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加班回来,对我说想吃“胖大妈”家的“老鸭泡锅巴”,于是我电话联系“胖大妈”。接电话的是个女生,她说没有“老鸭泡锅巴”,有“童子骨泡锅巴”,于是就点了“童子骨泡锅巴”。那女生急着问住址,然后就挂了电话。
时间不长,“童子骨泡锅巴”送到。我问多少钱?外送的答:15元。我说不是10元吗? 外送的答:”我不是“胖大妈”家的,我是外卖公司的,收5元跑路费”。.于是“童子骨泡锅巴”一份花了15元。送走外卖公司人员,我打了“胖大妈”家电话,得到与外卖公司员工一致的答复。
我以前也多次接受过西门口一家快餐店的外送服务,他们明确规定,一次消费10元以上就免收跑路费。他们让顾客消费的明明白白。“胖大妈”事先并未履行外送加收跑路费的告之义务,使顾客丧失了选择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做出明确规定,要对被处罚者履行告之义务,使其有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等,否则行政机关将要承担程序违法带来的不利后果。
“胖大妈”能否事先履行告之义务,还顾客的选择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