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责任编辑:张晓秦。定价:22.80元。]
1. “组编前言”倒数第5行:“充分利用自己[]有的知识……”——根据前后文义,“自己”之后因插入“已”字。
2. 第20页第4行:“列宁说:[]这里的关键是……”——“列宁说”之后是直接引语,因此“这里”之前因插入前引号。
3. 第29页第1行:“他虽然没有[或没有]留传下来系统的著作,”——句中“或没有”不解,疑多余,应删除。
4. 第37页注①:“《西方法律思想史[料]选编》”——根据该书原名,句中“料”字应为“资料”一词。
5. 第50页倒数第2行:“在意识[形成]领域内,”——句中“形成”一词应为“形态”。
6. 第52页第9行:“称为圣父[:]”——根据前后文义,句末冒号“:”应为分号“;”。
7. 第59页倒数第10行:“阿奎那还把人法归纳为四个特点,”——句中“人法”和“特点”不同质,“人法”怎么会是“特点”呢?应改为:“阿奎那还把人法的特点归纳为四个,”或“阿奎那还把人法的特点归纳为四个方面,”。
8. 第119页第11行:“都是要由武力作[后质],”——句末“后质”应为“后盾”一词。
9. 第195页第3行:“只有通过[哪]惟一正式的和有效的方式……”——句中疑问代词“哪”应为指示代词“那”。
10.第240页倒数第9行:“俾[便]人人都获得自由。”——句首沿用了一个不正确的用法“俾使”,又把“使”误作“便”,可谓错上加错;“俾”字是书面语,本身就是“使”的意思,只可单用,因此这句话应改为:“俾人人都获得自由。”
11.第246页注②:“……《西方法律思想[]参考资料选编》,”——根据原书名,“思想”一词之后应插入“史”字。
12.第247页注①:“……《西方法律思想[]参考资料选编》,”——根据原书名,“思想”一词之后应插入“史”字。
13.第321页倒数第8行:“抨击空想社会主义[]马布利……”——句中“社会主义”之后应插入“者”字。
14.第382页第12行:“如果能够预言在[将在]的案件中,”——句中“将在”应为“将来”。
15.第391页倒数第12行:“‘基本规范’的效力又[来]何处?”——句中“来”字应为“来自”一词。
16.第405页倒数第4行:“国家是由各种制度和机构组成的‘机器’。⑦[⑧]”——句末注释编号“⑧”多余,应删除。
17.第430页倒数第10行:“选择原则的各方从一开始便不是一张[白张],”——句末“白张”应为“白纸”。
18.第460页倒数第2行:“国家立法机关随时可以[变以],”——句末“变以”应为“变化”一词。
19.第489页倒数第12行:“法律应以保障人权[]己任;”——句中“人权”之后应插入“为”字。
20.第495页第8行:“俾[使]日臻完善。”——句首“俾”字是书面语,本身就是“使”的意思,因此应删除其后的“使”字。
21.第505页倒数第5行:“边沁(公元[1784]—1832年)……”——句中“1784”应为“1748”。
(陈嘉珉,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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