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lchian和Demsetz(1972)判定企业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中心签约人”之后,企业理论的研究重点基本上被定格在剩余索取权如何安排上面,即使后来的学者(Grossman&Hart,1986,Hart&Morre,1990,Hart,1995)强调与人力资本相关的“剩余控制权”这一概念更加准确地描述了企业中的经营管理状况,但最终研究的落脚点还是“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
围绕着企业剩余权利的分配问题,企业理论家们运用各种方法,力图找到能够最大程度地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和外部性的有效的索取权与控制权配置方式。他们提出了多种配置控制权的原则和依据,其中,资产专用性[1]和要素非流动性程度高的人应该获得控制权(Williamson,1975,1980;Dow,1993)的观点影响较大,这派学者认为,资本家投入企业的资产多为流动性差的非人力资本,其专用性程度较高,投入企业后其价值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受团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hold-up)的风险较高,因而面临着事后被套牢的可能性较大。由此衍生出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经济学对剩余权利配置的效率解释:为防止他人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风险,专用性投资者应该拥有控制权,控制权控制的目标是占有剩余索取权,故企业要达到效率最大化,必须让专用性投资者同时拥有与控制权相对称的剩余索取权,所以“那些重要的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
那么是否只有资本家给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由于社会对具备“专有性”资源[2]的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直接定价成本过高或者难度过大,使其不得不通过建立企业这个间接定价装置来经营定价,但是在组建企业的过程中,企业家往往将自己掌握的关于团队生产的“专有性”知识物化在特定的团队中。“一旦企业建成运营,该企业家的企业家才能就不再是企业的专有性资源,而是专用性资源了,尤其是那些靠专有技术创业的企业家更是如此”。所以企业家更应该获得企业剩余收入的控制权,因为其承担了更大的专有性资源转化为专用性资源的风险。
企业本质上是一组契约的组合,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照这组契约提供自己的要素给企业,并据此分享企业的相应权利和收益。但是企业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且合约不可能是完备的,即有些权利和收益(剩余权利与收益)是无法事先在契约中明确规定,那么企业所有权的归属就有一个时间序列的差分。令R为企业总收入,w为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Rk为资本家的满意回报,Re为企业家的收入,工人的工资w和债权人的支付r是契约明确规定的确定性收入,其中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企业财务制度中将其计入可变成本和负债),这两类收入不存在归属问题,而余下的资本家利润Rk和企业家收入Re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剩余收益。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不确定性的实际承担者为企业家,资本家是一个风险规避者,那么二者相比较,资本家更愿意获取一个固定的满意回报,而把与不确定相关的那部分收入让渡给企业家。资本家因此享有剩余收益的优先索取权,企业家得到剩余收益的最终索取权。
故此我们可以把剩余索取权进一步分割为“剩余优先索取权”和“剩余最终索取权”,“剩余优先索取权”具有类似于股票中的优先股的特征,在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中具有优先权力,但是不具有企业实际的经营决策权力,不能随意干预企业家支配最终剩余的行为;而“剩余最终索取权”具有类似“普通股”的特征,在“剩余优先索取权”分配利润后,索取企业的最终剩余收入,这一权力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间接定价,是其凭借自身掌握的“专有性”资源攫取的“组织租金”。
[1]“专用性”(specific)特指为支持某项特定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如果改变用途,会发生较大贬值。
[2]“专有性”(exclusive)资源是一个企业(组织)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
围绕着企业剩余权利的分配问题,企业理论家们运用各种方法,力图找到能够最大程度地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和外部性的有效的索取权与控制权配置方式。他们提出了多种配置控制权的原则和依据,其中,资产专用性[1]和要素非流动性程度高的人应该获得控制权(Williamson,1975,1980;Dow,1993)的观点影响较大,这派学者认为,资本家投入企业的资产多为流动性差的非人力资本,其专用性程度较高,投入企业后其价值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受团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hold-up)的风险较高,因而面临着事后被套牢的可能性较大。由此衍生出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经济学对剩余权利配置的效率解释:为防止他人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风险,专用性投资者应该拥有控制权,控制权控制的目标是占有剩余索取权,故企业要达到效率最大化,必须让专用性投资者同时拥有与控制权相对称的剩余索取权,所以“那些重要的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
那么是否只有资本家给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由于社会对具备“专有性”资源[2]的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直接定价成本过高或者难度过大,使其不得不通过建立企业这个间接定价装置来经营定价,但是在组建企业的过程中,企业家往往将自己掌握的关于团队生产的“专有性”知识物化在特定的团队中。“一旦企业建成运营,该企业家的企业家才能就不再是企业的专有性资源,而是专用性资源了,尤其是那些靠专有技术创业的企业家更是如此”。所以企业家更应该获得企业剩余收入的控制权,因为其承担了更大的专有性资源转化为专用性资源的风险。
企业本质上是一组契约的组合,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照这组契约提供自己的要素给企业,并据此分享企业的相应权利和收益。但是企业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且合约不可能是完备的,即有些权利和收益(剩余权利与收益)是无法事先在契约中明确规定,那么企业所有权的归属就有一个时间序列的差分。令R为企业总收入,w为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Rk为资本家的满意回报,Re为企业家的收入,工人的工资w和债权人的支付r是契约明确规定的确定性收入,其中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企业财务制度中将其计入可变成本和负债),这两类收入不存在归属问题,而余下的资本家利润Rk和企业家收入Re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剩余收益。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不确定性的实际承担者为企业家,资本家是一个风险规避者,那么二者相比较,资本家更愿意获取一个固定的满意回报,而把与不确定相关的那部分收入让渡给企业家。资本家因此享有剩余收益的优先索取权,企业家得到剩余收益的最终索取权。
故此我们可以把剩余索取权进一步分割为“剩余优先索取权”和“剩余最终索取权”,“剩余优先索取权”具有类似于股票中的优先股的特征,在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中具有优先权力,但是不具有企业实际的经营决策权力,不能随意干预企业家支配最终剩余的行为;而“剩余最终索取权”具有类似“普通股”的特征,在“剩余优先索取权”分配利润后,索取企业的最终剩余收入,这一权力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间接定价,是其凭借自身掌握的“专有性”资源攫取的“组织租金”。
[1]“专用性”(specific)特指为支持某项特定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如果改变用途,会发生较大贬值。
[2]“专有性”(exclusive)资源是一个企业(组织)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