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念,源于人的过强物欲,绝大多数人都有.由其在物欲享乐文化的盛行的今天.由此可见,绝贪之策是自绝贪念.
贪官,即,利用公权,拿,用,卖,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其它利益.贪官可存在各种组织中,无论是国家雇员还是私家雇员.贪的行为之所以能实现至少有如下原因:
1,"东西"的权属不清晰,如韩非说的"无主之兔"的典故.
2,"看管"不严,或"看管"者与贪者本是同谋.
3,由于贪行常是一群人的共赢交易,使许多人受益.于是有"民意"基础.
4,贪的行在一段时间及程度内,对"东西"的主人或"看管"者利大于弊.如:某一私企老板下属有个高官在业务上私拿回扣,但此人极能干或在组织下属完成任务方面,或可能他一人掌握的客户或技术资源等其它资源干系到整个企业的死活,而他所贪的仅是他所创造的一部分,办了他?企业倒.权衡利弊老板在羽毛未丰前也只能默认.这种情况是由于老板在此人面前是实际上的弱者所致.在官场上一个不贪的上级或监督者完全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下级的贪者面前是实际上的弱者,不治贪自己尚可有机会积累实力伺机而动,体系也可先正常运行着.而立即下手治贪,则要麽自身难保,要麽,体系陷入瘫痪或一同倒霉.总之,这种情况是指小体系内主人或"看管者"无容忍贪行的主观动机,而在小体系外又无有效的治贪资源下的权宜之计.[做极端的假设来说明:在上述私企例子中,若法既规定又能实际有效的操作---那个贪官若不能既退赃款又能保企业不受损,则杀全家,或世代为奴.那,老板的谈判地位大为提高]
5,组织有需要容忍贪行的内在动力.一个组织若无足以使其本身及成员体面活下来的经费,或内部权力竞争是缺乏公信力的暗箱操作,那就需要对失败者有个补尝机制,[这种补尝就是容贪].以使这种机制得以稳定运行.否则,失败者会纠集力量捣乱甚至玩命.有时,也是钳制对手的一种手段.甚至是平乱的筹码,小乱判一,大乱判百.或组织的生存与成长本身就是靠出售本不属于他而由他代管的权利来维持的.这种组织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此组织外的大系统需要有一个既非商业机构但实际为其它组织间互相便于交易而存在的.这种组织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松散的.
6,当以上情况普便存在于社会时,人们便会习以常并会以行贿的方式办正当与不正当的事.越发促成了交投活跃.便形成了潜规则及贪渎文化.反映到司法部门也就难依法办案了,犯罪成本低而反贪维权成本却很高,吃了原告吃被告.社会没了准绳,胆子更大,也没了罪恶感.反过来又是促贪的因了.因果相循变成鸡与蛋的关系了.
于是,展开了行贿与受贿及其它贪行的攀比.想贪?得先入圈,入圈须上贡,还得从关系,人品,能力上考查.不比考上清华北容易.没背景的没几年功夫难入核心圈.没机会贪的恨贪的,小贪恨大贪.谁愿全心干正事呢?官有了短处就给黑社会的生存提供了机会,他们会以挟短使官为其办事.想不入伙都难.况且,还有一些有政治目的的人,大肆散发糖衣炮弹.盼着越腐败越好.直到因腐而亡,那时,可实现他们的图谋了.古代社会就是这样反复循环的.
聪明的网友们:面对上述贪因,在大多数人还没修练到能灭贪欲前,您有啥好的治贪的妙计吗?
贪官,即,利用公权,拿,用,卖,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其它利益.贪官可存在各种组织中,无论是国家雇员还是私家雇员.贪的行为之所以能实现至少有如下原因:
1,"东西"的权属不清晰,如韩非说的"无主之兔"的典故.
2,"看管"不严,或"看管"者与贪者本是同谋.
3,由于贪行常是一群人的共赢交易,使许多人受益.于是有"民意"基础.
4,贪的行在一段时间及程度内,对"东西"的主人或"看管"者利大于弊.如:某一私企老板下属有个高官在业务上私拿回扣,但此人极能干或在组织下属完成任务方面,或可能他一人掌握的客户或技术资源等其它资源干系到整个企业的死活,而他所贪的仅是他所创造的一部分,办了他?企业倒.权衡利弊老板在羽毛未丰前也只能默认.这种情况是由于老板在此人面前是实际上的弱者所致.在官场上一个不贪的上级或监督者完全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下级的贪者面前是实际上的弱者,不治贪自己尚可有机会积累实力伺机而动,体系也可先正常运行着.而立即下手治贪,则要麽自身难保,要麽,体系陷入瘫痪或一同倒霉.总之,这种情况是指小体系内主人或"看管者"无容忍贪行的主观动机,而在小体系外又无有效的治贪资源下的权宜之计.[做极端的假设来说明:在上述私企例子中,若法既规定又能实际有效的操作---那个贪官若不能既退赃款又能保企业不受损,则杀全家,或世代为奴.那,老板的谈判地位大为提高]
5,组织有需要容忍贪行的内在动力.一个组织若无足以使其本身及成员体面活下来的经费,或内部权力竞争是缺乏公信力的暗箱操作,那就需要对失败者有个补尝机制,[这种补尝就是容贪].以使这种机制得以稳定运行.否则,失败者会纠集力量捣乱甚至玩命.有时,也是钳制对手的一种手段.甚至是平乱的筹码,小乱判一,大乱判百.或组织的生存与成长本身就是靠出售本不属于他而由他代管的权利来维持的.这种组织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此组织外的大系统需要有一个既非商业机构但实际为其它组织间互相便于交易而存在的.这种组织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松散的.
6,当以上情况普便存在于社会时,人们便会习以常并会以行贿的方式办正当与不正当的事.越发促成了交投活跃.便形成了潜规则及贪渎文化.反映到司法部门也就难依法办案了,犯罪成本低而反贪维权成本却很高,吃了原告吃被告.社会没了准绳,胆子更大,也没了罪恶感.反过来又是促贪的因了.因果相循变成鸡与蛋的关系了.
于是,展开了行贿与受贿及其它贪行的攀比.想贪?得先入圈,入圈须上贡,还得从关系,人品,能力上考查.不比考上清华北容易.没背景的没几年功夫难入核心圈.没机会贪的恨贪的,小贪恨大贪.谁愿全心干正事呢?官有了短处就给黑社会的生存提供了机会,他们会以挟短使官为其办事.想不入伙都难.况且,还有一些有政治目的的人,大肆散发糖衣炮弹.盼着越腐败越好.直到因腐而亡,那时,可实现他们的图谋了.古代社会就是这样反复循环的.
聪明的网友们:面对上述贪因,在大多数人还没修练到能灭贪欲前,您有啥好的治贪的妙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