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谓暴力抗法的三重追问


对所谓暴力抗法的三重追问

编者按:《齐鲁晚报》12月4日发表题为《对所谓暴力抗法的三重追问》的文章,作者:杨涛,全文如下:

    当女主人要自焚,要以死保卫自己的房屋时,即使是政府方面有理在手,为什么就不能暂时停止强行拆迁,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自焚呢?

  12月3日《武汉晚报》报道,11月13日清晨,成都金华村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自焚”以死相争,却未能阻止强拆队伍,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势过重身亡,其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对事件过程,双方各执一词,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明明是政府组织几十人在深更半夜进行暴力拆迁,“很强很暴力”,女主人唐福珍被迫“自焚”以死相争,反而被政府认定为“暴力抗法”,这分明是“莫须有”的现代版。

  地方政府认定“暴力抗法”的前提是,唐福珍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而所谓“违章建筑”,却是事出有因的。唐家的综合楼和服装加工厂,是1996年村支书找到唐的丈夫胡昌明,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资,使用土地政策优惠,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但后来没办成。现在,政府修路要拆除房子,但只补偿217万元,这与其投入的700余万元相比差距甚远,唐家当然不愿迁走;何况,他家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却保留下来。同样是“违章建筑”,为什么有不同的待遇呢?是不是对事出有因的“违章建筑”,可以无视房屋所有人的合理要求,一定要暴力拆迁呢?

  地方政府认定“暴力抗法”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唐家扔了燃烧瓶。但事实上,即使是这些房屋被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也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合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即使是对于“违章建筑”,也不能违法拆迁。面对区政府的强行拆迁,唐福珍一家的过激反应,实在是被逼无奈。

  当女主人要自焚,要以死保卫自己的房屋时,即使是政府方面有理在手,为什么就不能暂时停止强行拆迁,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自焚呢?在生命面前,政府难道就不能有一些策略和妥协吗?这种无视他人的生命,要将强行拆迁进行到底的行为,算不算是一种“暴力执法”呢?

  当地政府指责唐家“暴力抗法”,其实是想占据舆论的有利地位。但是,由当事一方来宣布另一方罪名的做法,完全有失程序公正。唐家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给予多少补偿,唐家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抗法”,有关官员对此事件是否负有责任,这些都需要给全社会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

来源:《齐鲁晚报》《星岛环球网》

网址:http://www.stnn.cc/life_op/200912/t20091204_1226451.html

从“唐福珍事件”看强制拆迁

据《参考消息》12月5日转载日本《产经新闻》12月4日报道《中国市民维权意识增强》,作者是矢板明夫,内容如下: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11月中旬发生了一起女企业家唐福珍为抗议当局强制拆迁服装厂而自焚的事件。这在中国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云南省和贵州省等地也于该月因拆迁问题发生了冲突事件。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不顾形象的蛮横做法,另一方面是市民保护私有财产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这一切导致了一系列的官民冲突事件。

  在成都市这起事件中,政府工作人员在11月13日上午到位于开发规划区内的服装工厂实施拆迁,看到这一幕的女企业家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要求拆迁人员撤离,由于对方未予理睬,遂点燃了身上的汽油。据中国媒体报道,市政府提出了217万元的赔偿金,与这名女企业家要求的800万元相差甚远。

  同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近1000名个体户因反对政府强制拆迁市场而与警察发生了冲突。23日,江苏省南京市数百家商店店主停止营业,抗议市场管理方的商业设施拆迁计划。27日,贵州省贵阳市数百名当地居民为抗议强制拆迁,与警方发生了冲突。

  中国于2007年实施了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这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利用土地开发来拉动GDP,纷纷制定了《土地转让管理办法》,为强制拆迁寻找依据。

  地方政府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是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但这种观念明显与《物权法》相矛盾。今后,这种官民冲突的事件很可能越来越多。

来源:《产经新闻》《参考消息》《星岛环球网》

网址:http://news.stnn.cc/ed_china/200912/t20091207_1227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