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民在“抗法”


济宁农民在“抗法”

 

——济宁市市中区皇营村村民争夺房产、地权纪实

 

 

济宁是举世闻名的孔孟之乡、礼义之邦,近年来中共济宁市委坚持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教育全市党员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坚持依法治市。从济宁政务网上了解到,一个市民素质不断提高,社会更加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民主法制建设稳步前进,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的新济宁已呈现在世人面前。作为一名法律维权记者,为了客观地报道济宁市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决定专程采访。

200855早,记者乘坐列车到达济宁车站。由于时间尚早,乘坐的士准备先到宾馆休息,的士司机十分健谈,当他得知记者的身份时,告诉记者:“皇营村支部书记唐加田带领1000多村民侵犯他人产权,拒不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己被法院公告悬赏,你如果有兴趣采访,我送你去皇营村”。村书记与村民联合抗法?这是记者从事新闻报道工作多年来闻所未闻的。于是一改初衷,决定去皇营村实地调查。

济宁市中区皇营村地处济宁市东郊光府河西,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打拼,昔日贫穷的村庄,己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范。

830分,记者来到皇营村村委会办公室,这里整洁有序,各种规章十分健全,村干部们全部就坐在各自的岗位上。当得知记者的来意,村委唐加强情绪十分激动:“记者同志,你要为我们实事求是地报道啊!我们官司打了几年,先赢后输,现在村书记不是躲避,而是在北京寻求公道,为什么本来属于我们的房产、地权突然变成郑长月所有?市有关部门为什么不作公正处理?是不是官商勾结?我们农民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官商勾结  偷月换日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19996月,皇营村村委会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向济宁市市中区计委申报,将本村村南一块8000平米耕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市中区计委于199986[济区计字(1999)第35号文]批准同意。20011231济宁市规划局为皇营村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095),规划用地面积10800平方米。但是由于皇营村资金困难,该项目拖到2002年实施。2002530济宁市建委为皇营村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2--070)。村委会根据本村资金短缺的实际情况,同资金雄厚的包工头郑长月达成口头协议,由其出资垫付承建皇营村住宅楼。经过投招标,济宁市中区振业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郑长月作为项目经理承包了皇营村的住宅楼工程。

 

20027月,住宅楼的开工建设给住在低矮潮湿平房的农民带来喜悦,他们满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无限憧憬。令村民们意想不到的是,一场争夺地权、房产的斗争从此开始……

 

20031020,济宁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2003]428号文的批复,为皇营村委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31017,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为皇营村办理了还未建完的两栋楼房的房产证,但以上证件始终由房管局管理。

 

村民们说,老谋深算的郑长月早就对皇营村这九亩地垂涎三尺了。工程开工后郑长月私刻皇营村委会公章,利诱原村支部书记及会计张道宏,伪造了一份“皇营村旧村改造宿舍楼联建工程合同书”,并在甲方(皇营村)法人代表处加盖了不是法人代表的村支部书记谷美英的印章,及驻工地代表唐加田的印章。乙方为郑长月的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假公章签假合同赢得真房产

 

村委唐新文对记者说:99年我们同郑长月商谈建房时,我曾起草了一份联建议项书,但由于没有资金,所以协议没有签。2002年工程施工时,我是驻工地代表。我们没有同郑长月签订任何合同。郑长月伪造的假合同却被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可,而且步步绿灯……

 

20031021日,郑长月手持私刻的皇营村委会公章,勾结济宁市市中区阜桥房管所李建军、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监理科副科长董兆怀,将皇营村集体房产证转移到自己名下,但善良的村两委干部及全村百姓却还被在鼓里。

 

20045月楼房竣工前,郑长月就已经卖出了几十套。当发现郑长月卖房子时,村两委的干部及村民才如梦初醒,马上制止,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唐加田向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举报。经该分局查明:1999119,皇营村村委会同装饰公司签订的联建合同没有经过村委讨论,且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乙方”属非法转让行为。但是郑长月却以联建合同及非法办理的个人房产证为依据,再次勾结济宁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于2003122编造了一份[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文件,这份材料既没有征得皇营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也没有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在没有给村民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03125却以济政土呈[2003]94号文故意将皇营村6664平米建设用地改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重复报批,从而骗取了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文 200414 {鲁政土字[2004]50})。

 

济宁市国土局及济宁市政府个别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掩盖其违法行为,使郑长月侵占皇营村土地更加趋于“合法化”,济宁市国土局法制科科长闫百川亲自编导了一出出闹剧:200468,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以“巡查发现”的名义,对郑长月的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皇营村东南未利用土地6663平方米(折合9.99)进行住宅楼建设,进行立案查处;2004621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资罚字(2004)笫20号文)对装饰公司处罚6664元。在国土局领导的授意下,2004710,郑长月在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估价备案,2004715装饰公司向济宁市国土局提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

 

2004728,济宁市国土局(济国土资呈[2004]115号文)请示济宁市政府,为装饰公司补办土地出让手续;729,济宁市国土局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93,在济宁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备案。历经一个个“合法手续”,本属于皇营村全体村民的土地权及房产就这样“顺理成章”地被济宁市政府拱手赠予了郑长月。

 

权与法 究竟谁说得算

 

2005310,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根据皇营村委会的举报,对皇营村居民住宅楼权属纠纷问题进行调查后,在给济宁市国土局的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土地确权为皇营村委。二、皇营村村委与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了《皇营村旧村改造宿舍楼联建工程合同书》。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乙方”是非法转让行为;合同甲方签订人不是法人代表。三、济宁市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未经村委许可,于20049月将该宗土地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并确权于公司名下……鉴于以上事实,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为主体错误,建议对该宗土地重新确权。”

 

 但是,2005415,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歪曲客观事实,认定:“1、该宗地证据链完整;违法合同——查处、处罚——省政府批准——出让合同——市政府供地——确权发证,2、用地批准文件齐全,用地合法。”

 

皇营村村民们彻底醒悟了,这不但是一场争夺地产、房产的法律之战,更是权与法的较量。20056月,忍无可忍的村委会向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举报郑长月私刻皇营村村委会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2005613,经济宁市中区检察院检验确定“199119日,皇营村旧村改造宿舍楼联建工程合同书”上的‘济宁市市中区观音阁镇皇营村民委员会’与原皇营村委会使用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当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帮助郑长月办理房产证的济宁市阜桥房管所的李建军立案侦查。

对李建军立案决定书

 

2005810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渎检局对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监理科副科长董兆怀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向济宁市房产局通报案情,2005731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注销郑长月所持有的济宁市阜字第08158号、08158-01号房屋所有权证。善良的村民们本以为他们的房产问题可以解决了,但令他们想不到的事再次发生,2005827,就在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即将将犯罪嫌疑人董兆怀移送起诉时,济宁市法制办主任王剑峰对此案进行了权力干涉,使此案不了了之。

 

用法律知识武装起来的皇营村村民坚决支持村委会与权势抗争。2005811,皇营村村委会一纸诉状将进行重复批地的济宁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051021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行初字第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撒销了济宁市人民政府为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颁发的济中国有(2004)第08020405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虽然法院依法判决,但政府权力干预,20051025,济宁市人民政府又根据郑长月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济政复决字(200535]:撒销济宁市房产局作出的[2005]1号决定。

 

皇营村委会再次状告济宁市人民政府,然而这次法律天平倾斜了,200632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行初字第70]作出判决:维持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05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权贵们暂时胜利了,要取得彻底的、革命性的胜利还要依靠“法律”的支持。郑长月、济宁市人民政府不服济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济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116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鉴于本案被诉行为系市政府的颁证行为,应针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对省政府的征地行为和市国土局的土地出让行为进行审查,且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行政审判审查范围,否则,就有规避法律之嫌。

3.关于一审判决是否正确问题。一审判决以市政府的征地行为并经公告程序并组织实施和国有土地的出让未经招拍挂的程序违法,予以撒销市政府的办证行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违背了司法审查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被诉行为系市政府的办证行为,不是征地行为和土地出让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作为颁证行为的上位行为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二是主体认定错误。本案征地行为的做出主体是省政府而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协当事人是市国土局与装饰公司,均不是市政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撒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第五十四条(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济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200493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为济宁开发区建筑装饰公司颁发济中国用(2004)第08020405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天平失衡  农民抗法

 

看着这两份有鲜红国徽的法律文书,村民震惊了,他们不明白,他们信任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混淆是非、枉法办案,那代表权威、正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天平为什么失衡?不服输的皇营村村委会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61121,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在争夺地权、房产的博奕中,在这场权与法的较量中,郑长月及济宁市政府赢了,但“赢”的并不“理直”;皇营村村委会及村民输了,“输”的如此“气壮”!村民们很清楚,他们输的不是法律,而是输给了一个官商勾结的腐败利益集团。

 

在“为民、务实、清廉”的口号下滋生多少腐败

 

村民代表告诉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胜利”归来的郑长月双手颤抖地捧着窃取来的本属于皇营村的两个产证得意忘形,于20066月以房屋侵权为由将皇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2006718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05)济民一初字笫21]  1、被告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皇营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并返还郑长月房屋23套;2、被告皇营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郑长月自200561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止的经济损失(以总额4601022.58元,按同期银行货款利息计算)。

 

一贯遵纪守法的皇营村委及村民们虽然从心里一万个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还是支付了郑长月160多万元。

 

200854,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20多名工作人员来到皇营村,强制执行村民们“抢占”的“郑长月的房屋”及未执行完的款项。被激怒的善良村民还是保持了极为克制的态度,采取锁大门、封围墙的办法来阻止!!

 

村民涂写在墙壁上的“还我皇营土地,铲除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红色大字象唐加田及村民们心中流淌的血……

 

 
皇营村村民拿起了法律武器与违法行为做斗争

 

具有近20年党龄、当了二十多年村干部的唐加田看着眼前一份份政府公文及判决书,心情十分沉痛、迷茫,不知道这“抗法”行动将持续到哪一天。面对着数百名欲去北京上访的百姓,为了济宁市政府的形象,唐加田一次次劝阻。怀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2008116,唐加田来到北京,希望寻找一片青天,为皇营村讨个公道。

 

57,记者将本文样稿交给济宁市委宣传部的同志,在他们的协调下,济宁市中级法院悬赏唐加田的公告已经停止,但房产地权仍然归郑长月所有……

 

济宁市农民的“抗法”斗争何时才能停止?

 

 

 

 

记者手记:

 

下跪副市长、“良友事件”给济宁带来的负影响还没有彻底消除,今天,济宁市政府及国土局个别领导为谋私利与郑长月沉壑一气,利用公权力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导演了于农民“对面为盗贼”的丑剧。更有甚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枉法判决使农民们再度陷入困境。我们不愿看到人民政府的形象被个别人毁坏殆尽,更不愿看到法律变成有哲理的废话。在济宁、在山东法律的尊严轰然坍塌,皇营村村民缘何“抗法”,更值得国家有关部门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