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她人名义顶替上大学的法律责任
陈绪国
最近,各大媒体又爆猛料: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政策王峥嵘的女儿王佳俊盗用邵东一中同学罗彩霞的名义,于2004年秋季上了贵州师大,并于2008年顺利毕业。今年3月,天津师大历史文化学院2005级学生罗彩霞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及户籍相关信息被人盗用。经核实,盗用罗彩霞身份信息的是其高中同学王佳俊。
消息一经披露以后,中国青年报、广州日报各地记者争相前往邵东、贵州等地采访。采访对象,包括当事人王佳俊及其父亲王峥嵘,罗彩霞及其父母,邵东一中校长助理刘正湘、班主任张文迪,邵东县教育局招考办等,相信事件会水落石出。
这个案件可讨论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假冒”还是“盗用”她人名义?
现在,许多媒体采用“假冒”一词。而笔者认为,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贵州师大的性质是“盗用她人名义”。
虽然“假冒”也是冒名,但假冒可以分为单方面恶意冒名和双方面协同冒名。前者是明显的侵权假冒,后者是隐藏的让权假冒。从案件性质来看,王佳俊有主观恶意的单方面的假冒,这种假冒是“盗用型假冒”。
如果用法律准确的术语解释,就是王佳俊盗用罗彩霞的名义,篡改并盗用她的户籍姓名、入学通知单和纸质档案顶替上贵州师大的。
关今华主编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评解与研究》第37例“杨振秀诉马建华盗用其姓名考学、上学侵犯姓名权利纠纷案兼谈如何区别盗用姓名和假冒姓名行为”专家讲解:所谓盗用姓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该人名义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和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活动。而所谓假冒姓名行为,是在姓名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冒充使用他人姓名即冒名顶替进行从事损害姓名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活动。具体的分析,有些与笔者的思路不同,此处从略。
二、侵权和失职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于此案件仍然在侦查过程中,目前的主要侵权责任人是王佳俊。
王佳俊应当承担的责任,侵犯她人权利,一是教育权,二是姓名权,三是身份证权,而以姓名权为重点。总之,这是一起竞合侵权案件,可一并起诉。
姓名权的起诉也是难点。
难点之一,是确定几个被告,除了高中同学王佳俊以外,还有其他什么单位什么人。
搜集证据是很费力的。王佳俊的父亲是公安局政委,会不会有保护伞,会不会产生什么阻力。其他的教育行政部门,也是很有权力的,取证是有一定难度的。
有律师估计,此案可能涉及她们毕业的学校、录取王佳俊的大学、当地教委、派出所等当事人。
难点之二,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进行维权诉讼。
1990年山东省一名叫齐玉苓的,也被她的同学陈晓琪盗用身份上学,案件涉及陈晓琪和陈她的父亲、毕业学校、当地教委四个当事人。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比较勉强。因为已经过了二年期的诉讼时效。而原告齐玉苓经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的点拨,运用了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齐玉苓赢得了那场官司。但是,
宪法是根本法,不是诉讼工具。在我国,宪法能否被直接引用一直存在争议。齐玉苓案是很特别很特别的个案。
罗彩霞案比较齐玉苓案,是受侵害比较轻的。
齐玉苓被陈晓琪顶替上了济宁商校,自己花钱买个城市户口参加工作,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她下岗卖菜摆地摊,生活艰难。而侵权者陈晓琪因此毕业后当上了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主任,生活很好。
齐玉苓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陈晓琪支付赔偿律师代理费825元,其他被告负连带责任并共同支付给齐玉苓精神损失费35000元。
一审判决后,齐玉苓提出上诉,提出二项条件:(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二审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支持了齐玉苓的上诉请求。
罗彩霞虽然被王佳俊冒名顶替上了贵州师大达四年多之久,但她在此后第二年上了天津师大,只是晚读了一年其他的大学,教育权受侵害较轻。不可能出现齐玉苓案那种奇迹。
此案件的走向,有可能出现异常。如果有人共谋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事业单位的印章的,则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如果他们使用的是真实印章,则涉嫌违规使用印章,相关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印章的责任。
而在齐玉苓案中,则没有刑事责任方面的追究。这一点,才是最大的不同之处。
相关链接:
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引发复杂法律纠葛。和讯网
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内幕调查:罗彩霞档案成关键。千龙网
字数:210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