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于2008年4月初自备软盘(或其他移动盘)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处拷取原始数据格式,将调整好的新数据录入拷盘,并打印调整表及2008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财政供养的单位需财政相关科室盖章,将调整表格及电子数据于2008年5月25日前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审核。

  (二)新调整的缴存基数从2008年7月起执行,从2008年7月起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6月份的差额部分在7月份一并缴存。

  (三)2008年7月份有人员变动的,请单位经办人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四)职工在1至6月间离、退休或停止缴纳的,由所在单位自行给予补现;工作调动的职工由所在的新单位负责统一调整和补缴。

  (五)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306元。原已超过的,按原缴存额缴存。

  (六)确有困难的单位、非公企业职工(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0元,其中职工100元,单位100元。

  (七)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其缴交基数不得高于2601元,即公积金月补贴缴交额最高为209元。

  三、6月底进行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6月20日至7月15日不办理公积金的提取手续。