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委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列举,并规定可在一次拘留后对非正常上访处以劳动教养。(深圳新闻网11月11日报道)
尽管《信访条例》并未将劳动教养明确列入处罚措施范围,但对上访人员实行劳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仅仅我搜集到的案例就有数百之多。其“罪状”有的是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上访,有的仅是在某个乡镇办公室吵闹,结果就被剥夺了一到三年的人身自由。更有执着的“老上访”们被多次劳教,有人甚至被累计剥夺人身自由七八年之久。这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刑事处罚中拘役、管制、部分有期徒刑的处罚强度。而地方党政这样做的目的,不过是阻止信访民众上访,以免影响其政绩。因此可以说,劳教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地方党政迫害信访民众的重要工具。
深圳这样对信访劳教正式发文,表面上这“法制化”举措,可以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处理有所依据;但实质上,不过是试图将“劳教迫害信访民众”变得“合法化”、“正常化”,让迫害上升为职务行为,用起来更无后顾之忧。而该通知的核心无非两点。一是扩大对上访活动的打击范围。具体是用“非正常上访”的概念偷换了“违法上访”,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6种上访禁止行为扩大到14条。但这种任意解释是越权和无依据的。比如“穿状衣”等,在信访条例修订前就经过比较充分的讨论,被认为不宜禁止,深圳通知却对此做出了“突破”。信访民众因此又戴上了一具沉重的“枷锁”。
二是规定“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后又再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实施劳动教养”。这种表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实质上降低了信访劳教的门槛。为什么这么说?首先,即使多次破坏社会秩序,也可以施以多次行政拘留,并不一定非要劳教。其次,“劳教是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是否符合劳教条件解释余地很大,基本起不到实质上的限制作用。再次,在我接触过的很多案例中,更多的是被拘留多次后才被劳教(尽管这也并不正确),拘一次即可劳教显然更为苛刻。因此,从上述两点看,深圳通知极有可能扩大劳教制度在迫害信访民众上的滥用,进一步损害信访民众的权利。
其实,劳动教养制度一直受到强烈的批判。这一产生于建国初期威权政治生态下的社会控制手段,实质上是行政权力在司法程序之外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一条“便道”。它的存在一直缺少法理依据,直接违宪(第37条)、违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在“依法治国”原则入宪后,应该说执政者已经清楚劳教制度不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却一直未予以改变和撤销。究其原因,大约还是贪图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上的方便和快捷吧。
因此,深圳市委及四部门明显的违宪行为、越权行为就有了解释。所谓维稳需要、政绩需要、潜规则小气候,或者我常批评的信访责任追究制的压力,都不如“权大于法”、“上行下效”这八个字来得清楚透彻。如果深圳这种用劳教迫害信访民众的“法制化”努力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因为打压信访活动的效果显著而被纵容、鼓励、效仿,信访民众的人权就难免会进一步丧失,最终影响到他们及同情者对国家的政治认同。
鼠目寸光,只顾用高压政策来维护信访秩序、社会秩序这样的“小”秩序,丢失的可能是政权合法性赖以为继的大秩序。可现在的问题是:谁能来叫停深圳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呢?
(南方都市报,20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