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设立的一个险种,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强险最大一个特点是它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然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却人为地将交强险分解为三个项目的限额,即:“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对受害人保护不利的尴尬局面。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疗费是个巨大的经济负担,有时候可能够不上伤残,但医疗费却可能高达几万甚至十来万,然而根据保监会的保险限额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只有10000元,剩余的医疗费如果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而另一方面,由于达不到评残标准,11万元的伤残赔偿又不适用,最终造成12.2万的交强险根本无法用完。这有违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交强险不是商业险,保险公司也不应以此为拒赔。因此,强烈建议中国保监会重新核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取消分项限额规定,同其他商业险一样只规定一个总的限额,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