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勿成暴力的遮羞布


 

 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人们反对的不是使用强制手段,相反,人们希望政府有权威,但反对暴力的不适当使用。然而,在很多现实的拆迁案例中,政府合法使用强制力和非法使用暴力没有一个精确的边界,经常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在程序不当和补偿不合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用。

  11月2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对一个女人(潘蓉)的燃烧瓶和政府(闵行区)的铲车之间的拆迁大战所作的报道,又一次让上海处于被口水淹没的境地。其实,这场惊心动魄的拆迁大战发生在去年12月6日。要不是央视媒体的报道,人们还以为政府强拆民房的事情是这几天才发生的呢。在本案例及其他众多类似的案例中,核心问题是政府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把这一问题分解为两个方面,即:政府是否可以强制拆迁,政府强制是否意味着可以使用暴力。

  古今中外,无论是极权政治还是民主政治,都存在着政府强制征收民众私产的事实。区别只是在于,在民主和法治时代,政府的强制征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私有财产的政府征用不光是(甚至首先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深层次的道德和政治问题,即政府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这个目的性条件才能具备道德上的合法性。

  在现代宪政框架下,政府强制征收民众私产的特权受到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的保障。但同时,为了限制政府获得私人财产的能力,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用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合宪的私人权利)由于政府的专断或不公正行为而丧失。比如,美国的“重要空间法”赋予了政府的征用特权,但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则对该特权进行了规范,规定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事先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政府不能强制征收私产。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物权法第42条也作出了大体类似的安排。有了这三个前提条件,政府的强制征用行为才具备了道德上、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合法性。

  但是,政府享有了这种武力和能力,并不意味着它可以立即行使暴力。在政治学意义上,暴力指的是不享有合法保护的伤害。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人们反对的不是使用强制手段,相反,人们希望政府有权威,但反对暴力的不适当使用。然而,在很多现实的拆迁案例中,政府合法使用强制力和非法使用暴力没有一个精确的边界。在很多征地和拆迁案例中,经常的情形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在程序不当和补偿不合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用。这自然会受到权利意识越来越高涨的产权主体的非暴力和暴力的抵抗,也就是公民对政府的不服从。由于这种不服从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违法,因此它经常会成为政府实施暴力强制的理由。潘蓉的合法房产被用暴力强制拆除的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典型。

  在公共利益的目的与政府实施强制力这两者之间,不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存在着很多中间环节。比如,政府与民众都要认同和服从公共利益,在确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坚持人人在道德价值上都是平等的这一正义原则。因此,征用和拆迁工作不能简单地以功利主义理论为指导,即:为了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可以不惜牺牲一些人的个体利益。从人的独立性出发,人们有权不为整体利益而牺牲他们自己的特定利益。因此,让个人利益受损的人获得公正的补偿(注意,这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而所谓公正,就是按照市场原则协商),才能增进公共利益,也只有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的公共利益,才是真正健康的公共利益。如果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不到解决,就只能借助于司法途径,政府不能凭借其强制力进行自我裁决。如果个人不容忍司法程序的合法裁决,政府才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但要让个人作出妥协的前提是,政府必须首先容忍个人恰当表示的异议。

  在这个案例中,促使政府实施暴力强制拆迁的,是这样的简单逻辑:征用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业主不服从政府(与政府作对就是犯罪)。但是,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抹杀了公民合理的利益诉求,同时没有法院的裁定和授权就采取强制,这就存在滥用暴力的嫌疑。

  作者系复旦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