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6月9日,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将后悔权制度写入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单方面合同解除权,其中包括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购房。
读罢这则新闻,我真是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滋味,如果再出现个“卖房后悔权”哪不全乱套了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约的建立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而完成的。如果赋予消费者随时退出机制即“买房后悔权”不利于契约精神的建立,甚至可能造成合同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来,有合同就有了对双方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和保证,符合退房条件的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来解除合同,如果不符合退房条件的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根本就没有必要再来一个什么“无条件退房”。如果连合同已经约定的退房都难以实施,而要依靠“买房后悔权”来达到退房的目的,只能说是一厢情愿而已。
商品房的买卖是一个特殊的商品交易过程,有着一些独特的要约条件和必须手续,比如要缴纳税金、开具不动产发票,比如要在政府的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只有经过了这些程序,其交易的过程才算完成。如果赋予消费者“买房后悔权”,那么其“后悔”期限是多少,在这个“后悔”期限内税金该怎么缴纳,备案又该如何进行?
大家都知道,要想知道房屋是否合适,自己是否满意,会要住进去才能感觉得到,那么你的“买房后悔权”是在交房后履行还是在交房前履行呢?如果是在交房前履行,那还好说;如果是交房后履行,那就有一连串的后果发生,该由谁来承担呢?
我相信大多数买房的人不是投机之徒,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提防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买房后悔权”来达到自己私利的目的,比如无偿的住房子,比如索要赔偿等等。像那些故意制造车祸来索取赔偿的“专业户”,就是令人非常头痛的,你拿他又奈何?
要想在买房过程中达到双方平等、公平的目的,不是靠“买房后悔权”,而是靠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和公平,靠政府的有关退房制度的完善和有效,靠政府执法部门的公正执法和切实执行,靠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签订合同的审慎。
说到这里,那么你认为“买房后悔权”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停滞不前?
我的观点:一个没有信用的社会才需要后悔,一个信用的社会是不需要后悔的,中国的契约精神越来越倒退了。信用机制越来越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