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辞职权及其违约金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1)劳动者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辞职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i.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ii.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辞职违约金的处理原则是:

  i.职工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辞职违约金,且该约定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结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辞职的,用人单位就此主张劳动者承担辞职违约金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

  ii.职工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该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其他违约金条款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