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企业汇总纳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收入必须汇总纳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统一了以前的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方式,规定了对于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该实行汇总纳税,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所得、支出、费用等汇总计算,得出该法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收入由纳税人选择是否申请汇总纳税,但境外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的盈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企业而言,其所有的分支机构不论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所得均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是保护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
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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