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作为我最为尊敬的几位有良心的经济学家之一,我在《新华网论坛》,作为连续两年的十大网友,曾力挺您老多年。
笔者曾拜读过茅老多篇文章,并从中受益匪浅。但近期也应该注意到,茅老在一些不太熟悉的领域所发表的评论,往往不太符合作为学者所应该有的严谨的治学态度。譬如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只是因为地方政府“浑水摸鱼”、建设部一味地“和稀泥”才导致了今天的尴尬,如果坚持按照2007年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实施建设,不要把经济适用房弄得超过了70平米,并严格“有限产权”,就不可能出现茅老所担心的问题了。笔者在《 经济适用房无错,错的是政策设计》中国中对此有专门的阐述,也是对茅老“厕所论”的提出的不同看法。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茅老近期所写的《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也存在着诸多的漏洞,钱几天看到新闻《茅于轼:个税起征点8000元是随便说的》,说明茅老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但茅老对文章中的一些常识性错误并没有进行修改,笔者在此提醒茅老:
首先,茅老开篇所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上近百万倍”就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那个时候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对外籍人员,不对中国公民征这个税,很明显,这没有丝毫的可比性。
其次,茅老所说的“纳税义务人不是有收入的个人, 而是支付这笔收入给个人的付款人”也是错误的。中国境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来一直都是取得收入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于“双向管理”的一个税种。
“支付这笔收入给个人的付款人”仅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应扣未扣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向纳税人追缴。
当然,您所指出的一些弊端也是事实存在的,中国自2007年实施的“年收入12万元(含取得多处收入)”须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就是为了解决这个弊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雄心勃勃要实行个税全员申报,也就是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但事实上,仅凭税务部门一家去做这件事,注定是徒劳的,在个人收入和个人财产均不够透明的情况之下贸然实行,结果只能是再煮一次夹生饭。
茅老针对个税提出的一些改进方法是值得有关部门研究的,只是还不够深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在《两会e案七:对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的五点建议》中也提出过一些具体的个人观点,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特别推荐《部级贪官专辑》网址:
陈绍基和王华元,谁牵出了谁?
我的相关文章:
两会e案七:对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的五点建议
个税哪有起征点?请专家学者们自重
收入不透明,高收入者恐难自觉申报个税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受惠的只能是富人
茅老的相关文章: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