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权威解答新所得税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二)


  13、非居民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问题?

  〔副司长缪慧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按10%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但其并没有明确对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税的时间点,由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利润,可能要到2008年的四五月份才能算出来,加上企业向国外汇款需要通过中国外汇等主管部门的审查,还有一些其他的程序,这笔钱可能要在2008年6月份才能汇出去。请问应当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汇出的利润都要征税,还是对汇出2008年的年度利润征税?[2008-04-2509:59:03]

  〔副司长缪慧频〕根据财税字[2008]00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费用),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8年以后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这个额度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2008-04-2509:59:03]

  〔网友问〕我有一个关于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征税的问题。1998.3.19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否已经废除或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和8条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说明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计算?

  〔副司长缪慧频〕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税。收入全额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不征税或免税的规定。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扣除,不适用在我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问题。[2008-04-2510:02:02]

  〔网友问〕新税法下,支付给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所代扣缴预提所得税是否还可扣除代扣缴的营业税后再计提,因为之前1998年的财政部曾有份发文说明可抵扣(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提及废止该文件),不知该文件新税法是否还可以继续有效?

  〔副司长缪慧频]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税,收入全额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前文件已经失效。

  〔网友问]2008年112号文规定从08年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请问08年度分配2007年度的红利需要交预提所得税吗?该文件中的08年到底是指利润产生的年度还是指实际分配年度?

  〔副司长缪慧频]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2008年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企业股东作出分配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8]00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数额后),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8年今后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这个额度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2008-04-2510:44:25]

  14、在2007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网友问]在2007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副司长缪慧频〕对2007年度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因为新税法对相关的标准要求有重大变化。因此对这类企业如果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要重新申请认定。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认定机构申请。具体认定程序和要求和时间安排,三个单位也在积极研究制定之中,很快将给予颁布。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所得税过渡优惠条件,2008年总机构所得税率为18%,那么其下属分支机构所得税(例如销售分公司,主要销售总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建立独立账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分支机构适用总机构优惠税率18%,还是适用法定税率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适用不同税率。

  15、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期末数?

  〔网友问〕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副司长缪慧频〕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

  16、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网友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已经出台,目前有些企业的总机构实行核定征收,分支机构却实行查账征收。请问该类企业应该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04-2510:16:53]

  〔副司长缪慧频〕汇总纳税企业不应该事前核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008-04-2510:16:53]

  〔网友问〕我公司下属有一家分公司和一家子公司,其中:母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子公司均不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均为独立纳税,独立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在新税法实施后,各家应如何缴税?分公司和子公司能否享受与母公司相同的免税优惠政策?[2008-04-2510:29:20]

  〔副司长缪慧频〕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008-04-2510:29:20]

  〔网友问〕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规定,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为=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则若分支机构发生的营业收入合并总公司一并确认,发票也统一由总公司开具,分支机构就不会再确认收入,那还适用于此公式吗?计算出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比例就不等于1了。

  〔副司长缪慧频〕应由总公司按各分公司完成的业务将收入归属于各分支机构。

  〔网友问〕2007年及以前,本集团有一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城市(但未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分支机构、总机构分别向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未获准汇总申报),针对这种情况是否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公司可以申请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理由拒绝吗?

  〔副司长缪慧频〕未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由省内税务机关决定。

  〔网友问〕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请问司长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划分还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划分?若企业自行划分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应在本地进行预缴?

  〔副司长缪慧频〕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

  17、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自用或经营是否视同销售?

  〔网友问〕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能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或出租。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新税法中对这一类经济事项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2008-04-2510:17:48]

  〔副司长缪慧频〕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2008-04-2510:17:48]

  (未完待续)

  8、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是否调整?

  〔网友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我们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的3年?[2008-04-2509:46:09]

  [副司长缪慧频]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2008-04-2509:46:09]

  〔网友问]我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2008-04-2509:50:29]

  〔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2008-04-2509:50:29]

  〔网友问〕你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后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为0,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调整为0?

  [副司长缪慧频]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具体确定。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企业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终了的状态、预计报废处置的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并不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将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

  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调。

  9、税法上如何确定分次购买股票结转成本的金额?

  〔网友问〕分次以不同价格买进的股票,卖出一部份时,税法上如何确定结转成本的金额?企业如果决定将高成本的卖出,结转高成本的部份,税法上是否允许这样操作?[2008-04-2509:52:59]

  [副司长缪慧频]目前税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企业可按会计核算原则,按销售时的平均成本确定。

  10、关于核定征收方式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网友问]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接近接到省国税通知,预申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纳税,请问是否符合总局规定?[2008-04-2509:56:20]

  〔副司长缪慧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凡符合《办法》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分期预缴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即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04-2509:56:20]

  11、非法人机构如08年进行注销,其尚有可弥补亏损,

  那亏损额是否能并入法人机构,如何进行弥补?

  [网友问]非法人机构如08年进行注销,其尚有可弥补亏损,那亏损额是否能并入法人机构,如何进行弥补?

  〔副司长缪慧频]这方面的规定尚未明确,在国外税法中有“部分清算”的规定,我们拟在企业清算有关政策文件中补充完善。但基本政策取向是,不能直接弥补尚可使用的亏损,因为非法人分机机构已注销。应该将剩余财产与拨付资金等比较,确认投资性质的损失税前扣除。[2008-04-2509:57:26]

  12、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如何扣除?

  〔网友问]《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这条的意思是不是: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改变结构),不超过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如:固定资产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用499万元,(可以一次计入费用吗?)

  〔副司长缪慧频]对,只要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才需要分期摊销,其他的修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