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很多企业都错误的认为劳动者创造出的知识产权的成果理所当然归用人单位所有。因此在此期间也产生了很多争议。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有公民也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企业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另外《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视为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何谓职务作品?

一、创作的作品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性质提出的工作任务;

二、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本单位的员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或者招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职务作品的作者;

三、基本上是以作者的意志完成的,而不是以单位的意志完成的;

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该注意自己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单位在两年内可以优先使用,如果在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