尔滨工程大学人员研制的“多功能×雷声靶(PMF)”和“船载式×雷轨迹跟踪测量系统(MATS)”两套设备系统的科技成果,并且,该项目除了这2个成果的技术内容之外,再也没有其他技术内容。一个彻头彻尾来剽窃的项目,加上剽窃获奖者的为首的3人又分别是试验基地和四区的最高技术首长,这自然是一起严重的剽窃事件。

    1997年4月9日,谭林书向海军装备技术部办公室科技处寄送《海军科技奖励项目异议书》,对该项目的获奖提出异议,要求该处向解放军总部反映该情况,达成撤消对该项目的奖励和处理剽窃骗取荣誉的该项目的9名获奖人。

    在此异议未获处理的情况下,谭林书于1999年2月14日向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寄信提出了对该项目获奖的再异议。

    自1997年4月至今,13个年头过了,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和总装技术基础局都极力保护赵世英少将等人的该项剽窃。这里指控海装办公室科技处和总装技术基础局保护剽窃的理由很简单:海装办公室科技处从未向谭林书出具过该处或总装技术基础局对他的异议和再异议的处理结论,总装技术基础局却在给谭林书上访材料的答复信中以“你对‘×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项目的异议,……处理结果已经通知你本人”和“你提出再异议,……我们……同意海军的处理意见,并通过海军将处理意见通知了你本人”的措辞,捏造事实说海军把自己对谭林书的异议的处理结论和总装备部机关对再异议的处理结论都给了谭林书;而在该答复信中,总装技术基础局凭捏造出来的这2个事实表示对谭林书的再异议“不再处理”,这实际上是拒绝对谭的再异议的实体内容进行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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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1:海军装备部办公室科技处给谭林书的复信(1997.4.16),该处在信中承认收到谭林书的异议信和承诺将对他的异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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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2页):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给谭林书的函(2007.6.27),该局在函中捏造事实说海军把其对谭林书的异议的处理结果和把该局对谭林书的再异议的处理结论都给了谭林书。

 

一、海军以冲击海军常委会为由关了谭林书,却以谭林书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理由放了他

自1997年4月起,因为谭林书提了对该项目剽窃获奖的异议和再异议,而异议和再异议又没有被有职责处理的部门作出处理,试验基地和四区两级党委对谭林书进行了严重的压制和打击。这两级党委压谭林书不再以上级组织写信的方式反对剽窃,谭林书坚持反对该剽窃不退缩,这两级党委就在自1997年下半年起开始打击谭林书。在1997年~1999年期间,谭林书尽管有不俗的科研贡献,却每隔半年一次被四区党委批准评定为“不称职高级工程师”;而从1998年下半年起,只要新开展的科研工作中有谭林书参加,四区领导就一定要把谭林书参加的资格剥夺掉,使谭林书连科研工作也干不成。这样,自1999年9月起,谭林书不得不赴京到海军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等机关上访。

1999年9月谭林书赴京上访,一是向海军政治部纪检部纪律监察处的陈处长控告试验基地和四区两级党委3年来对自己的打击,二是走访海军装备部办公室科技处的周杰处长,向他索要该处对自己2年5个月前提出的异议的处理答复。谭林书到这2个部门各去了2次。在后一个部门,周杰拖延没有向他出具异议的处理答复;在前一部门,陈处长非但没有依照职责对试验基地和四区两级党委的打击异议人的行为进行监察,反而通知四区派人来京对谭林书截访。

谭林书遭截访回到四区后,在四区打击他最力的政治委员李安信不得不找他商议问题的解决方式时,他争取到李安信同意,由四区司令部科技办主任李鑫出面作中介,帮助他向海军装备部办公室科技处索取对于异议的处理答复。谭林书在这年10~12月的3个月期间作的这个努力,最终由于海军装备部办公室科技处坚持渎职不给异议的处理答复而失败。

2000年1月1日,谭林书第2次赴京上访。这次,谭林书围绕促使异议和再异议获得处理作了新的努力。一方面,他打电话找到了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副局长王峰,督促他办理再异议;另一方面,他把一封题为《对海装办科技处违法行政保护腐败的声讨》的信件递交给了海军装备部部长金矛少将,希望金矛在处理这个信访事项时能够督促该部办公室科技处履职处理异议。在前一方面,王峰专横地应对谭林书,根本不答应处理他应该处理的再异议。在后一方面,金矛和该部办公室主任夏爽大校保护了该部办公室科技处的渎职。

金矛和夏爽保护该渎职有他们2人在谭林书写的该信件的呈送页上作出的批示为证。该页右上角上有文字为“请陶副部长、办公室领导阅处  金矛  1/元”的金矛批示。该页的左下角有文字为“今上午我出面并请周处长向其说明了按规定办的处理意见,如其仍告状,请科技处继续处理。(并告试基情况)  夏爽  13/1”的夏爽批示。夏爽的批示首先表明,周杰的观点为夏爽所认同;夏爽描述“我出面并请周处长向其说明了按规定办的处理意见”就表示了这种认同。周杰认为他所掌管的科技处没有处理异议的职责,这就是周杰的观点;正是这个观点支持周杰一直不向谭林书出具该处对谭林书异议的处理结论。夏爽的批示其次表明,他嫌谭林书告状告得影响不够大而叫其尽管再去告状,并且声明只有在谭林书再去告了状的时候,他才叫科技处处理异议;这是他的“如其仍告状,请科技处继续处理”批示的含义。夏爽的批示不只有认识上的错误,还十分荒谬。13日上午,发生了海军装备部秘书处秘书姜平将谭林书的整份声讨信(连同呈送页一起)交给谭林书手中的事。谭林书此时获得此呈送页,证明夏爽批示中的错误和荒谬就是海装和金矛的错误和荒谬。海装和金矛的这个错误和荒谬,间接保护了被谭林书异议的项目的剽窃造假,值得由谭林书向海军级领导提出控告以促使海装和金矛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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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3:谭林书《对海装办科技处违法行政保护腐败的声讨》信的呈送页。姜平将谭林书的整份声讨信(连同呈送页一起)交给谭林书手中,谭林书在收下整份声讨信后,认为有值得保留的价值,就没有再将它归还给姜平,而自己将它保有了。因为这样,下面的正文中出现的海军领导给谭林书安的“抢金矛部长的批示”的罪名,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

 

14日~16日,谭林书在他所住的海后招待所411房写了致海军石云生司令员的对海军装备部以及金矛和夏爽渎职保护该部办公室科技处不处理“×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异议的作为的控告信。1月17日上午,谭林书进入海军机关,平和地走进海军党委交班会会议室,把该控告信放在会议桌上,随即离开会议室。

这次,在谭林书离开会议室后,海军政治部主任胡彦林中将走出会议室把他叫住,专门接待了他和具体听取了他的控告。在这次接待中,胡彦林说谭林书将异议没有得到处理之事反映到海军装备部是对的,并询问谭林书在北京的住处在哪里;谭林书把自己住在海军后勤部招待所411房的情况如实告知了胡彦林,胡彦林在获知谭林书的住所后,承诺海军机关将派人到谭林书的住所去处理他反映的问题。

    随后,令谭林书料想不到的是,胡彦林把谭林书在北京的住所问得一清二楚,是为了让海军领导便于通知试验基地截访人员到谭林书的住所顺利地把他抓捕起来。谭林书事后获知,就在自己刚一辞别胡彦林,海军副司令员贺鹏飞就有了与胡彦林相配合的这样的行动:贺鹏飞给海军试验基地司令员李文光打电话,要试验基地立即派人到北京来,采取一切可能的强制手段让谭林书离开北京回四区。至于胡彦林对谭林书许诺的叫海军机关派人来谭林书的住所解决谭林书反映的问题,根本就是胡彦林为暂时稳住谭林书不脱离控制而编造的谎言。

    遵照贺鹏飞给李文光的指示,四区除派在京人员李岩波少校(四区政治部组织科干事)等3人到海后招待所411房控制谭林书和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外,还先后增派邹学伟少尉(四区试验勤务营副排长、武术教官)等2人和大校范全宁(四区副政委、纪委书记)等2人从四区驻地飞赴北京逮捕和拘禁谭林书。其中,邹学伟等2人携带2副手铐而来。这2人一到北京,就于17日傍晚在海军大院内逮捕了谭林书(当时谭林书是在李岩波等3人的监视跟踪下赴海军大院内的饭堂吃晚饭)。17日晚上,谭林书在被拘禁的411房内向邹学伟索要逮捕与拘留手续,邹学伟没有该手续不能出具。18日天未亮的时候,谭林书趁邹学伟等2人不备而合法逃跑,在逃跑中被邹学伟等2人追上。谭林书取出身上的仅数厘米长的小刀来,警告他们不要近自己的身,他们根本不理睬谭林书的该警告,强行冲过来,结果他们抓住了谭林书但也受了点皮肉伤(谭林书握小刀的手也同时受伤)。18日早上8时,范全宁等2人进入谭林书被拘禁的411房。范全宁一到,就下令邹学伟等2人给谭林书戴上手铐。

    这次范全宁在下令给谭林书戴手铐之前,当着全部押解人员和招待所围观人员的面就谭林书这次赴京上访宣布谭林书有5条罪状,其中的3条主要罪状分别是“冲击海军党委常委会,海军50年历史上第一次”、“抢金矛部长的批示”和“拿刀子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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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4(3页):四区政治部干部科和海军水声测试中心联合给谭林书的函《关于对谭林书反映问题的答复》(2002.4.19),该函第2页的“二、99年考核不称职的理由”的“1、(1)”点理由中有“冲击海军常委会”的字句,证明海军把谭林书向海军党委的交班会合法和守法递交控告信的行为陷害为“冲击海军常委会”以及证明海军把这句陷害的话下达到了四区(四区把谭发生在2000年1月17日的递交控告信的行为纳入了1999年度对谭的考核中)。 该函还表明四区在1998年、1999年仅凭谭林书有所谓“集体活动参加不经常”、“不遵守部队有关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全年无故缺勤达12天”等“问题”就评定谭林书为这2年的“不称职”人员;这里说谭林书在这2年都有的“全年无故缺勤达12天”是对谭林书的凭空陷害,实际情况是谭林书所在的水声测试中心把谭林书以一天上2个班的劲头从事科研记录为“无故缺勤”;这里说谭林书在1999年“全年无一项科研成果”不实,实际谭林书在试验基地的科研刊物《海上试验靶场》的1999年第1期上发表了科研论文。1998年谭林书完成的科研成果就更多了,不过本答复回避不提谭林书1998年是不是有科研成果。此外,本答复没有说及四区评定谭林书为1997年度“不称职”人员的事,实际上四区对谭林书的打击迫害首先是评定谭林书为1997年度“不称职”高级工程师,而在1997年,谭林书完成的科研成果有6项以上。

    这次海军人员对谭林书的截访除了有上面已述的非法逮捕和非法戴手铐的作为之外,还有对谭林书的3天戴手铐的押解(从北京押解回四区)和在四区的后续14天拘禁。这14天拘禁分为7天以“行政看管”名义进行的拘禁和7天以“两指”名义的拘禁。谭林书属于8级专业技术军官(相当于正团职),对他的“行政看管”的批准,按照解放军《纪律条令》第69条的规定,“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即要由海军试验基地司令员李文光少将和政治委员沈裕峰少将批准。这次,负责对谭林书进行拘禁的四区政治部副主任王宜平于1月20日上午8时当着谭林书和在场数十名四区军官和士兵的面宣布了沈裕峰、李文光联署的对谭林书实行“行政看管”的命令。王宜平在于1月27日上午8时当着谭林书和在场十多名四区军官和士兵的面,宣布了2个决定,他宣布的第1个决定是试验基地军政首长关于结束对谭林书的“行政看管”的决定,他宣布的第2个决定是中共四区纪委作出的《关于对谭林书采取“两指”措施的决定》。“两指”是类似对中共党员“双规”的一种可以对党内外的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监察措施。军人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对军人采取“两指”措施非法。谭林书在王宜平向他宣布采取“两指”措施时指出了对他的“两指”非法,可是王宜平不管非法与否,照样执行;不仅如此,依法“两指”是不能执行为拘禁的,王宜平所代表的四区组织还是以“两指”名义对谭林书实施了拘禁。1月21日,四区党委批准了谭林书所在专业所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做出的取消谭林书的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并派专业所党支部领导进囚室向谭林书宣布了该决定;到了1月27日,无权实施行政监察措施的中共四区纪委对已经不是中共党员的谭林书作出采取“两指”措施的决定,这是十分荒谬的。

   1月21~26日,李安信(四区政委)、陈海安(四区司令员)、杨忠杰(四区政治部主任)等3位四区领导多次进入囚室讯问谭林书。他们说谭林书的上访有“冲击海军党委常委会”等5条罪名,不可一世地要谭林书认罪;谭林书因为这些罪状不实而根本不理睬他们,使他们一个个灰溜溜地离开囚室。李安信第2次进囚室,把他们给谭林书安的5条罪名改称为5个“问题”,把要他认罪改称为要他作检查,谭林书就针锋相对地提出要四区党委、其背后的试验基地党委、海军党委等组织,以及相关组织作这样“4个检查”:海军党委对因谭林书向其交班会递上控告信而把他押解离京和拘禁作检查,海军装备部对该部长期不处理谭林书的异议作检查,四区党委和四区水声测试中心党支部对他们因为谭林书向海军党委的交班会递交了控告信就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作检查,四区对派人进入囚室对谭林书进行非法搜查作检查。

    在这次拘禁的最后一周,海军有关组织必须选择是治谭林书的罪还是解除对谭林书的拘禁。

    1月26日,四区政治部保卫科向试验基地政治部打报告《关于谭林书劳动教养事》(四区012号,秘密)请示要对谭林书实行劳教。因为海军给谭林书安的“冲击海军党委常委会”等“罪状”并无过硬事实的支持,四区的有关上级组织没有批准四区呈送的这个报告。

    既然不能对谭林书治罪了,海军领导就应该无条件地释放谭林书,以及就错误逮捕、拘禁谭林书向谭林书作出应该作的认错和道歉。可是海军领导无此诚意。为了显示他们抓谭林书和放谭林书都没有错,他们在这次拘禁谭林书的最后一周就陷害谭林书为精神病人。

    1月27日,试验基地政委沈裕峰指示四区要请精神病专家来对谭林书做所谓“精神病鉴定”。

 

    28日上午,四区领导把解放军422医院精神病科主任医生何荣昌和该科医生成芝花(女)请来谭林书被关押的囚室陷害谭林书为精神病人。在这次与谭林书的接触中,何荣昌和成芝花只称自己是422医院的“内科医生”而不向谭明示自己的精神病医生身份。他们2人来了后在与谭林书的交谈中引诱谭林书谈几年来反腐败的经历。谭林书说在他对剽窃项目获奖提出异议数年之后,海军还不能就异议下结论和将结论答复给他,这是对海军内存在的腐败的庇护,是把海军肌体上的痈疮当成宝贝,说自己这次向海军控告海军装备部违法行政保护剽窃,就像海军肌体上一个脓包被他划破,海军正好可以趁此机会把脓挤掉,让海军的肌体变得健康起来。何荣昌说将军的腐败不关谭林书的事,要谭林书不要告,好好地过自己的日子;他并站在搞腐败的将军一边颐指气使地对谭林书说:“你告他,有几个告倒了?不是告死你!他一样做他的将军。”

    明摆着谭林书和何荣昌只是对待同一腐败有不同的立场和认识,可是在28日下午,何荣昌和成芝花就凭有上午仅有的一次与谭林书有思想交锋的接触而以他们的医学“诊断”陷害谭林书“患有偏执型精神病”。

    28日下午,四区领导背着谭林书的妻子邓淑珍召开了有何荣昌、成芝花和四区各方面人员参加的会议。这次会议接受了何荣昌和成芝花对谭林书的陷害性的医学诊断,作出了关于结束对谭林书在四区的拘禁的2个方案:第1方案是把谭林书送往422医院精神病科住院,对谭林书进行关押性的精神病诊治;第2方案是在第1方案执行失败时的备用方案,这个方案是直接放谭林书回家,实施的条件是邓淑珍要承诺管住谭林书不使他再告状。这次会议并决定于次日首先执行第1方案。

   29日(星期六)下午,由四区卫生科科长陈峥(女)为领头的包括周卫东(卫生科干事)、周新军(四区试验勤务营的排长)在内的一行5人开车送谭往422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而成芝花医生特意上班在医院接应了他们送谭来。邓淑珍为不让谭林书进医院精神病科住院也随车来到医院。车到医院后,成芝花在通往精神病科的支路口接应了四区一行人;在她叫汽车开往精神病科时,邓淑珍用身体阻挡住汽车前进。随后,邓淑珍仅同意让谭去医院门诊部看高血压病和检查他右臂在遭非法逮捕时所受的伤。谭在急诊室看了伤病和在放射科对右臂作了照片检查。在谭做了这个检查之后,成芝花和陈峥在放射科门厅和邓淑珍谈话1小时。在谈话中,成芝花称自己关于谭林书有精神病的认定是专家的意见,说四区不能不采纳,提出要留谭在医院“抽血”进行“系统检查”,以及进行“身体调整”和“心态调整”,要邓淑珍同意让谭住院。面对以成芝花为主和以陈峥为辅的逼迫和纠缠,邓淑珍宁死不让谭住院,最后使得她们只好放弃叫谭住院的第1方案,提出了在28日会议上准备的直接放谭林书回家的第2方案。就这样,谭林书这次逃过了作为精神病人在422医院住院的劫难。

    30日,试验基地打电话给四区,向四区传达了海军关于“还要请地方专家”对谭林书做精神病“鉴定”的指示,以及传达试验基地政委沈裕峰关于“兵也是部队的,一家准不(算)准,还请再请权威医院”的指示。试验基地传达这2个指示的电话还就海军关于“还要请地方专家鉴定”的指示解释说,如果只有422医院一家军队医院对谭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个鉴定一旦不成立就要搞损上面的领导。

   31日下午,四区领导把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陈志雄和该医院的副教授陈超请来谭林书被关押的囚室陷害谭林书为精神病人。因为已经有前几日遭遇的精神病陷害和未遂的精神病医疗迫害,谭林书为防止四区人员的再次加害,关住门窗和用桌子、床铺顶在门后,让陈志雄、陈超和引领他们前来的四区人员不能进入囚室。对于被阻于门外的陈志雄和陈超,谭林书不与他们交谈,光躺在床上听该2人说话。陈志雄和陈超这次在窗户外声称自己是地方科委的领导,要求谭林书把自己在部队反科技领域内的腐败情况说给他们听,谭林书以军人不向军外人员谈军队内部情况的理由拒绝向他们讲述自己反军内腐败的情况。除此之外,对于陈志雄和陈超以要放谭出去等话来诱使谭与他们说话,谭根本不与他们交流。他们这次与谭的接触明明是一次失败的接触,谭明明也听到他们最后在离开自己时说了“军队里面的东西太复杂了”、“我们不了解军队”的话,但是据邓淑珍在事隔多年后的2004年4月获取的四区组织向她出具的文书《关于两个问题的答复》说,陈志雄和陈超这次也像解放军422医院的精神病医生一样顺应四区方面的需要“诊断”出谭林书“患有偏执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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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5:水声测试中心向邓淑珍出具的《关于两个问题的答复》(2004.4.13)。该函证明四区在2000年1月动用广州军区422医院和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疗力量对谭林书进行了精神病陷害,据该函说这2家医院在这次都作出了关于“谭林书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诊断”。该函还证明在发布该函的这次,即2004年4月13日之前,四区以接到水声测试中心的建议为口实,动用医疗力量再对谭林书进行了一次精神病医疗迫害(以“做一次精神病检查”来实施这个陷害)。他们的这次迫害以失败而告终(详情见上篇“二”的前半部分),不过该函对此没有提及。

    海军领导这次将对谭林书的打击陷害与对赵世英剽窃的保护同步实施。2月1日,王宜平找邓淑珍谈话。这次谈话既涉及到了海军对谭林书赴京上访反映的问题的处理,也涉及到海军对谭林书赴京上访本身的处理。

 

    有关前者,王宜平告知邓淑珍,在这次海军人员拘禁谭林书期间,海军司令员石云生上将和海军政治委员杨怀庆上将指定海军的5个技术专家会聚北京召开审定会,专门审定谭林书反映的“×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项目以剽窃而获奖是不是属实。王宜平这样向邓淑珍说及这次审定的情况:

    人家审定,这个项目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站得住脚。二等奖奖的是什么东西呀,我也不懂,就说是个地方造的大设备,不是我们造的,但是我们拿它回来,自己再造了几个小设备,就得个小的奖。

   照王宜平这样说的这个审定会的观点,一是捏造了赵世英等人为“×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造了几个小设备”的事实,二是虽然承认赵世英等人有把“地方造的大设备”“拿它回来”的事实上的剽窃行为,但却公然认为该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行为。这个审定会作出的如王宜平所述的该审定无耻之至!就是据此无耻之至的审定,王宜平向邓淑珍宣称“×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项目“可以奖、可以报奖”,“老谭反映问题就不属实,站不住脚”!王宜平代表海军组织向不是军人的邓淑珍作如此传达,却不向是军人而提出了科技成果奖励异议的谭林书本人传达,以及不以向谭林书出具海军装备部办公室科技处对谭林书的异议处理的文书,这既表明海军的石云生和杨怀庆等2位最高领导滥用职权处理了他们没有职责要处理的谭林书关于“×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项目奖励的异议,又表明海军装备部办公室科技处玩忽职守没有处理其按职责应该处理的该异议。

    有关后者,王宜平告知邓淑珍,谭林书的赴京上访“冲击海军党委常委会,海军50年历史上第一次”,本来是要处理的;但现在精神病医生介入了,说谭林书有精神病,组织上就不处理他了,就准备放谭林书回家。王宜平就以这样的说法,为海军这次放谭林书回家找了一个很有面子下台的台阶。

    在谭林书这次被非法拘禁期间,海军下发一个材料到了试验基地,该材料题为《情况汇报》,是海军党委的秘书写给海军领导的。该材料把谭林书进入海军党委交班会会议室放下控告信的正当的上访行为陷害为“冲击海军党委常委会”。这个事情也是王宜平于2000年2月1日向邓淑珍传达的。胡彦林中将是谭林书1月17日关于海军装备部金矛和夏爽保护“×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剽窃获奖的上访事项的首办人,贺鹏飞中将是非法下令对上访者谭林书进行强制截访的人,石云生上将和杨怀庆上将也介入了对谭林书反映的该上访事项的办理,他们4人不仅应该对海军这次将谭林书合法和正当的上访陷害为“冲击海军党委常委会” 负重要的领导责任,应该对海军人员实施对谭林书的非法拘禁负重要的领导责任,也应该对海军在此陷害不成时改变方式陷害谭林书为精神病人负重要的领导责任。

 

    谭林书2000年1月这次赴京上访依法行使监督权,没有任何过火的行为,任何人下令把他逮捕起来和押解离开北京、批准对他实行行政看管、批准对他采取“两指”措施,任何人把对他的行政看管、“两指”执行为拘禁,以及为使抓了他又放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陷害他为“精神病人”都是犯罪:有关执行对他的拘禁的人犯的是“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有关陷害他为“精神病人”的人犯的是“侮辱罪”(《刑法》第246条),有关批准、决定对他实行逮捕、实行行政看管和“两指”的海军、海军试验基地和四区3级组织的领导,以及有关主使、指示四区人员陷害他为精神病人的海军和海军试验基地两级领导犯下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或者“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二、谭林书以大胆而理智的反抗推迟了精神病迫害的到来,但没有逃脱遭拘禁受殴打致严重伤病的厄运

    2004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谭林书想到求助于“全国人大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这样一条特别的法律途径来破解自己反剽窃遭以海军高官为首的人员的犯罪侵害的这个特别难解决的问题,就写了一封致全国“人大”代表的信,信的内容是请他们提出成立针对这个特别难解决的问题的全国人大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提案来启动这个特别难解决的问题的调查。

    2004年3月2日,谭林书赴京来到解放军国防大学,与这里的政治部副主任联系上了,请他派人收下他的该信转交给该大学的全国“人大”代表;该政治部副主任派出政治部保卫处的干事徐荷理接待了谭林书和收下了谭的该信,但同时也向海军的作战值班部门通知了谭林书来该大学交该信的事。海军作战会议在接到这一通知后处理这一情况的做法,一是让海军政治部保卫部派出2名中校和2名志愿兵到该大学非法逮捕了谭林书(执行逮捕的官兵并没有由海军的检察院签署的逮捕证,所以他们的逮捕是非法逮捕),二是叫四区派出人员赴京从海军政治部保卫部人员手中接手对谭林书的拘禁和由四区来人立即把谭林书押送往精神病院去。

    3月5日凌晨2时,由四区副政委杜广勤、四区保卫科科长黄进为领头人的四区一行7人把谭林书由从北京南下的火车上押解下车,下车的地点在广西自治区的贵港站。在广西贵港市有解放军191医院这所精神病医院。杜广勤一行7人和由四区专程预先赶来了贵港另一行4人——他们中为首的是四区医院院长刘元德——在这里会合,要把谭林书作为精神病人送入191医院进行关押性收治。

    上午8时,这11人在贵港市港城大酒店的汽车库把谭林书押解上了一辆由四区开来的中巴汽车。谭林书出于要鉴定自己没有精神病的目的,事先了解过广西自治区的精神病医院的分布情况,知道贵港市有解放军191医院这样一所精神病医院,敏锐地感觉到杜广勤是要带领这11人把自己送往该医院去。就在汽车发动机已经响起但汽车尚未开动时,谭林书当着全车的人揭露了杜广勤这个为头的人在玩弄载自己上贵港市的解放军精神病医院的阴谋诡计,斥责他这么做是犯罪。谭林书的揭露使车内的空气一下子似乎凝固起来。杜广勤见阴谋败露,在承认是要开车把谭送191医院这所解放军精神病医院去时,向谭辩解说是四区党委研究了要他这么做的;他并对谭说:“如果医院的医生说你真有精神病,就把你留在医院,如果医生说你没病,就带你返回四区。”谭林书一方面提出自己的妻子是自己的第一监护人,要求杜广勤在送自己上精神病医院时得先叫自己的妻子来,另一方面向杜广勤说自己带了北京安定医院对自己做的医疗诊断来了,该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自己完全不属于精神病人;谭林书并指出北京安定医院比191医院在医学上更有权威。在谭林书这样说时,汽车转弯出车库。谭林书见状大喝一声“退回去!”谭林书强硬的反抗劲头使杜广勤叫汽车停下来,而自己下车用手机去请示上级领导。

    杜广勤请示完毕,上车来对谭说他的妻子现在来是来不及了,要明天才能来,提出还是叫谭在医院住下等妻子来。谭林书断然地说他这样安排“不行”,指出杜广勤不得到自己妻子的同意就要把自己送精神病医院的话,只要自己没被弄死和得以活着离开这里,自己就要用一切办法对他提起刑事起诉,不使他坐牢决不罢休。谭林书义正词严的揭露和声明使全车人员受到强烈的震撼,也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杜广勤起到了威慑作用。在杜广勤一时语塞时,黄进插入说话。他狡辩地对谭林书说“今天大家给你看病是好事”,并说对于谭林书是不是精神病人要医生说了算,不是谭林书说了算。谭林书以“法律说了算”的回答,驳斥了他的说法,并提出黄进作为保卫科长,最好拿出个逮捕证来,训斥他拘禁自己3天了,居然连个逮捕证也没有,是太胆大妄为了。谭林书并向众人揭露杜广勤、黄进请精神病医生来是为了转移由他们自己非法拘禁谭林书的罪责。在谭林书这么揭露之后,杜广勤口说“好商量”,但仍坚持要在未叫谭林书妻子来和未征得谭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检查谭有没有精神病。谭斥责杜广勤是凭着想象说自己有精神病,斥责他把自己的告状叫做有精神病毫无道理。杜广勤则回答说因为谭林书的问题老不能解决,他就觉得谭不正常,就要请精神病医生来检查谭是不是有精神病。他重复了前面说了的“咱们都听医生的,医生说你有病,你就住院治疗;没病,咱们就不住”的话。但这次他在这样说时发生了一个细节上的改变,就是他还对谭说了“那就请医生到这里来好吧?”的话。与他说的这话相应发生的事是,谭林书当下没有直接被四区人员送191医院,而是被押解下车回到酒店客房,在这里等候由杜广勤等人联系的191医院的精神病医生的到来。

    上午10时许,四区的杜广勤、黄进、刘元德等人将191医院的3名精神病专业人员领进了谭林书被关押的酒店客房,然后四区人员退出,让191医院3人单独对谭林书进行送精神病医院之前的谈话。这3人中有2名精神病医生和1名行管人员;医生中的一个191医院是精神病一科的林主任,行管人员是该医院医务科主任李逸鸿。这次谭林书独自1人没有妻子陪伴面对由四区人员请来的精神病专业人员的情势,比之于上次4年多前他在解放军422医院面对的情势更凶险。

    面对凶险的情势,谭林书稳住自己的心态,尽力把精神病专业人员争取到理解和支持自己的一边来。
    首先,谭林书取出对自己有利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王建勋(女)医生写的医疗文书给该3人看。在该3人看了该文书之后引谭林书与他们交谈时,谭林书则向他们提示其妻子有权知道现在自己身在何处和自己有权不在被秘密拘禁的情况下接受专家的精神病检查的法理。在上述2个举措对该3人都产生作用之后,谭林书把握住只与该3人作面子上的敷衍而不谈有关自己深入的情况这个度,轻松、和缓地与该3人作交谈,以营造有利的谈话气氛的方式来消融和瓦解对方对自己可能存在的敌意。

    在此之前的2002年1月9日,谭林书由他的堂姐陪同到北京安定医院门诊部找到王建勋提出要做精神病医疗鉴定来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王建勋在对谭林书接诊后写下了如下病历记录:

2002.1.9,姐姐

    姐姐报告,患者对单位的科研提出建议,单位不采纳,反而对患者迫害,说患者有精神病,要送患者住精神病院,不让患者上班,要求来鉴定是否有病。

    查患者:意识清,定向力量,接触可,对答切题,未见明显思维松散等。患者诉单位搞假科研成果,患者到上级单位揭发,被单位找了两个精神病院定为精神病,要求检查。

      R:单位伴诊。

                                                                                               王建勋

                            (盖“北京安定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章”)

这里王建勋写的文字“查患者:意识清,定向力量,接触可,对答切题,未见明显思维松散等”明显地说了谭林书精神健康,其中的“定向力量”的措辞,更说的是谭林书精神状况具有优良特性。这个病历记录给191医院3人看了应该说发生了有利于谭林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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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印件6(3页):谭林书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就诊的《医疗手册》的封面及其内的2页病历记录(2002.1.9)

    在191医院该3人引谭林书与他们谈话的过程中,年长的林主任一再对谭林书表示“我们不是乱来的人”,让谭林书放松戒备与他们谈话。谭林书顺势表示对自己今天遇到的是由他带领的精神病专家而高兴。在谭林书嘴上这么说时,他也表现出心境宽松和情绪乐观,完全不见有顾虑与悲观的样子。林主任和其他2人好奇地要谭林书就他说的遇到林主任感到“高兴”这个看似反常规的说法说出理由,谭林书也顺理成章地说出了一些理由。谭林书对该3人应对有礼,对该3人有话说却又没有什么不妥的话把子被该3人抓住,这对于他这次在危难关头保护自己无疑起了很好的作用。

    该3人这次在与谭林书分别后,没有附和杜广勤等四区一行人的需要认定谭林书有精神病。除自己对该3人应对合适之外,谭林书感受到,3人中年纪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林主任承诺的“不会乱来”是真诚的,他作为精神病医生不违反医德去屈从海军组织的权势,这是谭林书这次能够逃脱劫难不被作为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院的另一方面的原因。

    2004年3月2日这次逮捕谭林书的决定是由海军作战会议作出的,具体实施对谭林书的非法逮捕的是海军政治部保卫部官兵,对于在逮捕后立即发生的送谭林书去广西自治区贵港市的事态,海军不能辞其责。对于海军的这一责任,作为海军政委的胡彦林要负重要的领导责任。

    谭林书这次逃过了被送入精神病院的一关,却没有逃脱在四区被长期非法拘禁和在非法拘禁中受殴打致严重伤病的厄运。

 

    这次,海军人员总共拘禁了谭林书77天。这次的拘禁,在谭林书被押解回四区后,有以“行政看管”名义的15天拘禁和以“两指”名义的59天拘禁。解放军的《纪律条令》除在第69条规定对于谭林书这样的8级专业技术军官的“行政看管”“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外,还在第68条规定“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由于海军试验基地的正职首长执行集团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海军是海军试验基地的上级,这次对谭林书的前7天行政看管,由海军试验基地司令员徐甘泉少将和政治委员樊平均少将批准,而对他的后8天行政看管,当时的海军司令员张定发上将和海军政治委员胡彦林上将则要负批准之责。因此,他们4人对海军人员这次以“行政看管”名义对谭林书实施的非法拘禁要负指使和主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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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一栋3层的楼房,该楼在2004年时是四区综合保障连楼。该楼房面向北方,最西端的亮白炽灯处仅有1层,该处打开着的门内的房间是特制囚室,2004年3月5日~20日谭林书就被关押在该囚室内(慑于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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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  谭林书被关押在四区综合保障连楼的特制囚室中,伏在囚室西墙的窗台上观望外面(摄于200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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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1:照片2的的局部放大照。从此照中可见窗台上伏着的人是谭林书。

 

    在这次拘禁中的3月20日傍晚,由作为看守班长的志愿兵潘晓陆发难,包括他在内的6名志愿兵看守对谭林书下了毒手。首先是潘晓陆进入谭林书被拘禁的房间,以他不老实为由对他训话,在训话中羞辱他并伴以伸手把手指戳到了他的脸上。谭林书不堪忍受潘晓陆的侮辱,拨开他的手,潘晓陆趁势把谭林书抓扭住。这时,已经站立在房门内外的另外5名志愿兵——他们是黄圣坤、张冰、陈会斌、刘称意、翟洪博——冲进囚室,他们和潘晓陆一起,6个人围住谭林书,在房间内把他推来推去。随后发生的结果是谭林书被众人推得头部撞击到了墙壁上。当时,随着谭林书头部猛然撞击墙壁声音的传出,巨大的墙壁反作用力由谭林书的头部经由颈椎部往下传递,谭林书眼冒金花、颈椎僵硬,顿时应声倒地。在昏迷一阵之后醒过来,谭林书发现自己除脑子晕沉外,额头正中上出现大块擦伤并渗血。作为看守头目的四区政治部组织科干事卢建军在谭林书刚倒地还没醒过来时就闻讯进入了囚室。谭林书在醒过来后立即向卢建军提出了验伤治伤的要求,但卢建军和他背后的四区领导这次既不把谭林书送大医院去抢救诊治,也不请任何医生到囚室来,以此掩盖住以潘晓陆为首的看守人员对谭林书所下的毒手。

    对在“行政看管”拘禁最后一日3月20日发生的海军人员对谭林书的群殴,张定发、胡彦林2人要负重要的领导责任。

    在3月20日群殴之后的10多天内,潘晓陆在看守谭林书时很多次冲到谭林书面前,指手画脚对谭林书启衅。“领导开会对我们说:你们只管打谭林书,打得越厉害越好,只要不打死人就没事。”这是潘晓陆在启衅时经常向谭林书鼓吹的。

    谭林书的这次受伤对他的脑部和脊椎神经系统留下的重创在50天后遽然使他致病。5月12日凌晨2时,谭林书一觉醒来,本要起身下床,却发现眼前突然天旋地转起来,他连忙重新躺回床上。他躺在床板上感觉就像躺在正在巨浪中颠簸的船只的甲板上被猛烈地抛上抛下,随即剧烈呕吐起来。在从这时起到5月17日深夜的6天内,谭林书反复交替发作普通眩晕和天旋地转症状的眩晕,经四区卫生所医生每天来给他以输液等方式诊治,他的重症一点不见减轻和缓解。从发病起到5月17日深夜之前,谭林书接连6天不能吃由看守从食堂取来的饭食,身体处于虚脱状态,病情危殆;四区卫生所来囚室给谭林书看病的所长游渡江医生和王燕(女)医生等人在这期间多次向四区领导报告了谭林书病情危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四区领导不送谭林书到四区人员治病的定点医院解放军422医院去查伤和进行对症治疗,却于5月17日夜间叫看守们把谭林书从囚室抬出,将他扔在他家门外的楼道里,以这种行为作为对谭林书这次关押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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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3:病情危殆的谭林书在被看守从拘禁地抬出去后被扔在他家门外楼道里的惨状(慑于2004.5.17晚上22时)。

三、海军叫422医院给患天旋地转重症的谭林书治精神病和借助该医院的精神病医生威胁要将其“转”精神病医院“诊治

    2004年5月18日早上,邓淑珍送谭林书到解放军422医院,医院门诊立即诊断谭患有眩晕症和下住院单让他住进神经与心脑疾病内科(又叫内六科)病室。这次,该科主管给谭林书治病的医生叫陈谦。在谭林书住进医院后,四区卫生科科长周卫东就跟进到医院,背着邓淑珍与医院联系把谭林书当成精神病人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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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4:谭林书因患“眩晕症”在解放军422医院神经和心脑疾病内科(又叫内六科)病室住院(摄于2004年5月18日白天)。谭林书在被海军人员非法拘禁的77天中,曾蓄须明志不释放他就不剃须发,故他在被释放的次日须发都比较长。谭林书脖子上的紫色痕迹是“扯痧”而出现的,该痕迹颜色很深,说明谭林书此时身上的急症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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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7:解放军422医院神经与心脑疾病内科主治医生陈谦和该科主任郑良成给谭林书开具的《出院证》(2004.5.20),该出院证证明谭林书于5月18日住院治疗“眩晕症”,在5月20日就出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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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8:解放军422医院神经与心脑疾病内科主治医生陈谦和该科主任郑良成应谭林书要求开具的《诊断证明书》(2004.5.20)。该证明书证明谭林书当时是患“眩晕症”的病人,而从“症状摘要”中的“入院查体:一般情况稍差,精神、食欲、睡眠欠佳”的措辞,可知谭林书的身体相当虚弱。

 

5月19日8时,陈谦来查房,谭林书向他讲述自己在被四区领导非法拘禁期间于2月前被看守猛烈撞击墙壁引起头部和颈椎部遭受重创的情况,讲述近2个月来自己一直被拘禁着而四区领导不让自己有机会做伤情检查的情况,讲述自己在前日晚上被释放这才能够住进该医院的情况,要求做脑部CT检查,以认定伤情和确定引起视物旋转和眩晕的器质性原因。陈谦回答谭林书说做CT检查要科主任才能定。9时,陈谦把一位医师领来,向谭林书介绍了一声“这是内八科主任,你有什么情况跟他谈”,自己就走开。谭林书不知道“内八科”的含义是什么,也没有注意到“内八科”和“内六科”有什么区别,就向由陈谦领来的该科主任重复谈了他在1小时前向陈谦谈了的情况和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哪知该科主任不回答究竟给不给他做脑部CT检查,却抓住谭林书为什么被关、为什么要告状、为什么受打击报复、为什么要反腐败等事项穷追不舍地盘问谭林书。该科主任走后,经同室病友问谭林书一句“为什么内八科主任医师来给你看病”,谭林书才猛然触动记忆,意识到原来内八科是精神病科,记起刚刚来的内八科主任医师就是在2000年1月28日对自己做过精神病病理检查和陷害自己为精神病人的422医院精神病科何荣昌主任医生。

10时,邓淑珍在四区女职工宋锐陪伴下来到病房,谭林书把陈谦领何荣昌来病房对他问诊的情况告知她们。宋锐陪邓淑珍一起去找陈谦要求他不要让何荣昌介入对谭林书的医疗,结果当她们在内六科医师办公室找到陈谦时,同时意外撞见四区卫生科科长周卫东正与陈谦、422医院医务处军官沙述慧和另几位该医院的机关领导在一起开会讨论对谭林书的医疗。邓淑珍就422医院叫何荣昌介入对谭林书的医疗一事向陈谦问责,提出自己是谭林书的唯一亲人,谭林书的利益由自己来维护,四区领导不能代表自己丈夫和家庭的利益,指出422医院在四区领导的要求下给自己丈夫治精神病是滥用权力。陈谦污蔑谭林书现在在治的病与精神病有联系。邓淑珍列举了北京权威医院诊断谭林书没有精神病等理由,驳斥了陈谦的污蔑,并提出要追究陈谦这个污蔑的法律责任;陈谦的答复是他不怕邓淑珍来追究。除陈谦污蔑谭林书之外,在座的医院机关领导也出来给陈谦帮腔,说他们在对谭林书的病情进行交流时发现谭林书“跟正常人不一样”,他们并把医院叫何荣昌参与对谭林书的精神病问诊说成是一个正常的医疗行为。邓淑珍叫医院方面按照法律办事,陈谦和医院机关领导就都不回应了。

19日晚饭后,陈谦在内六科医师办公室召集谭林书病房中除他之外的另3位军队病员开会,背着邓淑珍向他们宣传谭有精神病和交待有关事宜。这一幕被当时正好进该办公室找陈谦谈有关谭的医疗事项的邓淑珍和宋锐2人撞见,陈谦当即宣布散会。邓淑珍这时对陈谦提出,她没有要医院给谭林书治精神病,他就不能对谭治精神病。陈谦拒绝了邓淑珍的这个要求,说医院和科领导叫他怎么办他就怎么办。20日,邓淑珍找内六科主任郑良成谈话,寻求他就内六科对谭的合法诊治和安全诊治作出承诺和保障。谈话结果,邓淑珍和郑良成在什么叫合法诊治的问题上没有共同语言,郑良成对安全诊治不作承诺,邓淑珍因而无法相信谭在422医院住院治病具有安全性,只好于20日下午在谭的眩晕症没有得到像样的缓解的情况下就办好出院手续让谭出院回家。

    谭林书在回家后1个多月内频繁发作天旋地转病况,邓淑珍不敢再进任何医院为谭治病,只能在家自行调理谭的身体。

    为了躲过四区领导派人对谭林书进行的跟踪陷害,邓淑珍只好通过暗地里四处为谭林书求医问药来对他进行后续的治疗和照料。谭林书回家后1个多月卧床不起,备受严重伤病的煎熬。就在他受伤病煎熬最烈时,四区医院院长刘元德出面请何荣昌非法开具关于谭林书有“精神病”的《诊断证明书》(2004.5.28),并于开具该证明书的当日派四区医院士官李洪涛来谭林书家把该证明书送到邓淑珍手中。

    该证明书的全文如下:

诊断证明书     医44号格式

部别:9××88部队   职别:干部  姓名:谭林书  性别:男  年龄:(空白)  籍贯:湖南

    症状摘要:患者近10年来怀疑别人整他,反复上告,不参加工作等症状,检查:系统性被害妄想,无自知力。

诊断:偏执性精神病

军医意见:转191医院诊治

军医签字: 何荣昌(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医务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2医院门诊部”2个公章)

2004年5月28日

 

    多年来,谭林书的“怀疑别人整他”是有事实依据的认识,从而是合理的认识,他的“反复上告”里有依法上告的合理性。“不参加工作”是人的日常行为, 人可以因为多种多样原因而“不参加工作”或者无法参加工作,这里不涉及谭林书的具体精神特征而定谭林书有“不参加工作”“症状”,没有体现出精神病领域从业人员应有的专业水平。这里给谭林书安这个症状存在的问题远不止如此。谭林书在2000年1月被包括何荣昌在内的4位精神病专家陷害为“患有偏执型精神病”,正因为如此,谭林书自此不再具有参加科研工作的必要的人际环境,不再能够正常地获得科研资源;正是何荣昌在内的4位精神病专家给他造成的这一侵害使他在自2000年2月到2004年5月为止的4年多期间不再能够参加科研工作。谭林书只有4年多没参加工作,何荣昌在给他安有“近10年来……不参加工作等症状”时描述的“近10年来……不参加工作”的情况存在巨大的失实。谭林书这没参加工作是四区纠集何荣昌在内的4位精神病专家陷害谭林书为精神病人造成的具体后果,何荣昌反给谭林书安“不参加工作”“症状”,这是贼喊捉贼。谭林书在多年告状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告有关组织和人员对他的报复陷害。任何人,包括精神病医生,在不深入了解他所告诉的内容和没有证据否定他所告诉的内容的情况下,无权就他的告诉内容以医疗公文来作整体的贬低式和否定式的评价。何荣昌针对谭林书作为控告人而对下他被“检查”有“系统性被害妄想,无自知力”的断语,是做了他无权做的极为严重地诋毁他名誉的事情。何荣昌下此“检查”断语,从《刑法》上说构成对谭林书的“侮辱罪”。
    何荣昌在“诊断”一栏写下的“偏执性精神病”文字,由于是在何荣昌有悖法理,有悖事实,有悖正常的思维逻辑,以低下的专业水平和沦丧的道德所概括出的谭林书的精神病症状的基础上,以及在何荣昌无权写下的“检查”文字的基础上得出的,根本不能成立。
    何荣昌最后写下的要将谭林书“转191医院诊治”的“军医意见”,是向海军、基地和四区领导指引对谭林书施行精神病迫害的一条具体途径。这个途径如果走通,谭林书的人身自由将被无端剥夺,谭林书的生存的安全将失去保障。因此,何荣昌写下这个意见,是在顺应海军、基地和四区领导的要求发出的要对谭林书进行精神病医疗迫害的恐吓。四区人员把该《诊断证明书》送到谭林书妻子的手上,是把何荣昌的该恐吓实际发给了谭林书和他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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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9:解放军422医院精神病科主任何荣昌应四区领导要求开具的以谭林书为“患者”的《诊断证明书》(2004.5.28),该证明书证明何荣昌陷害谭林书患“偏执性精神病”和发出了要把谭林书送191医院这所精神病医院进行关押性收治的恐吓。

四、海军人员把上访的谭林书抓起来,在殴打使他受伤后再把他送进军队的精神病医院

    2004年9月4日,谭林书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寄送控告书,控告海军人员在1999年、2000年和2004年因他赴京上访时而非法抓他关他所犯下的罪行,以及海军人员在2001年以阻挠出行、故意伤害、非法抓捕等作为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与侵害他人身的罪行(这部分罪行在本文的下篇有叙述);2005年10月15日,谭林书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寄送《刑事自诉状》,自诉以海军政治委员胡彦林和海军司令员张定发为首的海军人员在2004年那次对他所犯下的罪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收到了谭林书的上述控告和自诉,但是他们都既不对谭的控告或自诉立案,也不就不立案向他回复应该回复的司法文书告知不立案的原因。2007年6月,谭林书赴京上访,到解放军四总部的传达室打电话给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要求进入该两院谈就自己的上述控告和自诉立案的事,该两院拒绝接待谭林书。不得已,谭林书到中央军委信访局接待室上访,请求该室督促上述两院接待他;该室接待人员拒绝接待谭林书的来访。在受到这样的对待后,谭林书无奈打出纸上写着的“抗议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保护海军政委胡彦林的犯罪”和“抗议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保护海军人员的犯罪”等标语站在解放军四总部大门外面的街道旁静立。在谭林书这样静立时,路过的中央军委信访局接待室的以齐大校为首的4位接待人员几次向谭林书围拢过来抢谭林书手中的标语;他们中的高干事和另一位校官从谭林书身后用手臂扼住谭的脖子,使谭因窒息而脸面红胀,谭2次靠奋力挣扎才使他们放松了对自己的钳制。谭林书在受到他们这样的武力攻击后,离开了解放军四总部,不再在这里静立抗议。6月份的其他时间,谭林书在总装备部上访,督促总装备部管理全军科技成果奖励事务的机关撤消对剽窃项目“×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的授奖。

    到7月6日,谭林书想到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多年,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作为高级司法部门像现在这样极不尊重自己的控告权和起诉权,自己有权利找联合国在中国的机关反映这种情况来督促解放军的这两院回到尊重公民的人权的立场上来,就来到设在北京的联合国大楼进行走访。谭林书这次走访只是到了联合国大楼与在这里值勤的中国武警人员进行联系,提出了要进联合国大楼内反映解放军的上述两院不按中国现有法律行事来保护军人的控告与起诉权利的情况,并没有任何冲动的表示和行为。中国武警值勤人员中的负责人在接待谭时一方面没有表示要拒绝谭林书的要求,只是叫他在大楼外面的街对面等候,另一方面却先后联系武警、地方公安和海军的人员开车到现场抓捕谭林书。武警和地方公安的人员来后,谭林书躲过了他们;但海军政治部保卫部的人车来后,谭林书再也没有躲得过,就在联合国大楼的大门口被他们非法逮捕(逮捕他海军大校、上校、少校等多人没有逮捕证就逮捕了他)。随后,海军保卫部人员把谭林书转交给四区在京办事的姜小顺(四区政治部干事)等3人拘禁。

    在四区人员手中,谭林书被押解回四区设在一个海军码头上的试验船队,在这里被非法拘禁到16日早上,拘禁时间持续8天整。

    在这里头一天的7月8日,常亥夆(四区政委)、戚广陆(四区副政委)、纪铜军(四区政治部副主任)等四区领导讯问了谭林书。这3人片面听了从北京辗转传过来的失实传闻,说谭林书这次赴京上访咬伤了解放军总部的门卫士兵,来势汹汹地逼谭林书交代自己在上访中的问题;谭林书因为在这次赴京上访中在解放军四总部那里从没有与门卫士兵发生过接触(更不用说与他们发生冲突了),知道讯问者在依据失实的情报讯问自己,拒绝做任何交代。纪铜军在讯问中要谭林书写检讨书,谭不肯写检讨书而与他发生了顶撞,纪铜军在对谭扔下了一句狠话“有你好看的!”后离开讯问室;转眼,个子高大的志愿兵王钟辉、王克等3名看守从讯问室外冲进室内,他们轮番对着谭的胸部和腹部报以重重的拳击与脚踹。

    在7月9日至14日的持续6天内,谭林书每天都遭到王钟辉的虐待和殴打。晚上,别的看守打牌玩乐,王钟辉却以扯走谭林书身上盖的被单和用被单衣服摔打谭为乐事;王钟辉不断地这样行乐,使谭林书每天都不能安稳睡觉。14日,谭林书要上卫生间,正在行走之中,紧跟在谭身后的王钟辉突然以谭林书要逃跑为口实对谭启衅,抓住谭的身体把谭拖倒,使谭的头部重重地磕到水泥地上。这以后,王钟辉和其他看守把谭拖回拘禁室。当谭林书在围椅中坐下后,王钟辉先是一次次跃起对谭报以脚踹,然后把谭拽起再往水泥地上扔下,使谭的头部再次重重地磕到水泥地上。这次,王钟辉见谭昏倒在地没有立即起来,就取来一瓶水拧开瓶盖往谭的头上淋水把他浇醒,然后继续对谭施以脚踹。接连6日王钟辉对谭林书的虐待和殴打,是在四区保卫科负责看管谭林书的唐干事的背后怂恿和当面纵容之下发生的。

    王钟辉、王克多次猛烈踢打谭林书的胸部和腹部,谭林书因此而肝部受伤。谭林书在被关入191医院之前,于2007年3月30日赴解放军422医院检查身体(该身体检查由四区组织),给他做B型超声检查的该医院特检科主任陈爱国医生给他写的此项检查结论为“肝、胆、脾、双肾未见异常”。他被关191医院出来之后,于2009年3月20日再赴解放军422医院检查身体(该身体检查也由四区组织),给他做B型超声检查的该医院全丽娟医生(女)给他写的此项检查结论为“肝内胆管壁钙化”,全医生指此钙化系肝脏受伤愈合后留下的痕迹,这是谭林书身上留下的他遭受了王钟辉、王克故意伤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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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10~11(2页):谭林书2007年的体检本及其内的第4页。在第4页上的“B型超声结论”一栏有陈爱国医生写的“肝、胆、脾、双肾未见异常”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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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12~13(2页):谭林书2009年的体检本及其内的第17页。在第17页上的“B型超声结论”一栏有全丽娟(女)医生写的“肝内胆管壁钙化”的文字

    在14日被王钟辉殴打后,谭林书的胸部和腹部积累了多处青紫色的伤痕。他于当日向负责看守自己的唐干事说自己受伤了,提出要求验伤。7月16日早上,四区保卫科石科长、唐干事、王钟辉、王克和四区医院医生刘元德等一行10余人来了和押送谭林书上医院去,但是这次,他们不是把谭林书押解到当地市里的解放军422医院的外科给他验身上的伤,而是把他押解送到数百公里外的广西自治区贵港市的解放军191医院这所精神病医院。

     这次从海军政治部保卫部人员在北京逮捕谭林书、四区人员在海军码头关押谭到四区人员把谭送191医院进行关押性收治,有关人员全部是在秘密操作,一直没有将谭被逮捕、关押和作为精神病人收治的情况通知谭的妻子邓淑珍。海军人员非法拘禁作为上访者的谭林书,在叫看守伤害了谭林书的身体之后再把谭林书往精神病院送,并将这一切都秘密操作,显露出了海军有关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对上访者的严重的不人道和无人性。

五、海军和解放军191医院共同把反腐败的谭林书当成精神病人非法拘禁,拘禁期长达13个月

    谭林书在被押解上191医院后,当即被该医院收治于精神病一科。这次该医院医务科主任李逸鸿、精神病一科医生孙志国等2人做主收治了谭林书,精神病一科主任医生李汉宁支持他们2人对谭林书的收治;他们3人顺应海军的需要在从2007年7月16日至2008年10月14日期间将谭林书拘禁在该医院精神病一科1年3个月只差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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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5:位于广西贵港市的解放军191医院的大门口(摄于谭林书被关押式收治期间,照片中的门楼上挂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O三医院一九一临床部”和“广州军区精神卫生中心”两块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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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14:解放军191医院精神病一科谭健能医生开具给四区的关于谭林书住院的《出院通知书》(2008.10.13),该通知书证明谭被191医院被当作患“偏执性精神病”的人关押性收治455天(1年3个月差2天)。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精神卫生条例》第40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单位强制把其个人成员关入精神病院严重违法。单位个人成员无论有没有精神病,都应该由其家属照顾,由其家属决定是否把其送入精神病院;其家属的这种决定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李逸鸿这次收治谭林书并不是他和谭林书的第一次见面,他在2004年3月5日跟随当时的精神病一科林主任由四区人员请去贵港市港城大酒店对谭林书进行过一次接触,在那次,在正直的具有良好医德的林主任的带动下,他没有能做主把谭林书这个完全是因为上访了才被送来的军人收治。这次,陪同李逸鸿接待谭林书的精神病医生孙志国只是一个资历浅的年轻的医生,收不收谭林书住院主要由李逸鸿做主。李逸鸿上次接待过谭林书,知道这次谭林书是因为上访而第2次被作为精神病人送来供他接收,知道这次谭林书的第一监护人——他的妻子——并没有跟随谭林书来医院,只因为是部队组织把人送上了门,他根本不顾国家法律关于不得在没有第一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一个人作为精神病人收治的规定,就做主把谭林书收治起来。

 

    李逸鸿这样做并不奇怪。在191医院通行的规则是只要单位把所谓“精神病人”送到了医院,不论所谓“精神病人”本人及其亲人是否反对他们单位的做法,他们一概顺从单位的意志收治。这种违法的做法使得该医院很轻易地沦为军队组织打击迫害不听话的军人的驯服工具。

    这次,在李逸鸿和孙志国从四区人员手上把谭林书接过来的时候,谭林书解开衣服露出胸部和腹部上的紫青色的伤痕,向李逸鸿申诉他是上访被抓、在被抓后还挨打受了伤的人,根本不是精神病人,要求李逸鸿把他送外科病房住院而不要将他关押式地收治在精神病科病房。李逸鸿他对谭林书提出的正当要求不予采纳,以“我们可以把外科医生请来这里给你验伤”的话回应了谭的要求,坚持把谭接收入精神病一科进行关押性收治。当时,谭林书向李逸鸿等医院方的人抗议,说精神病医院把本不是精神病人的自己当成精神病人关押式收治,是犯罪的行为;他并指出李逸鸿作为机关负责人对该医院收治他要承担法律责任。李逸鸿根本不理睬谭的抗议,扔下一句“你就在这里疗养”的话以后就赴四区人员招待医院方人员的饭局去了。

    在谭林书被关入191医院3天之后的7月19日,在好心人帮助下,谭林书的妻子邓淑珍获悉了谭林书被关押在191医院精神病一科的消息。获此消息,邓淑珍立即赶到该医院该探视谭与在这里陪护了谭数天。

    邓淑珍来后,首先向精神病一科的主任李汉宁提出谭不是精神病人,说四区领导不是谭的监护人无权把谭送来这里,说她作为谭的第一监护人有权带谭走,请李汉宁放谭走。她依法提出的这一要求,被李汉宁所拒绝。邓淑珍又找到李逸鸿,说自己是谭林书的第一监护人,指出谭林书没有危害社会,不是精神病人,提出自己有权接谭林书出院,要求他同意让谭林书出院。李逸鸿回答邓说:“是部队领导叫我们好好侍候谭林书,不是我们要给他治病。谭林书拿了部队的工资,部队要我们怎么治疗我们就怎么治疗。”他并指责“谭林书不好好过日子,去反什么腐败,有什么腐败给你反?”他甚至对邓说:“要谭林书听话,必须经过医院调教。”邓淑珍说:“我们不要部队的工资了,你给我把人放出来!”对此,李逸鸿以“不可能”的话予以拒绝。

    谭林书的同事和朋友、四区退休的高级工程师胡文于7月20~21日来该医院该科探视了谭林书。胡文来后在与谭林书的见面中,亲眼见到了谭林书胸部和腹部的多块青紫色斑痕。胡文找到李汉宁,向他反映谭是挨了打而被打人者送进来的老干部,没有精神病,要他不要淌这趟浑水来把谭作为精神病人收治,李汉宁反过来对胡文问谭林书在上面有人没有,胡文没法回答谭在上面有人,只能眼睁睁看着李汉宁顺从权势方面的需要把谭当精神病人收治。

    一个没有精神方面不良症状的人被强权者关进精神病医院,其亲人最担心的是他在这里必然会受到无良的精神病医生以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对他施治这一残酷的和不人道的对待。邓淑珍是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她为保护自己的丈夫身体不受到由权势者和精神病医生结合的社会势力的摧残,在她进入精神病一科见到谭林书的那一刻起,就决定自此寸步不离开谭林书,决不让谭林书在这里接受任何打针和服药。邓淑珍见院方许可有需要的家属留院陪护病员,就向李汉宁提出自己要留院陪护谭林书的要求。但是邓淑珍的这个合理要求遭到了李汉宁的拒绝。随后,在邓淑珍陪护着谭林书的短短的5天里,因她的陪护未获李汉宁的批准,她和谭林书的日子过得分外艰难。第一个难处是,精神病一科饭堂不让邓淑珍在饭堂开饭。当时的情势是,邓淑珍如果外出买吃的,就再也进不了精神病一科,也就再也实现不了对谭林书的陪护。精神病一科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逼迫邓淑珍知难而退,达到让她自行离开精神病一科的目的。面对这种情况,邓淑珍与谭林书每天唯有靠共吃谭林书1人的那份饭食度日。第二个难处是,医生和护士不让邓淑珍陪同谭林书进入本来给谭林书安排了的病房,就让他们2人在该科1楼门厅的内厅住下。该内厅里靠墙有一排单人位坐椅,屋中有一个长条桌子。单人位坐椅不能躺人,他们2人晚上就在长条桌子上睡觉。由于之前在四区的关押中受殴打和折磨,谭林书这时身体很虚弱,大热天也不能长久地吹电风扇;由于内厅电风扇开关在内厅之外的医生活动区,医生让电风扇长久地开着,谭林书就只能在风扇下支起伞,以此挡住电扇产生的风。谭林书这时身体衰弱的另一个情况是,睡觉不能过快平躺,过快躺下就要引起眩晕;这样,每一次睡觉,谭林书都要经过长达数十分钟的躺下过程。有时,他为省去这一烦琐的入睡过程,就索性坐在单人位的坐椅上入睡。

   精神病一科的医生收下谭林书后,见到了谭遍体的伤,却不请外科医生来对谭进行伤的检查和治疗。邓淑珍怕谭的伤久拖不治会加重伤情,就自己用治疗跌打损伤的药物给谭林书涂药与敷药。这时,她用的药物是请胡文从医院外面的药店内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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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6:谭林书在解放军191医院精神病一科被关押式收治,照片中谭身上所穿的是医院的病号服,其上有“191临床部”的字样,照片摄于2007年7月20日晚上,照片中谭被关的地点是该科1楼门厅的内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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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7:谭林书在精神病一科门厅的内厅里撑伞来挡住头上的电扇吹起的风(摄于2007年7月20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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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8:谭林书在精神病一科门厅的内厅内坐着和靠着单人坐位椅的椅背睡觉。他颈部扯痧留下的痕迹还很红,是他身体比较虚弱的一个表征(摄于2007年7月20日晚上)。

    对于邓淑珍未获许可而陪护着谭的现实,精神病一科人员以对邓和谭进行殴打与对邓进行驱赶来对待他们。

    7月23日,四区卫生科科长周卫东和四区保卫科唐干事来到191医院,逼迫邓淑珍同意让谭林书留在191医院住院。这个唐干事是7月16日押解谭来191医院的四区人员之一。邓淑珍质问他有什么权力把谭林书押解到精神病医院来,精神病一科在场的医生和护士们就向邓淑珍扑过来,把她摔倒在地;谭林书见势不对,过来保护邓淑珍,也遭医生和护士的殴打和同样被摔倒在地。

    24日,李汉宁经过事先策划,亲自率领精神病一科的医生、护士和精神病人等众多人围住了谭林书夫妻。这众多人把胡文为谭林书购买的一个装满物品的塑料桶(内装谭林书和邓淑珍的衣服、钱包和数码照相机)抢走,对邓和谭使劲拖曳,硬是把手挽手紧紧连在一起的他们2人强行分开;之后,众多人单独把邓淑珍拉扯着与抬起来,在把她拉抬到该科大门口外面后把她扔下。

    在被抢走财物、遭受武力攻击和被扔在医院之外后,邓淑珍当即向当地的110报警,诉说谭被非法关入精神病医院和她遭抢劫、挨打的情况,要求警方出警保护他们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当地110台的一位女接话员接到了邓淑珍的报警,但随后110警方没有出面保护他们。

    8月3日,解放军422医院的外科医生吴维(他是谭林书和邓淑珍的老乡)陪同邓淑珍一同来191医院探视谭林书。在吴维上医院办公室提出要探视谭林书时,该办公室接待吴维的杨永少尉以“谭林书是政治问题,不能见”的答复拒绝让他进行探视。这天,邓淑珍也被关在精神病一科的大门外,该科无理和不人道地拒绝让她探视自己的丈夫。

    在谭林书被关押于191医院精神病科期间,四区常年派出志愿兵王克等多人身穿便衣在精神病一科的大门外守卫着和进行巡视。由于191医院精神病一科和四区共同采取了不让邓淑珍前往该科探视谭林书的做法,邓淑珍在自2007年8月上旬到2008年10月中旬的1年2个多月期间,再也无法探视到谭林书。

    在谭林书被关押于191医院精神病科期间以及这期间,四区还常年派众多士兵监视谭林书妻子和儿子在四区部队营院的出入。这些监视者有的固定驻守在谭林书家楼上的一套住宅房内和谭林书家所在楼对面楼的一套住宅房内,有的流动在谭林书家四周值守,一旦谭林书的妻儿外出,他们就出动进行跟踪监视。谭林书妻子邓淑珍在2007年底和2008年整个上半年都赴京上访,她力图通过上访使谭林书得以从191医院出院。为阻截邓淑珍的上访,海军试验基地、四区和由四区纠集的四区驻地的公安、政法委等组织常年派人驻北京搜寻与抓捕邓淑珍。在谭林书被关精神病医院的1年3个月中,他们3次派人到北京把在那里活动或上访的邓淑珍非法抓捕起来和实施非法关押,3次总共关押邓淑珍43天。2008年9月7日,邓淑珍出四区营门,遭受四区秘书科科长骆建东的殴打;这次殴打,使邓淑珍的腰部脊椎骨处和左手受伤。2008年9月16日,邓淑珍上街,在街头遭受了由四区保卫科科长罗成在四区坐镇控制指挥的四区众多士兵的围殴;这次围殴,使邓淑珍头部、双手和胸部受伤,其中的胸部受伤,导致她左第8肋骨骨折。军队和地方的权力机构在广西贵港市、在四区驻地和在首都北京长期布设大量人员用于对付邓淑珍母子,极大地浪费了国家军费和地方权力机关的费用。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照片9:一名士兵在谭林书家附近的树下值守监视和跟踪谭林书的儿子。当时这位士兵正在面对着谭林书的儿子,试图用手挡住谭林书儿子举起的对准着他的照相机的镜头,但显然遮挡没有成功(摄于谭林书被关押于191医院精神病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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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0:一名士兵在四区驻地附近的大街上监视和跟踪谭林书的儿子(摄于谭林书被关押于191医院精神病科期间)。这时他站在大街的人行道上守候着谭林书的儿子而被谭林书儿子留下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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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1:照片10中的士兵行走到了大街的车行道上(摄于谭林书被关押于191医院精神病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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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2:一名士兵在谭林书家的楼梯间监视谭林书的家人(摄于谭林书被关押于191医院精神病科期间)。当时这位士兵正在面对着站在楼梯间下个转弯平台上举起照相机对准着他的谭林书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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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3:2008年9月7日,邓淑珍在遭受四区秘书科科长骆建东的殴打后留照。照片中可见邓淑珍左手肘关节下方有受伤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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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4:邓淑珍左手肘关节下方伤情(摄于200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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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5:邓淑珍腰部脊椎骨处伤情(摄于200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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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6:2008年9月16日,邓淑珍在遭受了由罗成坐镇控制指挥的四区众多士兵围殴后的留照。照片中可见邓淑珍无论是上衣还是长裤都留下被摩擦和粘上泥土颜色的痕迹,这是邓淑珍在被士兵们打倒在地而又被拖曳数米(从一块坪地的中央拖到坪地边缘的屋墙下)留下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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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7:邓淑珍被士兵们打倒在地后,又在地上被拖着走,由此而形成上衣肩部与背部留下的被摩擦和粘上泥土颜色的痕迹(摄于20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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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8:邓淑珍因遭受围殴而头部受伤(摄于2008年9月16日)。照片中央手指指着的一大块青色,是邓淑珍头部受伤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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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9:邓淑珍右手受伤留照之一(摄于20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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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0:邓淑珍右手受伤留照之二(摄于2008年9月16日)。照片中手指指处高高肿起,该处往左一点有一长条紫色痕迹(其中最右一块最明显),整个这一长条部位手肘都肿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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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21:邓淑珍右手受伤留照之三(摄于2008年9月16日)。照片中双手对比,可见右手受伤后严重肿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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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15: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放射检查报告单》,此报告证明邓淑珍于2008年9月18日被该医院检查出有“左胸第8肋肋骨骨折”。邓淑珍的该骨折是由16日罗成指挥控制的四区士兵的围殴造成的。

 

 

       在谭林书被关入精神病医院后,我国众多网络媒体和部分境外媒体报道了谭林书因为不满军内剽窃而被关入精神病医院的事。2007年9月,海军试验基地政治部主任汪建新少将在四区副政委戚广陆大校、四区卫生科科长周卫东中校等人的陪同下来到191医院精神病一科。他们这次来,名义上虽然是来探望谭林书,实际上是因为在他们把谭林书作为精神病人关了之后,造成了不好的舆论影响,他们想要将这些舆论平息掉,看从谭林书本人这里可以做些什么。谭林书在见到汪建新后,向他提出放自己出精神病医院的要求。汪建新回答要谭继续住院并回答谭要等到“满疗程”的时候才能出去,把放谭林书的时间定到医院方设定的满疗程的日子的到来。接下来是汪建新提出叫谭林书要他的妻子不要去找“境外媒体”,谭林书提出这要等放他出去了才能办到,没有接受汪建新提出的荒谬的要求。

        以后,由于媒体的声援撼动不了海军和海军试验基地组织要长久把谭林书关押在精神病医院的意志,谭林书在191医院“满疗程”的日子迟迟没有到来。精神病医院关人,通常是3个月为一个“疗程”;几个3个月过去了,谭林书苦苦等待着出院日子的到来,总是等不到。

    到了2008年3月,精神病一科主任李汉宁一次找谭林书谈话,叫他不要再告状了,好好过自己的日子;与此同时,经治医生孙志国找谭林书谈话,以反问的口吻对他说:“你进我们医院的事香港的媒体都报道了,但报道了不过就是报道了,现在医院还不是没事?”他们2人的这些说法表明了他们作为精神病医生超出正常的医疗职责在肆无忌惮地侵犯谭林书以上访作为行使的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六、191医院的精神病医生和海军共同陷害谭林书有“偏执性精神病”,精神病医生滥用药物对谭林书身体进行残害 

    在邓淑珍被关在精神病一科的大门外不能见谭林书的2007年8月2日,谭林书被传唤去参加了在191医院精神病一科办公室举行的191医院的一大批人与谭林书见面的会议。这天来出席会议的人,除精神病一科的李汉宁和孙志国等5位精神病医生之外,据李逸鸿在会议上向谭林书作出的介绍,还有医院内科主任、外科主任等一大批各科负责人。谭林书看到有这么多人会聚一室来决定该医院对自己是不是精神病人要作出什么样的认定,为避免以接受问答的方式被动地回答与会者可能向自己提出的问题,就在会议开始后主动提出自己要做一个发言。在这个发言中,谭林书介绍了自己所反对获奖的项目“×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整体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情况,介绍了海军有关处理科技成果奖励异议的机关和总装备部的相应机关从未对自己就该项目获奖提的异议、再异议进行处理的情况,指控这2个机关长期对异议和再异议不处理是严重渎职,介绍了以海军政委胡彦林为首的海军组织和人员长期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指出自己2007年这次的赴京上访是要求我军的司法部门对以胡彦林为首的海军人员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介绍自己上访的目的明确,上访运用的手段符合法律的要求。在谭林书这样发言之后,与会的这一大批人并没有提出什么谭林书不能解答的问题,他们对谭的提问也多是以要向谭请教法律方面问题的谦逊的口吻提出来的,他们中的一些人在与谭林书的对答中表现出来的甚至是对谭反腐败勇气的赞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会议上,精神病一科安排对谭林书进行主治的医生孙志国从头至尾一言未发。

    可是,就是这样一次会议,孙志国在几周之后告诉谭林书说这是一次对谭的精神病鉴定会和说会议得出了谭林书有“偏执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谭林书问孙志国是不是作出鉴定的人,孙说鉴定医师中有多位权威医生,他只是鉴定医师中资历最浅的一位。谭林书向他指出,自己只是上访了,没有精神病,指出他把没有精神病的人当精神病人收治,并把人关住,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孙志国不但对谭向他这样指出他们的鉴定存在的问题不以为然,还向谭传播消息说这个鉴定结论已经上报给了海军党委,拿海军党委的威权来压谭林书接受鉴定结论。

    与孙志国对谭林书说谭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大致同时的8月17日,四区卫生科科长周卫东、干部科科长李平军以及四区干部牛庆安等3人来到谭林书家的门口,在这次,周卫东口头通知邓淑珍“谭林书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8月31日,周卫东再次来到谭林书家的门口,把191医院孙志国、林汉、王坚、李××等4位精神病医生开具的一纸把谭林书作患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一医院疾病证明书》(2007.8.6)送到谭妻手中。

    该证明书的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一医院疾病证明书     No.0000818

姓名  谭林书    部别  ×××××市第9××88部队  职务  退休干部

性别   男     年龄   58岁    籍贯  湖南 省(区) 益阳  县(市)

诊断  偏执性精神病

主要症状、治疗措施及结果:

患者因反复不实上访,固执己见,行为异常,扰乱军队秩序10多年,2007年7月,患者进京上访,被带回部队后,自述身体不适,经解放军第422医院医师会诊,认为谭林书存在“偏执性精神病”表现,于2007年7月16日入我院,经系统检查,专家会诊后确诊为“偏执性精神病”,给予药物及心理、工娱治疗,现病人精神症状仍存在,情绪稳定,自知力尚未恢复,需继续住院治疗。

 

医师意见:住院系统治疗!

李××、王坚、林汉、孙志国(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科主任签名                 医师签名                 医务处盖章    (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O三医院191临床部”)

2007年8月6日             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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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16:解放军191医院孙志国等4位精神病医生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一医院疾病证明书》(2007.8.6)。

 

这只是一份由191医院一家的精神病医生给出的《疾病证明书》,而不是对谭林书作出的关于他有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书,更不是有权威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书!

 

    谭林书多年上访,目的明确,手段符合法律的要求。出具此证明书的精神病医生偏听海军方面对谭林书的陷害性陈述,就照他们的说法说谭林书“因反复不实上访,固执己见,行为异常,扰乱军队秩序10多年”,超出医生职责范围极为严重地侮辱了谭林书。在谭林书于2007年7月被非法拘禁后,四区人员并没有送他到解放军第422医院去接受过诊治,这里接下来所谓“2007年7月,……经解放军第422医院医师会诊,认为谭林书存在‘偏执性精神病’表现”,是在捏造事实。该证明书随后写的关于谭林书“自知力尚未恢复”的文字,蕴涵着写这文字的医生认为谭林书“没有自知力”或者“自知力严重缺失”的逻辑前提。谭林书上访的内容,一是反对剽窃项目的获奖,二是控告海军有关组织和人员对他的打击、陷害和报复。精神病医生在不深入了解他的上访内容和没有依据否定他上访的诉求的情况下,无权评价他是否“自知”和有多少“自知力”。该证明书隐含地认定谭林书“没有自知力”或者“自知力严重缺失”,是对谭林书的严重侮辱。该证明书上述侮辱和捏造事实诽谤谭林书的文字,使该证明书的4位作者构成对谭林书的“侮辱罪”和“诽谤罪”(2罪均见《刑法》第246条)。凭着这些侮辱和诽谤谭林书的文字,该证明书给谭林书下“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结论,是对谭林书的陷害。

    该证明书中“给予药物……治疗”的措辞,招认191医院精神病一科的精神病医生给谭林书使用了治疗精神病的药物。

    实际上,该科医生孙志国和谭健能(谭健能在2008年5月以后继孙志国担任谭林书的主治医生)让谭林书一天服用药物达26片之多,早上服8片,临近中午和下午各9片。他们给谭林书服的药物中有一种名叫“利培酮片”的药片。该药片在其说明书上列出的“适用症”是: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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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1医院的4位精神病医生为谭林书开具的《疾病证明书》(2007.8.6)中对谭的所谓精神病症状的描述中,并没有片言只语说到谭有这里说的“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他各种精神病症状的明显的阳性症状(如:妄觉、妄想、思维紊乱、敌视、怀疑)和明显的阴性症状(如:反应迟钝、情绪萎靡、社交淡漠、少语)”和“与精神病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如:抑郁、负罪感、焦虑)”,证明书中“情绪稳定”的文字反而说明谭林书精神状况很好。在这种情况下,191医院精神病一科给谭服用利培酮片等治疗上述症状的药物,是在滥用药物对谭林书的身体进行摧残。

        用于治疗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他各种精神病症状的明显的阳性症状(如:妄觉、妄想、思维紊乱、敌视、怀疑)和明显的阴性症状(如:反应迟钝、情绪萎靡、社交淡漠、少语)。也可减轻与精神病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如:抑郁、负罪感、焦虑)。对于急性治疗有效的患者,在维持期治疗中,本品可持续发挥其临床疗效。

 

影印件17(2页):解放军191医院精神病一科给谭林书服用的治疗精神病的药物之一——利培酮片的说明书(正反面各1页)。

 

 

    谭林书在服食药物后脸部、额头部位和双手浮肿。他先后多次要求孙志国和谭健能停止给他服用药物或减少用药量,都遭到他们的拒绝。孙志国胡乱给谭下药,使谭在2008年春节前后2次突然不省人事倒地,持续20多天出现身体极度衰弱的病症,卧床不起。孙志国和谭健能的长时期的药物摧残除使谭出现浮肿现象和长时间卧床不起外,还使他每天嗜睡10多小时,手关节疼痛和牙齿合不拢;谭林书因为手握不紧筷子,吃饭夹菜都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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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2:2008年10月14日,谭林书自191医院出院回家第1天的留照。此照片与摄于2007年7月20日的照片6、照片8对比,脸部明显胖了,额头上的皱纹也不见了,可见谭林书此时脸与额头等部位有肿胀。此照片中也可以见到谭林书的腰部比较胖。谭林书在191医院精神病一科住院期间,体重一直保持在61~63公斤的水平,这与谭林书在入院前的体重并无变化;体重不变而身体变胖了,可见谭林书这时的胖是虚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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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23:谭林书双手的留照(摄于2008年10月14日)。由此照片可见此时谭林书的双手严重浮肿。

下篇  谭林书遭遇到的司法都是保护权势者施行的侵权和犯罪的司法

13年来,弄虚作假项目“×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的奖励受到保护,而谭林书因为提出异议而受到打击、陷害和报复。在这过程中,谭林书多次走司法途径寻求正义和公正,但于我国的司法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极力保护权势者的犯罪和侵权,受欺凌而又毫无背景的谭林书走司法途径一次也走不通。谭林书于2004年9月4日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寄送控告书,于2005年10月15日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寄送《刑事自诉状》,谭林书这2次控告或自诉遭遇司法对权势者保护的情况,在上篇已有叙述。本下篇介绍谭林书在2001年上半年至2006年底4番遭遇司法对权势者保护的经历。这里前2番遭遇分别导致谭林书在2001年7~11月和2004年3~5月受侵害受侮辱的发生;这里后2番遭遇导致谭林书在2007~2008年受侵害受侮辱的发生。

一、最高检的检察长韩杼滨和举报中心主任仝宝宇保护石云生等海军将领的犯罪

对于在2000年1~2月发生的包括海军司令员石云生上将、海军政委杨怀庆上将、海军政治部主任胡彦林中将、海军副司令员贺鹏飞中将在内的海军当权者指挥其部属非法逮捕、拘禁谭林书,组织对谭林书的精神病医学认定和进行相关的迫害(未遂)所构成的“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报复陷害罪”,以及海军有关部属和军内外精神病医生所犯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罪,谭林书于2001年1月到20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控告。

最高检于1月25日收到谭林书的该控告书(挂号信,邮件号码560),但随后却拒收由谭林书寄出的控告证物包裹(包裹号码也是560,内装3盒录音磁带)。最高检在收到控告书后,既不给谭林书的控告立案,也不向他出具应该出具的司法文书通知不立案的原因。

3月16日,谭林书致信(挂号信,邮件号码0422)最高检的检察长韩杼滨,向他反映最高检的上述违法不作为的情况,请他督促最高检对他的控告依法作为。在韩杼平于3月20日收到谭林书的这封信后,最高检对谭林书的控告事项没有任何积极的和合法的作为。

4月20日上午11时10分至15分,谭林书按照最高检所公布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号码拨打了举报电话,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在收到他寄出的控告证物包裹后不去领取的违法不作为行为,举报该院“负责同志”在收到他的控告信已满3个月的情况下尚未通知他是否对控告事项立案,要求最高检写信或电话通知他是否对控告事项立案。最高检以录音电话接受了他的这次举报。

谭林书在被海军等被控告人非法拘禁将近一年的2001年1月才提起控告,四区领导在从释放谭林书回家的2000年2月2日起的一年多内一直没有主动找谭林书及其妻子邓淑珍谈过话。在谭林书这次电话举报后仅3天的2001年4月23日,四区政治部主任杜广勤把邓淑珍找去在他的办公室里进行了1个多小时的谈话。杜广勤在这次谈话中对邓淑珍说:

我今天既代表个人,又是代表组织和你谈。你有什么要求,想干什么,先跟我说。你们不要去告了,反正你们向上面反映,上面还会转到我这里。谭林书属我们这里的干部,有什么事还要我们来处理。

4月29日上午9:08~9:15,谭林书第2次拨打了最高检的上述举报电话。他在这次除继续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数月不向他通报对控告事项作了什么办理之外,还揭露了4月23日发生的四区杜广勤涉嫌越权要处理他的上告事项的违法事态。谭林书通过这次电话提醒最高检的韩杼滨检察长,必须依法对他的控告事项立案,最高检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给有关部队组织造成干预他的控告事项的机会,将是一种司法犯罪。最高检以录音电话又接受了他的这次举报。

5月11日上午10:13~10:15、5月24日上午两次,谭林书对着最高检该举报电话又进行了3次电话举报。在这些次电话举报中,谭林书提出最高检举报中心主任仝宝宇应该对最高检历经1个多月不回应自己的电话举报负责任。最高检以录音电话接受了谭林书的3两次举报电话。

在谭林书上述5次举报电话均被最高检接受后,最高检没有任何推进对谭林书的控告事项的办理的行动。

最高检及其设置的举报电话是如此德性,使得谭林书认定该院对自己的控告事项负办理之责的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转而于2001年5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对最高检的韩杼滨和仝宝宇犯“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诉状。谭林书这样起诉韩杼滨和仝宝宇,最高法结果既不对韩杼滨和仝宝宇的涉嫌犯罪立案,也不向谭林书出具应该出具的司法文书通知不立案的原因。

二、海军直属法院院长杨文斌对谭林书的诉权实施侵害,他的违法司法行为和四区人员新的剥夺谭林书人身自由的行为又受到海军检察院系统的保护

谭林书对于位高权重的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追究,无论在合适级别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那里,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那里,都得不到支持。无奈之下,谭林书于2001年7月2日上网发布文章《在保护学术腐败的闹剧中,我们的党怎么了?》,披露自己因为提出对“×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剽窃获奖的异议而落得连科研工作也干不成了的情况,披露海军重要将领和人员在2000年1~2月对剽窃获奖的保护和对自己的打击迫害,披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海军有关领导在保护剽窃和打击举报剽窃的自己的过程中的涉嫌犯罪的保护。

    海军政治部保卫部在获悉该文章后,不去追究被谭林书揭露的海军位高权重的人物所犯的罪以及他们指使部属所犯的罪,而派人到四区查谭林书的上网是不是对海军位高权重人物的地位造成了他们认为是不良的影响。虽然他们在这方面抓不到谭林书的任何问题,但四区领导对谭林书及其家人的迫害却立即降临:在2001年7月6日到9月15日的2个多月内,由四区保卫科组织的干部士兵对谭林书家进行了非法的监视居住。在这2个多月中,士兵上100次武力阻挡谭林书的外出;在谭林书及其妻子、儿子外出的情况下,干部士兵跟踪监视他们。2001年7月7~10日谭林书的儿子参加全国高考,四区干部士兵接连4天不但路途跟踪,还在他儿子考试的教室外守候监视;当时谭林书儿子还未满18岁,四区干部士兵这样做,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对谭林书本人,干部士兵除跟踪监视外还加上随意对他施暴,2个多月内累计施暴次数达到17次,其中造成谭林书受伤达4次。在7月6日到11月7日的4个多月内,四区保卫科还违法关闭了谭林书家的固定电话。

 

 

谭林书对于遭受的新旧迫害,还是走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的道路。

 

针对2000年1~2月的旧迫害,谭林书在上述新迫害结束之后选择了提起民事诉讼。他把四区作为民事被告,把四区人员对他造成的侵害分为侵犯控告权和人身自由权(针对非法逮捕、非法拘禁事项)、侵犯财产权(针对截访造成他的经济损失和非法扣押他的控告材料不归还给他等事项)和侵犯名誉权(针对精神病陷害和迫害事项),拟就了3份《民事起诉书》分别起诉。2002年1月21日,谭林书在北京领了堂姐与自己一道进入海军大院,让她替自己向海军直属军事法院的王韬法官面交了该3份诉状。谭林书不自己出面递交诉状而让堂姐去交,是因为我国的司法环境对于谭林书这个军人来说实在是太恶劣,他是为防止在交诉状时就被海军人员截访抓回而不得不这样做的。

谭林书在带堂姐把诉状递送到王韬手上后回到了四区。2002年1月25日,谭林书在家里打电话给王韬督促他履行司法程序。王韬在承认收到3份诉状之后,先是提出要在春节过后再告诉谭林书审查结果。因为法院对民事诉状依法只有7日的审查期,谭林书不认可王韬这样做,要求他在“下星期一”(1月28日)就向自己告知审查结论。随后,王韬说他们已经初步审查,审查的结论是认为谭林书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而属于行政案件,而他又说军事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在这样一番说道之后,他荒谬地提出要谭林书自己去找四区这个军事行政组织解决问题。谭林书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反对王韬说出来的这种违法的处置。随后就在当日,海军直属军事法院向谭林书寄发出了载着该院审查结论的公函。该公函的全文如下:

谭林书同志:

    你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送交我院《民事起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你所反映的情况系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由于军事法院未被授权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故我院无权受理你的起诉。

    特此函告。

                                                    海军直属军事法院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直属军事法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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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

18:海军直属军事法院就谭林书的民事起诉致他的公函(2002.1.25)。

海军直属军事法院如果对谭林书的民事起诉不立案,依法应该向谭林书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立案,而让谭林书在不服此裁定时能够行使上诉权。该法院的此信不是该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随后,谭林书依据他据有的此信向海军军事法院提起此案的上诉,其上诉遭到海军军事法院的拒绝。这使谭林书认识到,海军直属军事法院向谭林书寄发出该公函,故意违反了法定程序。

在发现了这一点后,谭林书打电话找到了该法院院长杨文斌索要该法院的裁定书,杨文斌拒绝不给,杨文斌并向谭林书一力承担起该法院发出1月25日公函的职责。杨文斌的这一拒绝和承担责任,使他构成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于是,谭林书于4月3日向海军检察院2处(经济法纪检察处)李处长寄信举报杨文斌犯下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在其“(六)”部分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

杨文斌的违法就符合“6”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而枉法裁判的”这一项条件,海军检察院2处应该对此案立案。可是,由李处长负责和由该处李检察员经办,海军检察院却先后向谭林书发出了《不立案通知书》和《不立案复议通知书》,坚持对杨文斌的涉嫌犯罪不立案。

这2份通知书的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检察院

不立案通知书

                                                                          [2002]海军检不立字第01号

谭林书:

    你控告杨文斌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杨文斌在受理和答复你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过程中,没有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检察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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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19:海军检察院就谭林书对杨文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控告事项致谭林书的《不立案通知书》(2002.4.23)。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检察院

不立案复议通知书

                                                          [2002]海军检不立复字第1号

谭林书:

    5月20日,你就我院[2002]海军检不立字第1号通知书提出的复议书收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本院复议,维持对杨文斌不立案的决定。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检察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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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0:海军检察院就谭林书对杨文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控告事项致谭林书的《不立案复议通知书》(2002.6.10)。

谭林书不服海军检察院上述错误与霸道的决定和复议决定,随后于2002年7月2日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提出对海军检察院作出的对“杨文斌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的“不予立案”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挂号信,邮件号码0701)。结果,解放军检察院对谭林书的这一申诉枉法置之不理。

针对2001年7~11月的新迫害,谭林书在迫害还在实施中途的2001年8月27日就向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检察院李尚富检察长和吴凌欢检察官递交了控告书(他于当日冲破四区干部士兵的暴力阻拦才达到该检察院),要求追究四区有关领导和干部士兵的“非法拘禁罪”(按:以拘禁之外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也属于“非法拘禁罪”)和立即使他们停止对谭林书的现实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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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1: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检察院吴凌欢检察官就收下谭林书递交的《控告书》(2001.8.27)给谭林书的《收条》(2001.8.27).此条中吴凌欢错将“谭林书”写成了“谭林华”。

8月30日,吴凌欢把该控告书转到了依法有职责处理该控告事项的海军直属军事检察院那里。海军直属军事检察院自收到该控告书之后,没有给谭林书的控告立案,使侵害在这天之后继续发生;此外,该检察院也违法没有就不立案向谭林书出具应该出具的司法文书通知不立案的原因。

2002年2月7日9:54~10:00,谭林书给海军直属检察院王茂刚检察员打电话查问该院对南海舰队检察院于2001年8月30日移交来的他的控告书的处理情况。当天,王茂刚答应去查此事。而后在3月1日10:52~10:58,王茂刚在电话中回答谭林书说:

我查了那,我这没有。查了没有。你要是有什么问题,你可以再写一份。

针对王茂刚的这种说法,谭林书继续追查。当日16:00和16:47~16:52,谭林书就打电话从源头南海舰队检察院到中间环节海军政治部保密室着手查他的控告书的移交情况。就在谭林书刚刚开始追查的时候,就出现了四区政治部主任杜广勤和四区司令员卫兵要找谭林书谈话的事态。16:54~17:00,谭林书所在的单位四区水声测试中心的政治协理员穆金祥打电话给谭林书,通知四区政治部主任杜广勤要找谭林书谈话。谭林书回答穆金祥说,他只与李安信对话,不与杜广勤对话,因为四区对谭林书的所有打击和迫害,都是由李安信统领四区人员实施的,只有与李安信对话才能直接解决有关的问题。17:15~17:23,穆金祥第2次打电话给谭林书,通知四区司令员卫兵要找谭林书谈话,谭林书以前面说的同一理由拒绝了与卫兵对话。

3月11日,谭林书打电话找南海舰队李尚富检察长查问他的控告书的移交情况。李尚富告诉谭林书说,他向海军直属检察院又去查过了,该检察院接电话的李检察员说“好象是曾经收到那个东西”,“但是他还不能证实”,要等该院在上海办案的刘检察员回北京才能查实。3月19日16:05~16:10,南海舰队检察院吴凌欢检察员电话通知谭林书最后查的结果是海军直属检察院收到了他的控告书。关于这一点,吴凌欢是这样对谭林书说的:

我刚才给你联系那个事情,找你那个举报信,现在举报信已经由直属检察院转到海军检察院2处去了。

根据吴凌欢对谭林书的这一告知,谭林书的举报信即控告书确实被海军直属检察院收到,只不过后来转到了海军检察院2处。

由直属检察院的王茂刚检察员在3月1日告知谭林书该院没有收到他的控告书的说假话,到3月1日谭林书开始查控告书的下落时四区政治部主任杜广勤和四区卫兵司令员要找他谈话来向他施加压力,再到3月11日之前海军直属检察院的李检察员以要等在上海办案件的刘检察员回北京才能查实情况的拖延时间不说真话,最后到3月19日南海舰队检察院吴凌欢向谭林书确认直属检察院已经收到控告书,这一切表明,对于谭林书控告四区人员在2001年7月初至8月底对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海军直属检察院不但枉法没有进行追诉,且枉法的情节非常恶劣和严重,该院有关对此控告不处理应该负责任的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该院王茂刚因为在介入对该司法事项的办理中说假话,掩盖该院对该司法事项长期渎职不处理的事实,而牵连犯下了“徇私枉法罪”。

2002年4月3日,谭林书在向海军检察院2处李处长举报海军直属法院院长杨文斌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同一份材料中,举报了海军直属检察院有关责任人和王茂刚的“徇私枉法罪”。

海军检察院李处长等责任人随后有这样违法的司法不作为:他们收到了谭林书对“徇私枉法罪”的举报,既没有向谭林书通知该案不属于该检察院管辖,也没有向他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却对他的举报没有立案。在他们的不立案过程中有一个这样的情节:李处长在电话中对谭林书撒谎称在2001年9月4日,南海舰队检察院将谭林书的控告信直接移送给了海军检察院2处,他因此对谭林书称直属检察院和王茂刚没有徇私枉法。李处长的此作为非常恶劣,其恶劣之一是他不惜以撒谎来充当直属检察院和王茂刚徇私枉法的保护伞,其恶劣之二是他敢于徇私枉法对已经转到了海军检察院之手的谭林书的控告事项长期司法不作为。

在他们的不立案过程中还有一个这样的情节:由李处长安排处理谭林书举报海军直属检察院人员犯罪事项的人是2处的李检察员,李检察员于7月12日口头答复谭林书说本案是行政方面的事,要通过行政组织解决,但却拒绝就本案的不立案对谭林书回复《不立案通知书》。

海军检察院2处李处长和李检察员上述违法的司法不作为和违法的司法作为,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三、我国3级检察院系统人员和试验基地人员合伙对谭林书实施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本文上篇的“二”说到了谭林书到解放军国防大学因为请该大学政治部人员收下他的一封求助信而被海军政治部保卫部人员非法拘禁一事。在这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某种谭林书所不知道的途径获得了该信。谭林书的该信所希求的成立全国人大特别问题调查组的事,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事。该信所涉及到的谭林书对“×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获奖提出异议的行为,与犯罪毫不沾边,也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事。只有该信所涉及的海军人员2000年和2004年2次非法拘禁谭林书的事,构成非法拘禁罪,才是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应该管辖的事。其中,海军原司令员石云生、海军原政委杨怀杰、海军原政治部主任胡彦林应该负直接责任的海军人员2000年非法拘禁谭林书17天的事,以及海军司令员张定发和海军政委胡彦林应该负直接责任的海军人员2004年非法拘禁谭林书77天的事,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直接立案追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接获谭林书的该信后,不分别什么是应该由该检察院与其下级检察院处理的事,就把该信所反映的事委托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办理。最高检察院这么委托,明显地是要对与犯罪沾不边的谭林书提出异议的事进行追究。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随即又把该信所反映的事委托海军军事检察院办理,该检察院要追究谭林书的意图就更明显了。有这2级检察院这么明显地要追究谭林书的意图,在谭林书只对相继2届海军领导的犯罪提出控告,而没有对自己所受任何处置提出司法上的申诉的情况下,海军检察院就在2004年海军人员结束对谭林书的非法拘禁的同期对谭林书以该信反映的情况不立“非法拘禁案”而对谭林书提异议行为立案,违法对谭林书实行追究。

经最高检察院委托、解放军检察院再委托而由海军检察院就谭林书的求助信所反映的情况不立“非法拘禁案”而对谭林书提异议行为立案的作为,属于“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作为,最高检察院、解放军检察院和海军检察院的有关实施委托和立案的责任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海军检察院立了该案后,该院检察员王京立成为该案的主要办案人员,在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期间办了谭林书1年1个月的案。

20046月上旬,王京立来四区办此案。他这次与海军刚刚非法拘禁了谭林书的重要人员、试验基地政治部副主任王连云一起来四区。来四区后,王京立与王连云和海军刚刚非法拘禁了谭林书的2名主要人员——他们是中共四区纪委书记杜广勤和四区保卫科科长黄进——整天泡在一起,搜集和制作认定谭林书的异议不成立的材料。这次,王京立、王连云、杜广勤、黄进4人在四区“八一宾馆”一起整了谭林书半个月的材料,前后调查了50多个人,整出材料的厚度据四区副司令员张书斌事后对谭林书妻子邓淑珍吹嘘达1米

当王京立等4人住在“八一宾馆”调查谭林书的时候,邓淑珍听说有北京的海军检察院的人来四区后,以为北京来人是就自己向海军检察院控告海军人员在2~5月间对谭林书的非法拘禁案进行调查的,经常在四区女职工宋锐的陪伴下去“八一宾馆”找这来人。很遗憾的是,王京立来办案的使命是加谭林书以罪而并不是使非法拘禁谭林书的罪犯受到追诉,他根本没有兴致见邓淑珍。有好多次,邓淑珍与王京立等人谋面了,在王京立身旁的杜广勤和黄进立即把王京立拉开了,使王京立不必面对他不想面对的人。

王京立2004年6月四区之行,犯下了“徇私枉法罪”。

20052月中旬到3月上旬,在整整1个月内,黄进安排海军人员对谭林书进行非法监视居住。在这期间,当谭林书从四区外出时,黄进安排的人跟踪谭林书外出,以此阻止黄进想象中的谭林书去赴京上访。黄进安排的人的秘密跟踪在被谭林书发现后转化为对谭林书的公开与强行的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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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4:在四区驻地铁马电脑城8楼,3名跟踪谭林书到了这儿的四区士兵在窗户边躲避谭林书妻子对准他们的照相机镜头(摄于2005.2.2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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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4-1:照片24 的局部,其中1名跟踪士兵头部清晰,据此照片可辨识和找到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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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5:在四区驻地录村路中国网通店前的大路旁,四区跟踪士兵倚着自行车停着,被受跟踪的谭林书对准他拍下他的正面倚车照(照片左上方的白色招牌上的字是中国网通”,摄于20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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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6  在录村路旁的新园派出所外,照片26中的跟踪士兵骑车使用手机召四区少尉陈曦等2人来,被谭林书从其前右方拍下其骑车半侧面照(照片右方的白色马赛克雨檐上有新园”2字,该雨檐上的这2字是新园粮油士多店招牌的前2字,该士多店就在新园派出所大厅的正前面,摄于20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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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7  新园派出所外照片26、27中的跟踪士兵骑车巡行,被谭林书从左正侧拍下其骑车侧面照(摄于20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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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8  新园派出所外,陈曦使用手机打电话给四区保卫科请示应对之策,他在谭工拍照时用左手护住头部(摄于2005.2.28

 

 

2月底,黄进安排的人跟踪谭林书一度出现差错,不知道谭林书是否还在四区驻地。3月2日,王连云赶赴四区,与试验基地政治部的部属保卫处干事戴义强等人一起坐镇指使四区人员搜寻谭林书。3日,四区2004年非法拘禁谭林书的另1名重要人员——四区组织科纪检干事卢建军——率领志愿兵王克等众多海军人员在街头抓捕到谭林书。随后,卢建军、王克等人将谭林书押解到四区“八一宾馆”客房接受住在这里的王连云的接见。在接见中,王连云称他是为了通知谭林书一个事项而来四区的;这次,王连云向谭林书通知的该事项是:海军检察院已经把20046月立谭林书异议案的调查结果上报解放军检察院,解放军检察院将会把调查结论给谭林书。

在中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的职责中,检察院只有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职责,而没有向被检察人通报侦查阶段的调查结论的职责;更没有非检察院人员可以受检察院的委托来向被检察人员通报有关检察事务。王连云如此向谭林书来通报海军检察院和解放军检察院已经采取和即将采取的检察行动,是在欺负本来就不应该被检察的谭林书。

3日和4日,当谭林书进出八一宾馆与王连云见面时,王克都跟随谭林书对他进行紧盯方式的监守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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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9:在四区“八一宾馆”门前,王克正在跟踪监守着谭林书。图中身穿棕色上衣正在横着行走的是王克,他一边行走一边扭头看这正在稍远处对准他拍照的谭林书(摄于2005.3.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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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30:王克在四区“八一宾馆”门前跟踪监守谭林书时冲到了谭林书手握的对准他的照相机镜头前,伸手欲挡住镜头却没有能够挡住(摄于2005.3.4上午)。

到20056月中旬,王京立再次来四区坐镇“八一宾馆”,指挥试验基地和四区人员对谭林书实施新的违法行动:把海军检察院办谭林书异议案的情况口头通报谭林书。这次,陪同王京立来四区住在“八一宾馆”的,有试验基地的王连云和戴义强。

王京立千里迢迢来四区口头向谭林书通报案情,是要通报海军检察院认为谭林书的异议不能成立的调查结论,压谭林书从此不再坚持该异议,使从来不愿履行职责对该异议进行办理的军队科技成果奖励的管理部门逃脱履行职责的义务,使对谭林书进行了严重陷害和打击的海军各级当权者免于遭致应有的责任追究。而如果谭林书连来头是检察院的此压都不服,只要这压力施过了,海军权势者还可以有此检察院的调查结论为借口,把谭林书当作可任意宰割的羊进行宰割。从王京立此行的上述目的和必然会发生的后果看,王京立此行是他2004年6月之行犯“徇私枉法罪”的继续。

王京立此次口头通报案情的违法行为,不是他一个人实施的,而是借助于试验基地、四区和四区水声测试中心三级组织及其人员王连云、戴义强、戚广陆(四区政治部主任)、莫树山(四区政治部副主任)、陈建军(水声测试中心副主任)、夏干事(四区政治部组织科干事)、四区政治部秘书科不知名干事等7人实施的。

6月14日从中午到傍晚,夏干事3次打电话给谭林书家,向谭林书和邓淑珍通知海军检察院检察长要与谭林书谈话事。王京立只是检察员而不是检察长,夏干事将他冒充检察长给谭林书发通知,是为了显示这次来通知的人的层次很高。傍晚,谭林书和邓属珍按照夏干事通知的时间往四区八一宾馆赴约,在赴约途经四区俱乐部时,从俱乐部内涌出一队正规着装的四区士兵,钻入停在俱乐部前的一辆汽车,随即汽车往四区大门口开去。而当谭林书、邓淑珍由夏干事领入八一宾馆客房时,接待他们的没有海军检察院的人首先戴义强。过了好久,戴义强答应领他们去见检察长,结果见到的却是王连云。邓淑珍质问王连云,海军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要见他们,为什么不现身出来?王连云提出只让谭林书1人去见检察长,邓淑珍为防不测,坚持要陪同谭林书去见检察长;哪知王连云就是不让邓淑珍陪同谭林书去。结果,邓淑珍决定自己和谭林书都不去见什么检察长。就此,他们离开八一宾馆回家去了。

6月15日上午8时40分,莫树山和夏干事到谭林书家门口来请谭林书去见检察长,并说明检察长要见谭林书是要向谭林书给出海军检察院对谭林书反映的问题的调查结论。谭林书叫检察长有什么事情自己打电话跟他联系,不要叫试验基地和四区的人在中间插手。接着,一个电话打到谭林书家来,这次也不是检察长打来电话,而是王连云打来电话。电话中,谭林书提出自己致全国人大的信是200435日被海军人员非法搜走,海军检察院调查自己被搜走而不是自己要交给检察院的信违法,提出要海军检察院来人滚回北京去或者自己打电话来与他联系。

有了谭林书对海军检察院这次违法要来口头通知他什么事的鲜明的反对态度,王京立这才在王连云之后打电话给了谭林书;由于谭林书使用免提话筒方式接此电话,这次与王京立通话的实际是谭林书和邓淑珍2人。在这次电话中,王京立报出的身份是解放军检察院的检察员,而不是什么检察长。王京立在这次与谭林书通话中否认海军检察院接到谭林书的信来自试验基地,否认是凭非法搜查得到的信来立案的。他说的立案的源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检察院”,说海军检察院是受这2个上级检察院的委托来立案的。在把上面两级检察院扯进来后,他才说出海军检察院立的是谭林书提出的异议的案,说自己这次来,就是要向谭林书通报此案调查的结果,并说谭林书“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王京立这么向谭林书进行的交待中存在很多违法办案之点,针对王京立想口头向谭林书通报对异议案的调查结果这一违法之举,邓淑珍提出,海军检察院要有与想通报的内容相应的司法文书,就把文书出具给谭林书就行了,用不着老远从北京跑来四区向谭林书进行口头通报。谭林书告知王京立,检察院没有查处自己所提异议是不是属实的职责,而只有查处海军人员非法拘禁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存在的职责。针对其中谭林书提出的海军人员在2004年非法拘禁他77天一事,王京立竟然脱口对谭林书说:

我们也调查核实了,你所讲的非法拘禁这个问题不存在,不是非法拘禁。

不但如此,王京立还提出要追究谭林书在2000年1月那次遭受非法的逮捕和拘禁中的合法拘捕行为的刑事责任。就此,王京立是这样说的:

记得有一次在北京三所你打这个咱们四区到三所去带你回来的工作人员的问题,你用水果刀,用刀子杀伤了别人。有这事没有?

王京立向谭林书进行检察院没有职责查处异议案的调查结果的通报,代表海军检察院口头否认海军有关人员在2000年和2004年非法拘禁了谭林书,以及要追究谭林书犯下了“用水果刀杀伤了别人”的罪责,犯下了多重的“徇私枉法罪”。由于这样,谭林书在随后的通话中,提出要追究王京立所犯的“徇私枉法罪”,并叫他立即滚回海军检察院去,拒绝与他见面听取他的违法通报。

在从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的4年多期间,谭林书多次向最高检察院、解放军检察院和海军检察院控告2000年和2004年在截访中非法拘禁自己的犯罪,其中2004年的77天非法拘禁又是该类罪案中的重罪;对此,3级检察院从来没有向谭林书发出司法文书回应他们对被控告人员所犯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和是否立案追究。现在,由他们委派来与谭林书发生司法关系的王京立却以口头方式认定谭林书所举报的2004年的非法拘禁重罪“不存在”,认定这个重罪不是犯罪,以及要追究谭林书犯下了“用水果刀杀伤了别人”的罪责,该3级检察院的相关责任人和王京立是在十分严重地违法欺压谭林书

在这次电话通话后,王京立有负海军检察院违法犯罪的领导给他的向谭林书通报异议案的调查结果的使命乖乖地滚回了北京。

在王京立滚回北京后,在6月20日、21日和7月4日3天内,还有陈建军、戚广陆和四区政治部秘书科一名干事等3人共计5人次打电话到谭林书家,提出要口头向谭林书传达海军检察院对异议案的调查结果。谭林书拒绝接受他们这些违法的口头传达。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检察院指示海军检察院对谭林书异议案立案和开展调查,在调查后又违法委派王京立口头对谭林书通报调查结果,他们委派的王京立再委托海军另外7人很次口头对谭林书通报调查结果,有关责任人这一连串行为的违法情节是非常严重的。

在这个大事件中发生欺压谭林书行为的人员包括3级检察院有关责任人、王京立和协同

王京立欺压谭林书的海军人员。这么多人以暴力和其他多种违法方法,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谭林书,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

四、谭林书就名誉权侵害提起民事起诉,既引发法官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与涉嫌犯罪的法官不受刑事追究,也引发自己受到海军南海舰队法院骇人听闻的非法对待

2006526日上午,谭林书向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值班法官递送《民事起诉状》(2006.5.26),起诉海军、海军试验基地、海军第四试验区、解放军422医院、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191医院等6个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13人对他的精神病陷害和精神病迫害,提出相应民事请求。在该法官阅读了谭林书的起诉状后,谭林书依法请他收下起诉状,对起诉立案或在不立案的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该法官认为谭林书的起诉应该由地方法院办理,拒绝收下起诉状。谭林书认为其起诉即使应该由地方法院办理,该法官也应该在收下起诉状后再裁定不予立案。可是,该法官公然违反诉讼程序,拒绝收下起诉状。该法官在拒绝收下起诉状时口头向谭林书解释军事法院不受理他的起诉的原因是本案被告一方的当事人中有非军人,该法官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作为法律依据来支持他这么做。他向谭林书提供了载有《复函》的由“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印制的《海军南海舰队维权手册》。据此手册,《复函》的全文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33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该法官对谭林书说,这里的第1条提出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的严格要求,决定了他的起诉不能由军事法院受理。谭林书虽然对他违法拒绝收下起诉状和不以书面裁定向自己告知裁定不立案的决定和理由的做法不服和深恶痛绝,但对该法官说的该道理的却是信服的。

这天上午随后,谭林书把起诉状的收受法院写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不做其他改动,就上霞山区人民法院递送了起诉状。

霞山区法院收下了谭林书的起诉状并在随后向他出具了由法官周向阳签署的[2006]霞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2006.6.6)。该裁定书全文如下: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霞民告字第2

起诉人谭林书,男,19493月出生,在海军试验基地第四试验区工作,住湛江市观海路91306号。

2006526日,本院收到谭林书的起诉状。起诉人称:海军第四试验区的“×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获1996年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起诉人谭林书认为该项目的获将人员有剽窃他人技术成果获得荣誉的行为,向海军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未获答复,起诉人又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技术部科技处提交声讨书及向海军常委提交控告书,不料遭海军、海军试验基地、海军第四试验区、解放军422医院、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191医院等单位及其领导和相关医生的精神病陷害和精神病迫害,为此,请求判令海军、海军试验基地、海军第四试验区、解放军422医院、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191医院、何荣昌、成芝花、陈志雄、陈超、王宜平、陈峥、杜广勤、黄进、刘元德、陈谦、沈裕峰、李安信、胡彦林承认错误,消除影响,恢复起诉人的荣誉,并共同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5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纠纷主要是由军队内部的管理引起,起诉人起诉的主要被告也是军队,地方基层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起诉人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谭林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向阳

                                                   OO六年六月六日

                                           (盖“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公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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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22页):由霞山区法院法官周向阳签署的[2006]霞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2006.6.6)。

 

   对于谭林书采取第3个法律行动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915日向谭林书出具了立卷登记收据。该收据的全文如下: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材料收据

                              [2006]湛中法民申立卷字第317号

       现收到再审申请人谭林书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湛中法裁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的再审申请材料共陆份。
       此据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盖“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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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7: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湛中法民申立卷字第317号《再审申请材料收据》(2006.9.15)。
    粤高法发[2004]第22号《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第十六条  立卷登记的材料经审查后,在6个月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作出立案再审的裁定或决定;
        (二)对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可是,自2006年9月15日起到今天2年10个月过去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对该已经立卷登记的案件根本没有办理。该法院如此司法不作为,是在恣意违法。
    由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裁定中向谭林书指出了“起诉人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的途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二审裁定中向谭林书指出了“上诉人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起诉,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处理”的途径,谭林书于2006年12月15日、18日和19日接连3个上班日上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多次递交他于5月26日写下的《民事起诉状》。
在这3日,南海舰队军事法院邓副院长、书记员田世红、书记员黄云等3人为主接待了谭林书。15日,田世红写下一张字条给谭林书。该字条的全文是:
    根据[2001]军法发字第1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法院(通知)印发〈关于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之规定。
    此案起诉的主要被告均不属于我院管辖,我院无管辖权,不宜受理。
                                  南海舰队军事法院   田世红    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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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8:南海舰队军事法院书记员田世红手写并交给谭林书的字条。
在15日和18日,邓副院长和黄云都支持田世红以该字条应对谭林书。到19日,在谭林书再来该法院要求法院收下其起诉状时,黄云找出《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的行文,以此行文为依据认为法院有权仅作口头裁定就驳回谭林书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谭林书只有在获得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上诉。由于这样,谭林书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中关于“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为依据,要求邓副院长安排部属向他出具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让他可以在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情况下就此裁定向海军军事法院提起上诉。面对谭林书依法提出的该正当要求,邓副院长不肯接受。邓副院长这样做,是以程序违法保护了该民事诉讼案被告对谭林书的侵权。不仅如此,邓副院长还荒谬地要求谭林书回四区去找四区领导谈。在谭林书拒绝了他的这个荒谬要求的情况下,邓副院长竟然通知四区派人来法院把谭林书抓走。19日上午10时许,接到邓副院长的通知,四区派出了3辆军车——2辆小轿车、1辆中巴,载着朱合伟(四区保卫科干事)、刘晓建(四区秘书科科长)、王克(试验勤务营志愿兵)等10多名军人,浩浩荡荡开进海军南海舰队湛江基地,来到位于该基地内的南海舰队军事法院邓副院长办公室抓谭林书走。谭林书反抗他们的非法抓捕,他们中的7、8个士兵就蜂拥而上,抓的抓手,抓的抓腿,把谭林书抬举了起来,生拉硬扯地拖架着谭林书出了邓副院长办公室和出了该法院,并在法院大楼外强行把谭林书塞入他们开来的中巴车载他离开。
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就这样和民事被告之一的四区一起以武力阻止了谭林书的提起民事诉讼。
南海舰队军事法院邓副院长、田世红、黄云3人只给谭林书非正规的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拒绝受理他的起诉,而拒绝向他出具正规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是故意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且情节严重,由此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邓副院长叫四区派军力来法院把前来递交起诉状的谭林书抓走,极其严重地侵犯了谭林书的民事起诉权和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这使邓副院长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四区没有中央军委的命令就擅自出动3辆军车和10人以上的军力到南海舰队军事法院抓捕前来递交起诉状的谭林书,是应该严厉追究的违法调动军力的行为。

结束语


    谭林书因为他所反对的剽窃受保护和自己受打击迫害而成为了我国成千上万赴京上访者中的一员。谭林书自1997年提出“×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项目获奖的异议,到现在已经13年了。13年,占据了人生的多大的一段啊,可是,谭林书上访所涉及到的问题看不到解决的踪迹。谭林书的这种遭遇,是我国这成千上万上访者遭遇的一个缩影。
    谭林书上访遭遇所凸现的问题,一是他所面对的海军的当权者没有诚意解决他所反映的根源问题——以赵世英这位高官为首的人员剽窃获奖的问题,二是海军当权者打击、迫害、报复举报了剽窃的谭林书的罪行得不到国家和军队的司法的追诉,谭林书受到他们的侵害得不到国家和军队的司法救济。一个一党领导的社会,一党领导的军队,加上国家和军队司法力量也蓄意不出来起一点监督、约束的作用,这个社会、这个军队的内部还会有正义和公正吗?超越军队来看,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正的缺失,这应该是成千上万上访者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症结。而在军队中,正义和公正的缺失,则使谭林书上访的诉求要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则变得格外艰难。
    2009年5月份中旬,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不是批准发布了《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吗?请胡锦涛和中央军委的其他领导读一读此文,你们能不能发现,本文所揭露的海军高官保护剽窃打击、报复举报剽窃的海军高工谭林书的事件,正是应该由你们来直接问责的吗?你们如果不是想使此《意见》纯粹就是一纸空文,你们就来问这个责吧!

(全文完)

本文作者:谭林书的妻子邓淑珍

联系方式

电话:0759-3159825  130462004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由周向阳出具、由许韵核对的这份裁定书,如我国许多法官、书记员出具的司法文书一样,既有错字,又有陈述上的差错。正文第2段第3行(参见影印件)将应该是“获奖人员”写成了“获将人员”,“奖”字错写成了“将”字。正文第2段第5行(参见影印件)将应该是“起诉人又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部部长金矛提交声讨书(声讨该部科技处违法行政保护‘×雷海上试验综合测控系统’项目的剽窃获奖)”错误表达为“起诉人又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技术部科技处提交声讨书”。

《复函》在第1条有条件地规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其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谭林书起诉的被告中有“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这个军外法人,显然不符合该条件,周向阳运用《复函》第1条裁定对谭林书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谭林书对此一审裁定不服,向该一审法院递交了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2006.6.14)。

湛江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谭林书的上诉状(2006.8.1)并在随后向他出具了由法官谭智、梁和平、陈迅等3人签署的[2006]湛中法裁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2006.8.21)。该裁定书全文如下: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湛中法裁终字第74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林书,男,19493月出生,现役军人,现在海军试验基地第四试验区工作,住广东省湛江市观海路9130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定发、徐甘泉、宋锡东、何荣昌、成芝花、陈志雄、陈超、王宜平、陈峥、杜广勤、黄进、刘元德、陈谦、沈裕峰、李安信、胡彦林等16人及解放军422医院、解放军191医院、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等3个医疗单位。

上诉人诉张定发等16人和解放军422医院等3个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0666日作出(2006)霞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于200661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纠纷主要是军队内部的管理问题引起,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的被告主要是军队领导干部和部队医疗单位。鉴此,上诉人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起诉,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处理。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梁和平

                                                 代理审判员   

                                               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盖“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吴丽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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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3:由湛江市中级法院法官谭智、梁和平、陈迅等3人签署的[2006]湛中法裁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2006.8.21)。

这份裁定书有陈述上的重大差错,这就是把本案的第1至第3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军、海军试验基地、海军第四试验区这3个单位被上诉人错写为这3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定发(海军司令员)、徐甘泉(海军试验基地司令员)、宋锡东(海军第四试验区司令员)(以上在正文第2段),以及相应把应该称为“上诉人诉海军等3个军队单位、解放军422医院等3个医院和何荣昌等13人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本案错误称为“上诉人诉张定发等16人和解放军422医院等3个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

按照《复函》第2条关于“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一审地方人民法院不能以军内民事案件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的理由作出该地方人民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地方法院的法官谭智、梁和平、陈迅等3人以上述裁定支持一审地方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

根据本篇“二”中列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部分之“6”的规定,周向阳因为“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犯下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并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该罪案的立案标准;谭智、梁和平、陈迅等3人因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而枉法裁判”犯下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并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该罪案的立案标准。

谭林书在抓住了周向阳、谭智、梁和平、陈迅等4位法官分别在本案一审或二审中犯“民事徇私枉法裁判罪”的事实之后,不服二审裁定要求再审,并且要求追究此4位法官的犯罪,先于接连2日内采取了这样2个法律行动:(1)请求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提出抗诉(2006.8.29);(2)就法官周向阳、谭智、梁和平、陈迅等4人所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2006.8.30)。后来,在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拒绝提出抗诉后,采取了如下第3个法律行动:(3)自行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本案的《再审申请书》(2006.9.15)。

对于谭林书采取的第1个法律行动,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由检察员黄辉签发司法文书作答。该司法文书全文如下: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

                              2006)湛检民不立字第01

谭林书:

你因与张定发等16人和解放军422医院等三家医院名誉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湛中法裁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一方当事人为多人,你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军内法人的民事关系;另一类是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民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而你向法院起诉的被告一方当事人中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但其中大部分属于军人,你所诉被告中并非全部是非军人,且纠纷也主要是因军队内部管理问题引起的,不宜由地方法院受理。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OO六年十月十一日

(盖“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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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4: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在终止对谭林书提出的抗诉请求的审查时向谭林书出具的《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2006.10.11)。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1999. 5.10)第8条关于“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应当将《终止审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规定,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谭林书出具的司法文书应该名为《终止审查决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用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用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用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林书提出的名誉权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存在此条第1款所列(二)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这个事实是明摆着的,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却对此视而不见,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蓄意违法作出作出终止审查决定。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终止审查决定负责的检察员黄辉,应该对该检察院以程序违法保护该民事诉讼案被告对谭林书的侵权负责。

对于谭林书采取的第2个法律行动,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由检察员林吴兴出具司法文书作答。该司法文书全文如下: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谭林书控告周向阳等四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答复函

                                         2006)湛检民字第21

谭林书:

你控告周向阳、谭智、梁和平、陈迅等四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你诉张定发等16人和解放军422医院等3家医院名誉纠纷一案,周向阳等四名法官是依法进行裁定,所作出的(2006)霞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2006)湛中法裁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没有证据证明周向阳等四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该四人没有你所控告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盖“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公章)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霞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就是周向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证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湛中法裁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就是谭智、梁和平、陈迅等3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而枉法裁判”的证据。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答复函》中“周向阳等四名法官是依法进行裁定,所作出的(2006)霞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2006)湛中法裁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没有证据证明周向阳等四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该四人没有你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文字,是在对明知有罪的周向阳等4名法官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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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5: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谭林书出具的《关于谭林书控告周向阳等四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答复函》(2006.11.21)。该检察院拒绝对周向阳等4位法官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依法应该制作不立案通知书通知谭林书,此通知书应该是“(2006)湛检不立字”某号《不立案通知书》,现在却为“(2006)湛检民字”第21号上述《答复函》,其末尾也没有写明应该写明的提示“如果不服,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这是违反程序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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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26: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就其向谭林书出具上述《答复函》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该件载明该《答复函》的“签发人”和“送达人”都是林吴兴,而送达时间到了2006121310时。谭林书830日提出本控告。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1.18),接到控告的检察院举报中心将控告移送本院侦查部门须在7日以内,侦查部门回复举报中心须在1个月内,侦查部门决定不立案的,须在决定作出15日内制作不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3项合计,人民检察院须在接到控告后1个月22天内在将不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就本案而言,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须在1021日前将不立案通知书送达谭林书。现在林吴兴在1230日才将此不立案,超过法定送达时间2个月零9天。

签发上述《答复函》的该院检察员林吴兴因为对明知有罪的周向阳等4名法官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刑事追究而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