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警察历史简单比较


    近日偶尔翻读了一本比较专业的书,《世界警察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陈真、陈合权主编)。此书对于职业人士以外的人群,不太有通读的价值,当作资料比较合适。这本书的书名有点问题,既然书名叫做《世界警察概论》,居然不包括中国。难道中国在世界之外?“世界”一词的使用习惯,经常不包括中国,而特指外国,这种现象很常见,例如“世界知识”、“世界旅游”等。使用“世界”似乎显得开放,使用“外国”似乎显得隔阂,因此,用词上多计较也没意义。但是,这种使用方式也会造成一个不好的暗示,似乎中国的东西在世界面前都不值一提,这是需要注意的。
    翻了该书前面部分,主要是讲英法等国的警察历史。我发现,如果“世界”不包括中国,书中对英国警察历史的描述,大致都没有问题,因为,它借助了很多外国的资料。如果“世界”同样包括中国,那么,英国警察的历史,放在中国历史的背景下做一个简单比较,就会有很多新的发现,也许会对我们的认识有新的帮助。所以,我想就我所了解的情况,对该书中关于英国警察史的简单描述,做一个简单比较。
    该书第1页第1句话是这样说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自治体制警察的国家”。它的论据是,早在西元1-5世纪罗马帝国统治英国期间,罗马军队的部分士兵就充任了警察职能。此后,英国出现了居民互保制,到西元12世纪时,正式实行了“十户联保制”,也就是治安问题的“连坐”制度(不要说只有中国古代有连坐,英国也一样)。我认为,该书开篇的这段描述是有问题的。
    首先,罗马帝国占领英国时,英国还非常落后,如果罗马士兵在英国当警察,就成了“世界最早”,那么,当时比英国先进很多的罗马帝国,它没有类似的警察制度?因此,这种描述显然是照抄英国史学家的观点,只站在英国自己的立场上,把“英国最早”当成了“世界最早”,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便不放在“世界”背景下,只放在欧洲的大背景下,这种观点也有问题。
    其次,如果把居民互保、联保视为“自治体制”的警察,那么,中国至少在周朝就已经出现了这种“警察制度”,比英国早1000年都不止。春秋时期的管仲推行过“闾伍制”,25户为一闾;战国时期,商鞅等法家推行的“什伍制”,毫无疑问也是居民互保的制度,具有明确的社会治安的功能。宋朝时,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恢复古代的居民联保制,称之为“保甲法”。联保制度作为警察制度的辅助形式,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因此,只要眼界放宽一点,就会发现,英国的警察历史真的不算什么。
    对于警察的概念,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首先,在世界各地的历史上,以前警察和军队都是不分的。因此,要确认警察的存在,第一个要素是,警察的职能与军队分开。其次,居民联保制度等于警察是业余的,或者说是老百姓兼职的。所以,确认警察制度的第二个要素是,警察变成职业。第三,由于管理社会治安牵涉到犯罪活动,对于犯罪活动就要有法律审判,人类历史上,早期的警察实行逮捕和审判也是不分家的,因此,警察的另一个要素是,制止犯罪、预防犯罪与审判犯罪的职能分开。第四,警察变成职业后,它是军队的一个特殊军种?还是文职?是警察的另一个要素。因此,真正意义的警察,应该包括这几项要素:非军队、职业化、文职化、没有审判权。理解了这些概念,再参照英国警察的历史和中国的历史,就会发现很多在《世界警察概论》一书中被忽视的内容。
    英国在西元13世纪的时候,警察工作由居民推选“警务官”,依然是平民兼警察,带领大家巡夜。这种“警务官”也就是居民推举的“保长”。西元18世纪中期,英国的警察叫做治安法官,它有几个特点。首先,治安法官开始职业化,是拿薪水的,而不是由平民兼任。其次,担任警察职能的治安法官,既可以抓人,也可以审判,因此,它只完成了警察制度的一部分,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察。第三,巡逻成为此时英国警察的日常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很长时间里,只局限在舰队街,到西元18世纪末才推广到整个伦敦地区,到西元19世纪中期才推行到全英国的乡村。对照英国警察的历史,我们再看中国。
    中国自秦朝开始实行郡县制,在那个时候就设置了非平民、拿薪水的“县尉”,专门负责社会治安。到了宋朝,法律明确规定县尉由文职担任。在某些特殊地区,例如边境地区,或者社会治安特别差的地区,也有武官担任县尉的,但不是普遍现象。在郡县制度下,县尉的职责之一,就是固定巡逻,而且巡逻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只不过城镇和乡村的巡逻频率不太一样。城镇频繁些,乡村因为面积大,巡逻频率稀松些。对于面积大小不一的县,宋朝法律有明确的巡逻规定,有的要求一月巡逻全县一遍,有的要求半月一遍。此外,宋朝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县尉只有逮捕权,没有审判权。而且逮捕权也不完全是县尉自己可以单独决定。因此,我们看到,英国在西元18世纪、19世纪的警察制度,还没有达到宋朝的标准。
    英国在西元19世纪才真正确立了全体警察的文职制度,警察与军队的区别才真正分开。在西元19世纪英国新警察制度下的职业警察,穿上职业制服指挥交通,往往成为英国新警察的标志。但是,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一个专门的职业“野庐氏”,就是政府委派的专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交警”,而且,也是在大街上执勤。英国到工业革命以后,城市消防也成为警察的一项工作。而在宋朝,大城市的专业消防队伍已经非常成熟,只是消防手段与现代不同而已。
    我们再比较一个有意思的现象。英国中世纪的平民联保警察制度中,有一个“大喊大叫”规则。这项规定要求,居民在发现和追捕罪犯时,都必须“大喊大叫”,听到喊叫声音的人必须停止手中的工作,加入追捕,否则就被视为支持罪犯,要受到惩罚。比英国这一警察制度更早的宋朝,也有一个类似的制度。宋朝的警察有专业的刑事侦查和法医检验,当发生凶杀案时,法律规定当地官员及刑事警察和法医必须在法定时间段内赶到现场。我们现在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的时间以分钟计算,宋朝即使是在农村,到达现场的时间也以小时计算。当时的交通条件,应使得我们对这种时间规定表示敬意。
    宋朝的行政官员、刑侦人员和法医到达凶案现场时,与现代不同,要组织当地群众围观,尤其要让当地有身份的人物参加围观。法医在检验尸体或案发现场时,每一项检查内容的结果都要高声喊叫,以便让在场的所有人听见,并且记录在案(那时的英国还没有纸)。比方说在什么部位有一处刀伤,伤口尺寸和深度,一共有多少伤口等。不光要文字记录,还要画成图。宋朝的这一“大喊大叫”制度,首先保证了现场勘查证据的准确性,记录在案的内容,成为日后抓捕凶手或审理案件的证据;其次,在场的所有围观者,因为听到了喊叫的内容,也可以成为证人,同时也对法医检验的过程进行监督。为什么要进行监督?古代尸体保存的方式不像今天,很快就会腐烂,喊叫形成的现场证人,其实就是代替了今天重复检验、多次检验的方式。由此我们看到,中国警察历史上的“喊叫”制度,比英国警察历史上的“喊叫”制度,不知道要先进多少倍。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中国历史上的警察制度比英国先进很多。英国形成现代警察制度,并成为世界警察的模范,有几个原因。首先,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有一个广泛学习中国制度的阶段。在那个阶段,当时的中国制度在欧洲人眼里被称为“理想国”。作为中国历史上的警察制度,是如何传播到欧洲,现在缺乏这方面的历史研究,但是可以肯定,中国古代的警察制度就是在那个时期传入欧洲的。英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借鉴了中国古代的做法,这已是定论。英国警察的职业化、文职化也出现于这一时期,两者是有必然关系的。其次,英国并没有照搬中国制度,而是根据工业化社会的现实,借鉴中国制度的理念,创设了符合英国需要的现代警察制度。由于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巨大不同,现代警察在形式上与中国古代“警察”确有很大区别,但在理念上,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和逻辑上的自然延伸。因此,否定中国历史,否定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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