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7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在7日内将不予受理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甘肃省文学院签约作家董洪与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的人事纠纷,其仲裁申请书早与2007年12月9日就已经通过仲裁委领导签署意见“排队等候”,但非“正式受理”!最近,董洪再次前去询问何时开庭时,甘肃省人事仲裁委办公室人员仍然答复:因受理的案件较多,排队等着去!而《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由仲裁庭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这起人事纠纷案件时过6个月,至今无开庭之意!省人事仲裁委办公室人员的做法故意违背200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件的规定,激化社会矛盾,难道不是“和谐社会”破坏者?请求甘肃省领导追究有关人员故意不作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