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就是1.6亿,受贿者与行贿人谁更贪婪?
7月15日,以受贿1.95亿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数年前伏法的正部级高官成克杰,一直以受贿数额4109万元遥居巨贪榜首,其腐败案例还被编进中学廉政教育读本;可跟陈同海比起来,真是小巫见大巫了,陈单笔受贿金额就达到了让人目瞪口呆的1.6亿之巨,其贪婪程度简直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完全可以收进吉尼斯世界纪录。
不过,也许陈同海并不能“一贪独大”,那个出手就是1.6亿的行贿人,其贪婪程度可以说绝不逊色于陈同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所谓欲取之必先予之,行贿者最讲究“投入产出”了,1.6亿投资进去,如果不能获得远大于这个数字的收益回报,谁会去干这种既担风险又无效益的“傻事”?
受贿与行贿向来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孪生兄弟”,既然有受贿犯罪就必然有行贿犯罪,犯行贿罪同样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然而,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了,制造了巨贪且同样贪婪的行贿者却无一人被以行贿罪起诉,相反,五人均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该案中。这实在让人费解、纳闷:这是为什么呢?
而在以往查处的一些贪腐案件中,同样常有类似的情况,只见贪官被判刑,不见行贿人被法办,有的则处罚畸轻,有的甚至连个面儿都不露。如此“厚此薄彼”,势必大大降低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从而使得少数唯利是图者更加肆无忌惮、穷尽手段去腐蚀拉拢官员,收买控制权力,以达到自己的贪婪目的。
对犯罪的放纵和纵容,就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一种司法不公。只有对那些贪婪的贿赂犯罪主体实施双向惩罚,才能更为有效地遏制官场腐败。
一笔就是1.6亿,受贿者与行贿人谁更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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