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应想到民众感受


    

  最近,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试问:贪污贿赂起刑点要与GDP和CIP挂钩吗?社会公正只有通过提高贪污贿赂起刑点才能体现出来吗?今后惩治贪污腐败究竟靠什么才能解决问题?提高不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必须考虑到民众的感受!

  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仅靠简单的数量分析的技术手段解决问题,不能与我国经济增长、物价变动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联系而成为“水涨船高”趋势;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个不可随便碰的“红线”,涉及到干部的本质、职责以及根本宗旨问题。如果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哪怕是一分钱,也不能揣到自己的腰包里去!还谈什么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问题?对于贪污腐败分子,必须做到“零容忍”!官员坐在官位和厅堂侈谈贪污贿赂起刑点问题,想没想过中国有的贫困地区人民的年收入还在千元左右徘徊,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还不足2000元,有的地方老百姓的年收入尚不足5000元呢?为什么不建议大幅度提高老百姓的工资收入水平呢?即使有提高其幅度也不到百分之十,而屡屡给腐败分子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倒是翻番,难道良心让狗吃了!到底是替谁说话?为谁办事?反腐不力倒罢了,反倒想起给腐败分子提高贪污受贿起刑点?想得出来?!所谓“宽严相济”屁话可以休矣!对于腐败分子的法律上的每一次让步,都会让老百姓屡受伤害、倍感心寒!

  回顾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的一次次提高,已经由1979年的1000元立案标准到1988年的2000元、1997年的5000元,这种提高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的惯性仍然在进行,有些地方也有任意放宽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的做法,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才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前腐后继,犹如“六月的韭菜,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其实,老百姓最不满意的就是对于贪污腐败分子的无限宽容和无度容忍,这是对人民的犯罪啊!也是与我们党和政府的反腐目标相违背的!当年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为官僚主义下了最后通牒:如果有的人活得不耐烦了,想搞官僚主义,就有打倒的必要,完全有必要!想不知,那是有没有什么贪污受贿起刑点问题?

  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和“公仆”,每年国家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众多的应聘者中“百里挑一”的选拔公务员,理应是高质量的,他们已经享受到了高于一般普通百姓的优厚待遇,再去以权谋私那就不对了,应该严厉制裁,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高贪污受贿起刑点。反对贪污贿赂的政治基础是干部标准和根本宗旨,法律基础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的活动,伦理基础是不该拿的东西绝对不能拿。收受贿赂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大小贪污受贿行为皆应反对。上调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恰恰有损我们的政治伦理。可以设想,如果一味提高贪污受贿起刑点,大小官员都可以“拿取”和“收受”几万元以下财物时,那后果不堪设想!可能离人亡政息、国将不国就不远了!

  反腐倡廉,任重道远。惩治腐败还需要严刑重典,对于腐败分子不能有丝毫地手软!从媒体看到,发达国家的腐败丑闻不过是公车私用、冒领一点住房津贴而已。在美国,公职人员只能接受20美元以内的馈赠。在新加坡,价值超过200元的礼品必须交公,否则就视同贪污受贿。看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如此怎能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对于贪污受贿分子不能有丝毫的手软,不严惩贪官污吏不足以平民愤!只有执法如山,方能国泰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