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在育人,教师本来应该既为“经师”又为“人师”,而所谓的“有偿家教”纯粹是为了提高“分数”,增加了学生负担,异化了教育本质,是应该加以规范和制约。只是针对教育乱象,重要的是抽丝剥茧,理清头绪,正本清源。简单地针对表象立法,立了法却又很难执行,反而失去了法律法规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山东"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立法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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