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何必将烟草捐资拒之于千里之外?
7月底,上海世博会退回2亿元烟草捐款的事件刚刚平息,近日又有消息称,有烟草公司向将于10月16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运会支付巨额捐款。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兼控烟办公室主任杨功焕昨日向本报透露,控烟办将在今明两天正式致函全运会组委会,敦促其退还来自烟企的捐款。(14日每日经济新闻)
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091014/1330423.shtml
上海世博会组织方在一片质疑和批评声中,最终悉数退回了所接受的2亿烟草捐款,如今,全运会或许又将面临同样的结局,退回来自烟草企业的一笔金额不菲的捐资。根据我国广告法和国际控烟条约的相关规定,对任何形色的烟草广告或变相广告说不,这是政府和整个社会理所当然应该持有的鲜明态度。
烟草危害人类健康是公认的事实,笔者不解的是,烟草资金不是赃款,本身没有危害性,对其捐赠公益活动的行为,何必如此视为瘟疫般拒之于千里之外?当然,一种占上风的观念认为,烟草企业捐赠公益,意不在公益而在其商业目的,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行为,这也是客观的事实,在市场经济时代,有多少企业会是只图投入不求产出的傻子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当前社会公益事业嗷嗷待哺,急需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资助之时,面对来自烟草企业的“善意”,难道我们真的只有“拒绝”这一条路可走吗?比方说能否在“去商业化”、“去广告化”上动点脑筋:你可以出钱,也应该出钱,但不能以任何形式“抛头露面”,只能做“无名英雄”。
也许有人对此会嗤之以鼻:此等傻事人家打死也不会干的。这就涉及到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话题,无论是民企也好,国企也罢,都得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殊“身份”,更应该有所“表现”。当然,现实的状况表明,仅仅靠企业自身的觉悟不够,有时还得依靠制度的强制。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有收取排污费的做法。对排污企业,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监测管理,督促其依法达标,另一方面,收取一定的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治理污染和环境建设。我们总不能因为某个企业存在污染环境行为,对环境等造成一定危害就拒绝接受其上交的排污费或其他社会捐赠吧?对待烟草企业的捐资又何尝不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笔者觉得,对烟草这类高利润率垄断企业,对其赞助、捐资公益性事业不宜简单地一拒了之,相反应当通过制度规范,趋利避害,并想方设法令其多尽一分责任。
公益事业何必将烟草捐资拒之于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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