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殷清利律师独家解读邯郸城市房拆补偿新规定


《邯郸晚报》2008637版维权《谁动了我的房屋:解读邯郸城市房拆补偿新规》;

上月,由邯郸市建设局等四部门制定的《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出台,该规定并且以邯规备字(2008)7号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该规定的实施必将对未来三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

本报特邀对房屋拆迁法规素有研究的殷清利律师就此新规定进行专业解读。

【客座嘉宾】

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先后被评为中国河北首届3·15年度人物、2007年度邯郸市十大热心肠人物。擅长处理房地产拆迁疑难案件。曾专业成功代理邢台中兴大街十二户拆迁、山东聊城建设路拆迁、邯郸某城中村系列拆迁等,赢得广大被拆迁人的赞誉。

 

 

名称两字之差,内容变化颇大

该规定与原有的规定《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邯建(20033号文),在名字上好象只是由原有“拆迁补偿标准”改为“拆迁补偿安置”。从该文件名称的变化可以说明,新规定不仅关注拆迁的补偿,还关注拆迁的安置。另外,新规定已经不局限于原来的标准规定,而是涉及很多疑难事项如私房非住宅化认定、城中村房拆补偿安置等规定。

 

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原有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邯郸市区主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对主城区以外房屋是否适用未做规定,显然在以前除邯郸市主城区以外如武安、峰峰矿区等范围的城市房拆,不能适用原暂行规定。这在一定程序上对主城区以外被拆迁人的房拆补偿不利。现在的新暂行规定,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类十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大部分相应单价提高50

新旧暂行规定均对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类十等”。但新规定有两点变化:一、新暂行规定将四类十等的单价(元/平方米)提高50元,其中对框架结构一等单位提高70元除外。二、此次公布的价格仅供估价机构评估时参考使用,而非原规定强制适用规定的标准。

另外就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予以限定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具体还在新规定中以附件二予以详细列出。

 

一层临街住改非,具备条件可适当提高补偿

以前对于住宅改为门市的情况,一直适用《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物价局、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住宅改为经营性门市的补偿规定》(邯建字(20041号)文件予以调整。该文件第三条就此补偿的条件予以规定为:“住宅改为经营性门市的补偿,被拆迁人必须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及其他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具体计算按经营期限规定为:“经营5年以上的补偿80%;经营满4年不足5年的补偿75%;满3年不足4年的补偿70%;满2年不足3年的补偿65%;满1年不足2年的补偿60%。经营1年以下的,按原房屋注册性质补偿。”

新规定在第34条明确废止了以上文件的前提下,进而在第11条规定,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院落土地补偿区分住宅与非住宅

原有规定对院落土地补偿是区分平房与楼房来计算的,平房与楼房的计算依据分别为评估确定的基准价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乘以院落土地面积。但新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改,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企业物资设备的特别“搬迁”花费,可委托评估

随着大批工业企业迁出市外,由此拆迁所产生的特别搬迁花费按传统的搬迁补助费来确定,的确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往的拆迁中,拆迁人也对此予以适当理解与考虑。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定在第16条作出规定: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专章规范“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城中村”房拆虽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一种类型,但其有特殊性。对此邯郸市人民政府20033536号两个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衔接不太紧密。新暂行规定用专章予以规范“城中村”房拆。其中,第一,加大了对拆迁程序的严格规范,如规定了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具体执行上,对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规定:首先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1.6倍进行补偿安置。如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该区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减去200元计算补偿金额;如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相关补助标准不同程度提高

结合新旧规定,相关补助标准的调整比例如下:1、停产停业补助费由原来主要街道门市20元、主要街道其它非住宅房15元、一般街道门市房15元、一般街道其它非住宅房10元提高为临街门市40元、临街其它非住宅房30元,均以每平方米每月为计量标准;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元提高为10元,均以每平方米每月为计量标准;3、空调电讯设施拆装补助费的立式空调、壁挂式空调分别由每台150元、100元提高至200元、150元,并对电话移机费每台88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80元进行了明确等。

 

区位分成25个得以细化,三部门公布数据职责得以强化

原有规定对区位(地段)的划分仅粗略地概括为三种地段。一类地段:107国道以东,光明大街以西,沁河以南,贸易路及棉南路以北。二类地段:107国道以东,滏东大街以西,联纺路以南,渚河路以北(一类地段以外区域)。三类地段: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区域。为进一步准确地确定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最大限度地保障评估接近市场价。新规定以附件四的方式将主城区环路及京珠高速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5个区位。

另外,为使评估机构能参考得最新的数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新规第29条对公布数据的职责部门及公布时限予以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各个区位各类房屋的旧房交易平均价格、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分别公布一次,为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参考数据。”


     
新规有效期仅为三年,对原拆迁项目无溯及力

为了更好适用形势的发展及跟上市场经济变化的节奏,在文件的制定时考虑预测性及前瞻性,新规定在第34条界定了新文件的具体有效期限200861日至2011531日,并声明邯建字(20033号文及邯建字(20041号文废止。对于新规施行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新规定明确其执行原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适用本规定,即新规定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