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64)
陈绪国
【原文】〖集体财产的公平保护〗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解析】〖集体财产公平保护与成员诉求〗
本条款,规定了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四大防火墙和集体成员维权诉求的途径,可视之为集体财产上下两层公平保护的机制。
所谓四大防火墙,是指集体财产一旦存在并且保有物权时,就被置于物权法及其他财产法公平保护范围之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此禁止“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可称之为“集体财产的四大防火墙”,防止物权病毒的产生、蔓延、攻击与破坏。
所谓集体成员维权诉求的途径,是指集体成员是集体财产民主自治、相互监督的主体,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物权民主的权利,有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成员可以通过面议、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物权纠纷,或者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这里,集体财产的四大防火墙将在集体内部发挥作用。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外部的、内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是天条与铁律。
◎〖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概念〗
集体财产公平保护,是依据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旨,依据集体财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和物权保护的规律,凝结而成的扁平化、公平化财产保护的多重保护制度。以集体财产四大防火墙为硬指标,以集体财产公平保护、民主保护为依托,完善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体系,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民主信托管理,当集体财产遭遇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虞时,一是通过民主民权的途径来解决,二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本条款“集体”,指农民集体与城镇集体。本条款“集体所有的财产”,泛指农民集体财产或者城镇集体的财产,是指物权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或者支配的、管领的、统辖的不动产与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或者支配、管领的森林,统辖的土地和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其中,“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范围:应当包括集体的派生性不动产和派生性动产,包涵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权、专有技术、电子网络版权与商业秘密、标志性雕塑与建筑物等涉及知识产权和文化产权方面的不动产与动产;应当包括集体的有价证券、股票、股权、银行信用社存款、应收账款、抵押财物、出租出借财物、应收财物等财产。
本条款四大防火墙,指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可以依顺序划分为防火墙的四个等级。
一级防火墙为防侵占。所谓“侵占”,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或者将集体的信托所有权、承包经营权非法篡改为个人的所有权,或者以某种非法形式多吃多分多占侵害集体权益。侵占的客体,是集体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派生性资产等集体财产;侵占的主体,一般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尤其是掌握财产信托所有权的负责人,也有来自内部一般成员和外部侵权分子的侵占。构成侵占的要件,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事实真相,并可推断是有主观过错。
二级防火墙为防哄抢。所谓“哄抢”,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哄抢的客体也是集体的各种财产。哄抢的主体,可以指掌握财产信托所有权的负责人,也可以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构成哄抢的要件,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事实真相,并可推断是有主观过错,能够判定有主观故意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性质。
三级防火墙为防私分。所谓“私分”,是指当事人违反集体财产的财务制度、分配制度,擅自将不该处分的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部分或者相关集体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侵占特定集体成员的财产而擅自分配给不相关集体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有的地方的少数村委干部私自截留全体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青苗补偿费,以“集体提留”的虚假名义截留然后擅自分掉据为己有或者用于个人投资洗黑钱,还有的村委干部规避民主公开程序私分股权股份红利、滥发工资奖金与实物据为己有。
四级防火墙为防破坏。所谓“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致使其丧失正常功效或者使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处于崩溃状态的恶意行为。如故意毁坏集体企业的生产设施、机器设备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枢纽水利设施,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行为,以及通过公权私化和非法大肆侵占、大肆哄抢、大肆私分集体财产使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处于崩溃状态的恶意行为。
以上四级防火墙,由第一级至第四级,可以视之为由弱到强的集体财产防火墙。它们几个项目,不是孤立的、绝对的,发生非法行为往往是竟合形式的,特别是非法占有的行为是侵犯集体财产的最普遍的形式,甚至于可以贯穿在非法哄抢、非法私分和非法破坏的行为、环节之中。了解集体财产的公平保护,可以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可以从中找出代表性和规律性的头绪,举一反三。
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建立在公平保护、民主保护、信托保护与自我保护基础上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保护机制。公平保护,意味着集体财产适用于物权法的同一物权保护与对抗规则。集体组织中,大家的财产与集体个人份额的财产均须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集体单位与个人侵犯集体财产与权益同样地会受到惩罚。民主保护,意味着集体的财产置于全体成员的全程监督与保护之中,集体财产必须民主公开、民主监管、民主分配,可以对抗专制与特权。信托保护,意味着集体财产置于集体成员的信托共管氛围之中,借以考量集体财产的主管人员的诚信水平、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和执法守法水平,考量他们能否为集体财产保值增值,能否克己奉公任劳任怨兢兢业业,能否在发展生产、保护财产、公平分配等各方面做出出色成绩。自我保护,意味着集体成员既担负着保护集体财产的重任,又担负着自己份内财产的责任,需要团结其他集体成员来一同完成自我保护。当然,自我保护包括了个人保护。而本条款“自我保护”的中心思想,是泛指“受侵害的集体成员”,不仅仅是单独专指某一个人。公平保护、民主保护、信托保护与自我保护,也是一环套一环的,也是集体保护的四大因素。这四大因素,与集体财产四大防火墙有着密切联系。因为集体财产保护重点在于事前防范、事前保护,而向法院寻求保护只不过是事后救济、事后保护。集体财产保护,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与现实问题,法院也不一定包打包票,也不一定能够一蹴而就,最好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关乎集体成员坚持不懈的自治与民主管理。
◎〖集体成员的物权请求权〗
与其他物权人一样,集体财产在遭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虞时,可以依据物权保护的法则向法院提请物权确认之诉或者返还原物之诉、排害除险之诉、修作更复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甚至还可以据实申请行政责任之诉或者刑事责任之诉。这些物权请求权,是可以针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法院是可以依据案由来分类审理的。
本条第二款给定了一个诉讼对象,是针对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一种内部的物权请求权。为了有效地行使集体成员的诉权,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民事案由的注意事项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之诉,作为民事案件来申请,而不以行政案件来申请。这是因为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负责人也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况且物权法对应的是民事纠纷,不是行政纠纷。众所周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既麻烦也不好胜诉,就连法官审判的权限一般仅限于裁决行政部门“拟作建议”,不能直接干预(指挥)行政的具体事务,所作判决书往往令上诉的老百姓相当失望而不知所措。应当尽量避免卷入“行政诉讼”那边去,才是上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可以确定针对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之诉,对应于案由第140项“所有权纠纷”,第140项第(1)分项是“财产权属纠纷”。第144项案由是“宅基地纠纷”。其它一些案由项目也很多,总数有五十四类300种,可供对号入座。
二、要有明确无误的诉讼对象
原告应当提供诉讼对象的集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填写集体法人的住所及相关通信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信地址、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
集体成员都有权作为原告控诉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的乱作为、不作为的损害集体成员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之诉,每个集体组织成员都有同样的权利,不论是干部或者是群众,也不论是多名集体成员或者单个的集体成员,都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诉。法院不能以“群众不能代表集体”、“个人不能代表集体”等借口拒绝接受原告立案。
三、要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以本条款为例,集体成员向法院申诉,要有一定的诉讼事由。这里是指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事实及理由,并且需要有相当的案值。如果案值太小,法院也许不予以立案。
四、要注意诉讼时效
提起诉讼的时间,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没有明确限制。但要留心注意,原则上法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不动产的诉讼时间可以适当采取长线的,动产的诉讼时间可以适当选择短线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问题,是不能麻痹大意的大问题,否则就会耽误大事。集体成员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的不当决定,是比较明智、稳妥之举。
农村集体成员有不少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与诉讼时效的,对于自我保护意识与维权技巧是器质性障碍。加上他们属于弱势者群体,某些证据取证比较困难。是否放宽诉讼时效时间,是否证据倒置,是否根据需要和可能网开一面,这些问题还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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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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