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第一人”获刑,为腐败分子再敲警钟


    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被判处死刑,由此成为“重庆第一贪”。行贿人周松因行贿590万元成为众多行贿者中送钱最多的,被称为“行贿第一人”。4月30日,因行贿和介绍别人行贿,周松被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5月9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转自《检察日报》) 

    我国《刑法》第389条指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 

    行贿、受贿,已经成了官场腐败、干部堕落的一对生死鸳鸯、孪生兄弟。当然,行贿、受贿双方都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都是为了谋取私利。而作为交换的条件,又都是以牺牲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代价。因此,对于行贿、受贿行为,都应该严肃惩处,一网打尽。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者定罪量刑的多,而对行贿者严惩不贷的少;或者说,对行贿者轻饶的多,重判的少。我们当然提倡“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这样的行贿者,可以不追究责任,或者“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因此而对所有行贿者和行贿行为姑息迁就、不闻不问、纵容放松。这既是严肃法纪,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客观需要,更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可是,正因为现实中向来有“官不打送礼的”、“法不究行贿的”,也才使一些行贿者送礼的胆子越来越壮,行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不难想见,类似于像“行贿第一人”周松与“重庆第一贪”晏大彬那样用麻袋装巨款路边送礼并行贿之余不忘牵线搭桥介绍行贿的,绝不在少数。 

    没有行贿的,自然也就不会有受贿的。行贿者,犹如官员思想中滋生杂念、杂草的“供养员”、“施肥者”。斩草必须除根。所以,要想彻底断掉一些贪官继续犯罪的“营养”、“活路”,必须下大力气、动真功夫,将反腐的大刀重重地向行贿者的头上砍去,让行贿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从而让其他还准备蠢蠢欲动的别有用心之人,死了那条“通过行贿来换取不正当利益”的心。 

    应该说,行贿者、送礼者对自己行贿、送礼行为的目的、性质很清楚,完全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他们常常都是像周松一样先打“感情牌”,再下大赌注,从而一步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许有人会说,很多情况下,行贿、送礼也是迫不得已,因为“有钱能使鬼推磨,没钱只能磨推鬼”,尤其是在工程项目上,“不花钱”项目根本拿不下来,所谓的公开招投标,都是骗人的把戏,就像主办“行贿第一人”案的南岸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所说的,这类案件很有代表性,从他们查处的工程领域腐败案来看,工程老板在承揽工程时向业主方负责人或代表行贿,已经成了潜规则。事实上,也正因为如此,重庆市对“行贿第一人”周松进行严肃处理,既彰显了我党一以贯之的“一查到底”的反腐决心,更是对官场“潜规则”的一次重创,同时也教育和警醒那些行贿受贿者,收起自己的贪心、贪念,“多行不义必自毙”,自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当然,我们在对贪污腐败分子,对行贿受贿者进行严惩重判的同时,还必须在如何净化政治土壤,如何加强对领导者权力监督和管理,如何促进政务、党务、财务、事务公开,如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方面,创新思路、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一切贪腐行为,终有落网法办的一天。但是,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将反腐的网络织得很密、布得很牢,并且不论大鱼小鱼,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法办一起,不能光张网不拿鱼,或者张空网、撒空手、出空拳,任凭腐败分子游离于法网之外。

    “行贿第一人”获刑再一次为腐败分子敲响了警钟、丧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贪,贪心必起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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