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61)


另外,还有扣除法。因为世界各国很少使用,所以不作重点介绍。为使大家掌握更多知识,这里也简单讲一讲。前面讲的三种方法都是以应纳税额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免税法,就是应纳的税额不用纳了;抵免法(包括饶让抵免),就是境外纳的税额从全部应纳税额中抵扣。而扣除法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冲抵应纳税所得额后,就其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财产税。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对本国居民(公民)有限度地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居住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国外已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额)×适用税率。由于扣除法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外己纳税额只是给予了一部分扣除的照顾,而并没有完全免除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的负担。实行扣税法的国家有秘鲁、挪威、西班牙、葡萄牙、哥伦比亚、肯尼亚、泰国等。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把扣除法作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辅助措施,在抵免法不能适用时,才使用扣除法。如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居民纳税人一家从国外控股公司取得股息的公司,则对该股息只能使用扣除法。我国原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