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民在“抗法”
——济宁市市中区皇营村村民争夺房产、地权纪实
济宁是举世闻名的孔孟之乡、礼义之邦,近年来中共济宁市委坚持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教育全市党员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坚持依法治市。从济宁政务网上了解到,一个市民素质不断提高,社会更加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民主法制建设稳步前进,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的新济宁已呈现在世人面前。作为一名法律维权记者,为了客观地报道济宁市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决定专程采访。
济宁市中区皇营村地处济宁市东郊光府河西,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打拼,昔日贫穷的村庄,己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范。
8时30分,记者来到皇营村村委会办公室,这里整洁有序,各种规章十分健全,村干部们全部就坐在各自的岗位上。当得知记者的来意,村委唐加强情绪十分激动:“记者同志,你要为我们实事求是地报道啊!我们官司打了几年,先赢后输,现在村书记不是躲避,而是在北京寻求公道,为什么本来属于我们的房产、地权突然变成郑长月所有?市有关部门为什么不作公正处理?是不是官商勾结?我们农民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1999年6月,皇营村村委会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向济宁市市中区计委申报,将本村村南一块8000平米耕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市中区计委于
2002年7月,住宅楼的开工建设给住在低矮潮湿平房的农民带来喜悦,他们满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无限憧憬。令村民们意想不到的是,一场争夺地权、房产的斗争从此开始……
村民们说,老谋深算的郑长月早就对皇营村这九亩地垂涎三尺了。工程开工后郑长月私刻皇营村委会公章,利诱原村支部书记及会计张道宏,伪造了一份“皇营村旧村改造宿舍楼联建工程合同书”,并在甲方(皇营村)法人代表处加盖了不是法人代表的村支部书记谷美英的印章,及驻工地代表唐加田的印章。乙方为郑长月的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假公章签假合同赢得真房产
村委唐新文对记者说:99年我们同郑长月商谈建房时,我曾起草了一份联建议项书,但由于没有资金,所以协议没有签。2002年工程施工时,我是驻工地代表。我们没有同郑长月签订任何合同。郑长月伪造的假合同却被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可,而且步步绿灯……
2003年10日21日,郑长月手持私刻的皇营村委会公章,勾结济宁市市中区阜桥房管所李建军、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监理科副科长董兆怀,将皇营村集体房产证转移到自己名下,但善良的村两委干部及全村百姓却还被在鼓里。
2004年5月楼房竣工前,郑长月就已经卖出了几十套。当发现郑长月卖房子时,村两委的干部及村民才如梦初醒,马上制止,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唐加田向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举报。经该分局查明:
济宁市国土局及济宁市政府个别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掩盖其违法行为,使郑长月侵占皇营村土地更加趋于“合法化”,济宁市国土局法制科科长闫百川亲自编导了一出出闹剧:2004月
权与法 究竟谁说得算
2005年3月10,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根据皇营村委会的举报,对皇营村居民住宅楼权属纠纷问题进行调查后,在给济宁市国土局的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土地确权为皇营村委。二、皇营村村委与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了《皇营村旧村改造宿舍楼联建工程合同书》。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乙方”是非法转让行为;合同甲方签订人不是法人代表。三、济宁市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未经村委许可,于2004年9月将该宗土地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并确权于公司名下……鉴于以上事实,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为主体错误,建议对该宗土地重新确权。”
但是,
皇营村村民们彻底醒悟了,这不但是一场争夺地产、房产的法律之战,更是权与法的较量。2005年6月,忍无可忍的村委会向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举报郑长月私刻皇营村村委会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李建军立案决定书
用法律知识武装起来的皇营村村民坚决支持村委会与权势抗争。
虽然法院依法判决,但政府权力干预,
皇营村委会再次状告济宁市人民政府,然而这次法律天平倾斜了,
权贵们暂时胜利了,要取得彻底的、革命性的胜利还要依靠“法律”的支持。郑长月、济宁市人民政府不服济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济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关于一审判决是否正确问题。一审判决以市政府的征地行为并经公告程序并组织实施和国有土地的出让未经招拍挂的程序违法,予以撒销市政府的办证行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违背了司法审查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被诉行为系市政府的办证行为,不是征地行为和土地出让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作为颁证行为的上位行为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二是主体认定错误。本案征地行为的做出主体是省政府,而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协当事人是市国土局与装饰公司,均不是市政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撒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第五十四条(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济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
天平失衡 农民抗法
看着这两份有鲜红国徽的法律文书,村民震惊了,他们不明白,他们信任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混淆是非、枉法办案,那代表权威、正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天平为什么失衡?不服输的皇营村村委会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争夺地权、房产的博奕中,在这场权与法的较量中,郑长月及济宁市政府赢了,但“赢”的并不“理直”;皇营村村委会及村民输了,“输”的如此“气壮”!村民们很清楚,他们输的不是法律,而是输给了一个官商勾结的腐败利益集团。
村民代表告诉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胜利”归来的郑长月双手颤抖地捧着窃取来的本属于皇营村的两个房产证得意忘形,于2006年6月以房屋侵权为由将皇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一贯遵纪守法的皇营村委及村民们虽然从心里一万个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还是支付了郑长月160多万元。
村民涂写在墙壁上的“还我皇营土地,铲除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红色大字象唐加田及村民们心中流淌的血……
皇营村村民拿起了法律武器与违法行为做斗争
具有近20年党龄、当了二十多年村干部的唐加田看着眼前一份份政府公文及判决书,心情十分沉痛、迷茫,不知道这“抗法”行动将持续到哪一天。面对着数百名欲去北京上访的百姓,为了济宁市政府的形象,唐加田一次次劝阻。怀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济宁市农民的“抗法”斗争何时才能停止?
记者手记:
下跪副市长、“良友事件”给济宁带来的负影响还没有彻底消除,今天,济宁市政府及国土局个别领导为谋私利与郑长月沉壑一气,利用公权力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导演了于农民“对面为盗贼”的丑剧。更有甚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枉法判决使农民们再度陷入困境。我们不愿看到人民政府的形象被个别人毁坏殆尽,更不愿看到法律变成有哲理的废话。在济宁、在山东法律的尊严轰然坍塌,皇营村村民缘何“抗法”,更值得国家有关部门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