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明确定性为时效,期限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改变了劳动法关于60日除斥期间的规定,并完善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制度。
(2)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3)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仲裁时效特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6、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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