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午时四十分,北京台报道一刚满十八岁醉酒失恋青年因无钱打车回家砸银行自动取款机未遂被判刑十年零八个月,听后肺都气炸了,这是什么世道?
虽然这厮有违法行为,但柜员机里二十一万现金分文未动,即犯罪未遂,并未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或损失,而法院却以盗窃金融机构财产罪数额巨大为名,对这一刚成年人判以重刑,此等做法何以平民心?
国家上下有多少高管子弟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贪污腐败,但除了几个重点和典型之外,有多少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那些公款的数额、破坏力和犯罪性质与这区区二十一万的醉酒行为又何以能相提并论?当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不能再被广大老百姓所容忍的时候,那将意味着什么?在一个极力提倡法治的国家和时代,人还是如此的划分三六九等,那将意味着什么?
一个刚成年人犯罪未遂,并没有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失,且是失恋醉酒,于此,我们是应该教育还是应该判重刑呢?我认为在没有恶意甚至不是在蓄意的意识指导下的作为应该提取成分。立法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惩罚违法犯罪者,而是警告规劝人民不要去扰乱社会秩序,努力做一个良民,这是两种意识和行为。社会进步的同时国家机器也应该随之进步,而不是世袭那种封建时代和革命年代留下来的阶级论断!
从法律上讲,盗窃金融机构财产罪确实重大,二十一万又属于数额巨大之列,依刑法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者,可以从轻处罚。虽然此判有法律依据,但这里有一点需要指出,那就是当事人并不知道柜员机里当时有二十一万,也就是说他对犯罪的客体并不清楚,假如当时取款机里有五十万甚至一百万呢?那要怎么定刑呢?犯罪或者说盗窃应该是蓄意或是有明确目的的,最起码是应该有个分寸的。正常的,如果是为了打车钱,他应该是去找一个仅剩一百元的取款机去砸,那样正好够他的车费,也可以减少犯罪成本,而不是找一个二十一万的!从这个角度看,是银行工作人员在事后告诉记者或法院说里面有二十一万,因此,这二十一万的罪名就成了法院后来强加给这个名叫小董的年轻人的,也就是说小董罪名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是命运或者运气在审判,而不是法律,如果是法律则应该依小董目的要盗取的或是实际已据为己有的金额为依据,由此再判未遂的罪名。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是没人去矫正,即便有人这样想过!
提到中国的法律和执法,想必每个统治阶级和话语阶级之外的中国人都有一腔怨言吧?时代和科技发展到今天,社会和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人没有变,所以人类社会所织就的一切规则、制度、准绳甚至是谎言都没有改变,并且在未来很长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改变,而我们依旧要无奈的走完一个又一个的生命过程!
不由想起了冰心的那首小诗:
醒着的
只有孤愤的人吧
听声声算命的锣儿
敲破世人的命运……
十年零六个月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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