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务行政复议书


无过错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务行政复议书

 [针对当前沸沸扬扬的发票专项整治检查,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与服务经验,协助多个客户合法、有效地保护了税务价值。希望能够对更多的客户朋友有所帮助,我将本复议书进行了修改与加工,在不渗漏任何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将共性问题在此与大家分享。] 

×××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同时接到贵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罚告[2008]×××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2008]×××号)”两个通知书。其中内容称“×××建筑工程公司2007年购买钢材等取得商业销售发票×张为×××涉案发票,我司不能证实其为真实业务,对结转成本并税前扣除额应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为偷税……。”

我司认为贵局上述相关处罚有不妥之处:                            

    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贵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负有认定偷税的举证责任。确认我司本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真的购买了这笔钢材),举证责任在贵局而不在我司,但贵局并没有向我司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司没有购买过这笔钢材(仅指×××涉案发票部分共计×张)。 

    二、我司认为贵局在没有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而下达的处罚是不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

贵局仅以发票的真伪来判断我司是否购买过这笔钢材业务的做法是不妥的,我司认为发票只能作为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证据。我司非常理解贵局在核实此项业务真伪的过程中所碰到的困难,我们也愿意密切配合贵局的调查,因为贵局的调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对我司的税务处理结果。 

    根据贵局“决定书”的相关告知:即“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相关内容,我司特申请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2008]×××号)”中所确认的“×××建筑工程公司2007年购买钢材等取得商业销售发票×张为×××涉案发票,不能证实其为真实业务。对结转成本并税前扣除额应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为偷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望批复。

 

×××建筑工程公司

200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