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缘何屡屡关照贪官?


今日《大河报》一篇题为《河南许昌市委组织部长受贿千余万获刑15年》的文章,披露了原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国华在担任临颍县、许昌市领导期间,共收受贿赂1259.4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法院认为,因其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国华表示服判,不上诉。

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王国华受贿1200多万元,已经超过“十万元”的120多倍了,应该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类,理应被判处死刑。即使其真有“自首表现,且全部退赃”行为,也仅能获得有限的“宽大”,至少也应该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可王国华仅领刑15年,应该是获得了超越正常的“宽大”待遇。

几年来,因“受贿罪”被判死刑的也不少,仅部级干部就有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共计收受人民币544.25万元,另有161.77万元的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被判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伙同其情妇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被判极刑;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犯罪被推上断头台,他在任时受贿达517万元,另有480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649万元,走上了不归路。

相比较这些部级贪官被判死刑而言,贪官得到法律过分“照顾”的案例更是不断发生,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仅被判处死缓;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单独或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元,仅获死缓;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元被判死缓期;“三玩干部”、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受贿721万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被判死缓;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收受贿赂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00多万元,仅获无期徒刑。真是不胜枚举。

本来应该严惩贪官的法律,却屡屡照顾贪官,让老百姓难以看得懂。王国华作为“千万级”的大贪,其获得的照顾比李嘉廷们就更好了,不但没有获死刑,连死缓、无期徒刑都不需要领受,这其中究竟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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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市委组织部长受贿千余万获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