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政府与商家


  前日与长辈就食品卫生事件讨论有所感想,特予纪录。

  最近,网络上最热闹,谈论最多的莫过于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所谈论的焦点大致有四:第一、无良企业黑心赚钱;第二、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第三、消费者的索赔问题;第四、代言明星是否应该负责。

  在这里,我想讲一下我的一些看法。

  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以及其他的一些食品卫生事件中,似乎经常存在着这样一个模式:无良企业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利→广大消费者受害,引起社会关注→政府部门介入,相关人员受到处罚→同行业其他企业普遍受到质疑→代言明星连带受责,消费者开始漫漫索赔之路。

  在这样的一个模式中,至少存在着三个无效率的地方。第一、企业的不正当获利途径没有受到及时制止,迁延时日,以至于大量消费者受害;第二、发生大量消费者受害现象后,同行业其他企业普遍受到质疑,但是并非所有企业都有不正当获利现象;第三、代言明星连带受责,只因为其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但其实对于企业的监管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并非代言明星。

  要消除这三个无效率,我们认为只要在消费者索赔问题上进行一些改变,就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现在,消费者是向企业或者销售商家索赔。作为单个的消费者,其时间精力人力物力与拥有巨大资产的生产企业或者是销售商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即便是组成消费者联盟或者是消费者协会来进行索赔事项的处理那也不过是好比战国时六国联盟和秦国的抗衡,难以有十足的把握。虽然由政府方面的支持,那也就是让六国联盟多了一个佩六国相印的苏秦,能不能与强秦抗衡,顺利索赔,依然是个未知数,更不要说要有效的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

  那么,如果更改成消费者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赔付,而政府对消费者的赔付款项则作为企业对于政府的负债这样一个索赔方式,会发生什么改变呢?第一、对企业而言,以前是强秦对六国,现在变成残秦对强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以后,很难再挂免战牌拖延时间。第二、对于消费者而言,赔偿的获得要较过去容易,尽管仍有损失,但较以前为小。第三、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而言,监管更加容易,只要有少数几个消费者受到损害,就可以马上获得第一手资料,可以有方向有目的的进行调查。而不是像现在,需要事情由小变大才引起注意,大范围的调查又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第四、对于代言明星而言,只要其代言的企业产品相关文件齐全,他(她)就不应该负有责任,反之即应负有一定责任,因为监管并不是代言人的职责。

  说不到处,还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