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女工"捡"300万金饰恐被诉 意义堪比许霆案。
本人是一大学法律专业的学生,从我个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子。先看双方的说辞。
清洁工的说法:2008年12月9日上午,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在19号登机柜台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约9时左右,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在吃早餐其间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后来,同事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失主的说辞:自己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
两者的争议是梁丽如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占罪还是不承担任何责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失主的说法中,我的疑问是:随身携带14公斤重的贵重物品,价值300万,却随意扔在行李车上?为什么不随身把行李车推到咨询柜台前面,距离也仅仅是22米远。仅仅一个咨询一个简单的问题花了10分钟时间,却不认真的看管自己的财物?自己是否存在过失?10分钟时间是柜台的值班主没尽责还是要咨询的人太多?在公众场合中,10分钟的时间,作为清洁员,看到顾客遗忘,抛弃物,她的职责是什么?职责是清理垃圾,检查是否是贵重的物品,若是,必须上交。
对于失主来说,该物要是处于其控制范围内,他就应该能够发现有清洁员在清理他的东西,那为什么当时没有及时制止?这说明当时该物处于失控状态。对于清洁员来说,该物是不是贵重物品,她没打开之前,并不知道(常理来说)。清理该物品时,当时是为了尽责,而不是秘密盗取该财物。在主观表现上并不形成盗窃罪。客观上在公众场合里作为清洁员的责任,去清理东西,也并没有进行秘密的 拿走,而是以正常的清理垃圾的形式来进行,在客观上不构成盗窃罪。
非法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这里的争议点就是,该物是不是 属于遗忘物?
在刑法上应从拾得人的角度来判断 ,从主观判断标准来看该物属于应当知道拾得物是他人遗忘物 :是指行为人根据物所在的地点、场所或者位置以及物的状态等,可以判断出该物是他人的遗忘物。例如在私人场所、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有人管理的场所等等,虽然没有看见是何人所放置,但根据物的放置状态,可以推断出是他人放置之物而不是丢失之物。从这案子来看,该物对于清洁工来说,该物处于半封闭的 公共场所内,而且放在行李车上,从而判断该物是遗忘物,
其实在司法界当中,对于侵占罪中的遗忘物 还是遗失物是否都是侵占罪当中的对象,还略有争议,个人认为:无论是侵占“遗忘物”,还是“遗失物”,都具有相同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理当都应认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侵占罪属于亲告罪,检察院是无权进行公诉的。对于该案件当中,清洁工在被告知有失主的情况下,及时上交了14公斤的黄金首饰。应该算自首情节,当事人要是处于对其情况的考虑,可以不进行诉讼的,因为诉讼的目的已经失去了意义。诉讼的目的。是追回自己的东西(这点已经交还了).
当然我们这这里说,说的只是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最后还是要冷静的看待当地的法院是怎么认定的。还需要通过还原现场,以及监控录像所述。
对于网上大家的看法,不能人云亦云。尽管很多人提到那些有势有钱的人,如何如何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是法律执行的问题,与政治,权力搭钩。那是幕后的事,就不用多提。一句话,没有人是傻瓜,也别把别人当傻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