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律师疑法院为执法大队撑保护伞


  维权律师郝劲松研究发现,上海系列“钓鱼执法”案中,被栽赃陷害的车主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总是“屡诉屡败,无一胜算。”“究其原因,背后是上海各级法院撑起巨大的保护伞,为执法犯法的交通执法大队保驾护航。”郝劲松表示,他认真研究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后发现,这份《意见》居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研讨出来的。这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相悖。依据《意见》而对“非法经营”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减轻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其中对“违法经营”的认定有“违背生活常识”一说更为确切。

  比如一个人花了十元钱买了一本书,他的朋友看到以后,为了不跑冤枉路,拿出十五元钱恳求其转让,出于朋友关系,这个人同意了,并找给了对方五元钱,但对方坚持不要,如果将这样一个“交易”过程视为违法经营的话,显然是违背了生活的常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