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说上市好 上市连税都免了
2009年06月16日 00:16:19
话说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一文,此文的重点是进一步收紧对股权转让所得(即中式资本利得税项下之一种)的征收力度,核心着力点在于要将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事宜直接与股权变更手续挂勾:“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兹事体大。为了使大家对中式资本利得税在股权投资收益这一块有个了解,请大家先看税总历年来几个有趣的通知: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
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基于对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1994年6月20日、1996年2月9日及1998年3月30日连续三次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三个文件的理解。
前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虽然各次通知中的行文逐渐陷入混乱,但从其政策本意而言,应是指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正差价。事实上,我国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企业上市前转让其所持企业股权,一直都按20%的所得税率申报及缴纳所得税,这一项纳税义务不会因其一直持有企业股权直到上市之后再转让而豁免。近日税收当局甚至发文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应成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
一项对税总而言,在当今“艰难时世”,已经达到锱铢必较状态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到了公司一上市,其原始自然人股东就可以浑水摸鱼、取得了免税地位?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三年时间,从苏宁电器到紫金矿业,成就了成千上万的亿元级、十亿元级甚至百亿元级的资本市场新贵。造富本身就是资本市场这一财富分配器的职能,不必多说,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投资收益,因上述混乱规定之名,一直处于零税负状态。虽然中国和美国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上差异巨大,但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社会现实倒和巴菲特同志所说的话完全接轨了,虽然他老人家说的乃是美国的国情:“占人口1%的富人所负担税率比‘我们的公司前台,甚至清洁工都低’”。
税总每出台一个文件,给市场造成的困惑远大于所解决的问题。就拿本贴所说的事情来说,这一连串的文件,由于以“股票”(后来发展到“上市公司股票”)来作为免税的目标,而非该等文件本意应指的“证券市场投资收益”,引发了这样一些吊诡的问题:
1、什么是股票?如果股票一词取与《公司法》一致的定义,而且假如确如部分人士声称的“股票转让收入已被个税法实施条例授权给国务院另行制订规则,而国务院尚未制订规定”,那么,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免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亦应免税。同为“股票”,没有理由厚此薄彼。如果这一条成立,我们将建议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股东欲转让股权,请公司先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成本不高,但股东将有“股票转让免税”之大利。
2、税总起草文件的博士们看了上面一条后会说:“不能曲解我们的原意,我们是为了配合国家搞活证券市场,此股票非彼股票,我们说的股票仅仅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政策的原意是说证券市场上‘炒股’所得暂不征收个税”;那么,自然人股东上市前投资所获的原始股,在二级市场卖出,也能“暂不征收”的话,理由何在?因为资本市场的政府管制,本来已经挤破头的上市行为,再由税总明确地赋予了“只要公司上市、自然人股东转让股票就可免税”的税收优惠职能,难怪IPO和借壳上市始终是各路土豪们嗜血追求的目标。
建议税总在当前收税时间紧、任务重的背景下,把上面这一堆文件好好梳理梳理。如果这一堆文件的的确确是为了支持大家炒股,那就明确一下暂不征收个税的范围仅限于上市证券买进、卖出的正差价暂不收税,把这个口子收紧;除“炒股所得”之外,所有未上市公司股权也好、股票也好,都按新近发文的高度严格收税,即使这些股权、股票在公司上市后解禁抛售之时,税款亦照收不误。这样一来,每年可能会增加数千亿的个税收入(既大约相当于每年大小非减持市值的十分之一:大小非机构与自然人各半,在自然人减持收入中成本可忽略不计,税负应为五分之一。当然这里纯属瞎猜,有必要请税总博士们自行计算),这一块收入能解决多少低保户的吃饭问题?
其实,要把这事做好,本身并没有多难。只要起草文件的写手把免税的范围界定为“买卖已上市交易证券的投资收益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就一了百了了。而且,这个才是此前广为人知的以暂免个税来激活二级市场投资活动之政策的本意;那么,过去三年来,所有脱手大小非股票的自然人投资者,由于税负不会过期的逻辑,亦应将其早就应缴而未缴的税收,乖乖地如数补上。如是,则不愁财政收入不会继续正增长。
魏君贤:评股权转让所得税
评论
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